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chenyunkai@boss-young.com
近日,关于上海迪士尼禁带食品被华政学子起诉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尤其是《法学专家看“迪士尼公益诉讼案”: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殊为不妥》一文将讨论推向高潮。关于迪士尼的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角度均已有成熟的讨论,本文拟就引而未决的“迪士尼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从《反垄断法》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一般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逐步考察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性关系的其他商品。回顾迪士尼被控的两个行为——禁止自带食品和高价销售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饮食品供应。可以说,“饮食品供应”是相关商品市场的最小单元。但是,“饮食品供应”并非消费者前往迪士尼消费的主要目的,也不是迪士尼与对手竞争的主要商品,所以这一单元并非分析竞争关系的最佳场域。迪士尼作为一个兼具“吃喝玩乐”功能的综合性游乐场所,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应当体现商品(服务)的综合性。
部分媒体报道时将迪士尼与欢乐谷、锦江乐园、海昌海洋世界等进行类比,上述品牌提供的都是综合性游乐设施,即把“综合性游乐设施”作为相关商品市场。这一认定较为直观,但是否所有的综合性游乐设施均对迪士尼构成替代性关系,则有待商榷。具体可以从“游乐设施和相关服务”、“品牌影响力”、“价格水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迪士尼作为聚集了众多IP的主题公园、在世界范围内的品牌影响力大、价格水平也较高,游乐设施一般化、品牌影响力有限、价格差距明显的综合性游乐设施对于迪士尼的替代性有限,不宜将其纳入同一相关市场。所以,“综合性游乐设施”的认定也不够准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应当考虑品牌特性。
考虑品牌特性时,应当避免走入极端。在此不妨与1998年法国世界杯案[1]的相关市场认定思路做个对比。在法国世界杯案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足球世界杯是唯一的一项世界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并且4年才举办一次。对于哪个国家队才是世界上最强的国家队的“消费者喜好”使得观众不太可能把其他足球比赛作为世界杯比赛的替代产品。而事实上足球世界杯举办的同时,也并不存在与之同时进行的其他类型的足球比赛。因此,世界杯比赛不存在替代产品。有观点提出,迪士尼作为世界知名的综合性游乐场所,是由一系列主题组成的“主题公园”、是诸多IP的综合体,它通过游乐、观影等形式满足消费者对于特定文化的消费需求,所以,可以考虑将“迪士尼主题公园”认定为独立的商品市场。这一角度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但是世界杯足球赛已从一个普通赛事演化为可以满足特定消费需求的“无可替代”的足球赛事,并且还有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同一时间内没有其他的大型足球赛事),而“迪士尼主题公园”作为主题公园的不可替代性并不明显,“环球影城”也是一个典型的聚集诸多IP的综合性主题游乐设施。
综上分析,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自主品牌的、综合性主题游乐设施及相关服务”市场。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确定“自主品牌”、“综合性”的标准、以及“游乐设施及相关服务”的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不妨先将地域范围暂定为中国地区,然后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九条确定的因素进行分析。结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重点从“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考虑。
1. 考虑“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本案中体现为相竞争的商品的布局情况。如果将商品市场界定为“具有一定自主品牌的、综合性主题游乐设施及相关服务”,经过具体分析后可以确定大致的、相竞争的商品范围,并且由于此类商品的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高,所以一定时期内的数量相对有限,这些相竞争的商品所在的地理区域可以基本确定。
2. 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
消费者前往迪士尼消费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专门为了迪士尼而前往的,另一种是在旅行的同时将迪士尼作为一个项目的。如果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上海地区,则无法覆盖第二种消费类型,范围过小;如果界定为中国地区,则需要考虑对于作为一个旅行项目的消费者而言,在上海迪士尼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发生变化时,中国地区的消费者可能选择前往香港迪士尼、大阪环球影城进行消费,所以界定为中国地区仍然具有局限性。当然,也要考虑到旅行线路的长短也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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