

当今社会,民间经济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其具备灵活、快捷等优势,但随之也引发一系列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问题。借贷利率的适时调整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也使民间借贷主体回归到诚实信用的道德基准上来。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民间借贷实质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融资,并根据双方意思约定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演变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颁布,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规定从基本法律层面赋予了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但对利率问题并未回应。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该规定在确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赋予了各地对利率问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
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规定首次确立了民间借贷利率“四倍红线”的标准。
2015年,银行存款利率放开管制,发挥市场在利率定价中的自律机制,不再公布贷款利率,“四倍红线”失去了参照依据。同年8月,旧《民间借贷规定》出台,该规定第二十六条,利息、违约利息和其他费用是可以被收取的。同时,该规定划定了民间借贷“两线三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民间贷款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规定以民法典作为实体法依据,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其中对新《民间借贷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三、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一)利率的计算标准
现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该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称LPR)四倍的不予支持,又根据LPR浮动的属性(如下图),一年期LPR不固定,因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并非固定值,而是随着一年期LPR的增减而相应变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LPR报价 | 1年期 | 5年期以上 |
2022-02-21 | 3.70% | 4.60% |
2022-01-20 | 3.70% | 4.60% |
2021-12-20 | 3.80% | 4.65% |
2021-11-22 | 3.85% | 4.65% |
2021-10-20 | 3.85% | 4.65% |
2021-09-22 | 3.85% | 4.65% |
2021-08-20 | 3.85% | 4.65% |
2021-07-20 | 3.85% | 4.65% |
2021-06-21 | 3.85% | 4.65% |
2021-05-20 | 3.85% | 4.65% |
2021-04-20 | 3.85% | 4.65% |
2021-03-22 | 3.85% | 4.65% |
2021-02-22 | 3.85% | 4.65% |
2021-01-20 | 3.85% | 4.65% |
2020-12-21 | 3.85% | 4.65% |
2020-11-20 | 3.85% | 4.65% |
2020-10-20 | 3.85% | 4.65% |
2020-09-21 | 3.85% | 4.65% |
2020-08-20 | 3.85% | 4.65% |
注:LPR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如合同成立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则借贷利率只能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 3.85%为基准的四倍,即15.4%为最高借贷利率。同理,如合同成立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则借贷利率只能以2022年2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LPR 3.7%为基准的四倍,即14.8%为最高借贷利率。可见,利率上限也是浮动的。
(二)利率的适用范围
现行《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规定,民间借贷可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可选择其一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借款本金的利率就要在一年期LPR四倍之内再降低,否则,一并主张的金额超过四倍的部分不被保护。
(三)利率的溯及既往
现行《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该规定将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此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规定同时指出,如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部分,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也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例外的适用溯及既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