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互联网法院发展之路 |“首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精彩纷呈
2017-12-10

本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通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发展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我们日益“深陷”于网络构筑的世界之中,日益被连接成为你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正在被互联网引领、整合甚至重构。


据本月4日在乌镇召开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所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和《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蓝皮书显示,截至2017年6月,全球网民总数达38.9亿,普及率为51.7%。换句话说,全球有超半数的人口居住在“第五空间”内,并用该空间的思维与规则重塑人类社会与世界的新格局。


另据今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居全球首位,互联网普及率为54.3%;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22.58万亿元,跃居全球第二,占GDP比重达30.3%……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经济社会转型、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推动力。



12月9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主办,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在美丽的钱塘江畔圆满举办。论坛聚焦互联网司法,尤其是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之路,思考如何推进互联网法治化发展,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于人这一时代课题,百余位法律界大咖及互联网行业专家现场“论剑”,共同商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


共识:用法治共筑网络空间的美好未来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治理离不开法治,依法推进网络空间的治理,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避免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已成为全球各国的一项共识。全面推进网络法治化是推进网络空间清朗的利器。


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斯金锦


在论坛开幕主持词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斯金锦谈到,在当今的信息化浪潮中,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和广度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产业和经济的健康、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挑战。法治如何回应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当前摆在我们每一位法学和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次论坛就是在此背景下举办的,旨在邀请来自全国的学界专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界的代表和同仁,交流切磋,凝聚共识,共谋我国互联网法治的发展。


图: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晓晖


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晓晖指出,当前,互联网深度融入人类生产生活,与网络有关的新型案件大量涌现,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这给互联网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急需通过加强依法治网来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沿阵地,杭州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始终按照抓法治就是抓经济发展的理念,强化法治对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程、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和信息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和保障,使法治建设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他希望本次论坛能够为杭州市推进互联网法治,提升现代治理能力带来新理念、新视野、新思路。他表示,杭州将努力将大家的智慧与共识转化为杭州法治创新的生动实践,进一步推动杭州互联网法治实务和理论建设的新发展。


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深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深远强调,互联网时代的的到来使得传统的治理框架正在被打破,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被建立。因此,无论是法律界还是互联网界都必须认真思考互联网空间内权力的边界该如何划定、司法的尺度如何把握、治理的规则应如何设置等问题,只有回答好这些时代交给我们的重要命题,互联网才能得到更好的治理,互联网经济才能更蓬勃发展,司法才能在新时代焕发更多的活力。


图: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任少波


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任少波认为,互联网经济本质上应该是法治经济,智能社会本质上也应该是法治社会。我国关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战略规划提出,要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与人工智能发展相关的国家规划也提出,要建设智能政务和智慧法庭目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将推动国民经济的整体变革,也将逐渐地改造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重塑我们对法治的认识。为此,学界应进一步思考互联网法治的基础性命题,努力解决互联网法治的理论和实务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为国家新一轮科技战略的实施和国家的现代化治理提供法律思考。


探索:司法与互联网的互利共生


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司法的保障与支持十分重要。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需重视“互联网”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二者的互利共生。一方面,作为互联网法治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司法机关要为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作为网络空间和技术的利用者,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空间及网络技术加强自身建设,进而推动司法服务的优化及升级。


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作了题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方式的新形态》的主旨演讲,介绍了欧洲通过互联网方式促进司法治理的方式,并总结了我国互联网时代下司法方式的五种新形势,包括法部门与司法消费者之间服务互动新形态、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司法辅助新形态、科技平台上的纠纷解决新形态、网络世界中的法律适用新形态、全新空间内的诉讼程序中的新形态。但是,他同时强调,互联网改变的是司法活动的方式、模式、场域,但不变的是我们所遵循的价值,司法为民、公正、独立、居中、公平、效率等价值。他相信,在互联网时代,包括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在内制度创新都须秉承这些根本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代,才能有更高更深的探索以及更多新做法、新的机制被创建出来。


在探索“互联网”与“司法”良性互动,谋求二者实现互利共生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无疑是实践的样本。今年6月26日上午,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8月18日,中国乃至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正式诞生。杭州互联网法院深植于人类“第五空间”的沃土上,是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上审时度势一次匠心独运的探索,其意义及价值为世人瞩目。


图: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


本次论坛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作了题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审判实践索》的报告,系统梳理及总结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至今的实践情况。她谈到,截至今年11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案件4127件,结案2079件。其中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占总案件的38%,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28%,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10%。


与传统法院相比,互联网法院的主要特点是运用互联网的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简单用四个词概括就是“创新、在线、多元、便民”。依托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法院实现了诉讼主体身份在线查询、举证质证在线提交、证据一键推送等创新举措。被告关联案件全部实现在线庭审、在线送达、在线裁判,一些类型新、难度大、网民关注度高的案件不断引入法院,案件类型呈扩散纵深发展,这说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适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成为互联网创新引擎的重要一环。在她看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新实践主要包括优化网上审判流程、创新涉诉规则、提炼涉网案件的实体规则、深度运用信息技术等方面。她表示,未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将继续秉持开放的发展观、协调的治理观、融合共生的共享观,不断探索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治理的制度创新。


在本次论坛上,嘉宾们参观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并观摩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模拟在线庭审。


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


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筹建工作的参与及其设立以来的观察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发表了《坚持“道”、“器”一体,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报告,对杭州互联网法院“样本”价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从设立到运行的几个月内为社会交上了较为漂亮的成绩单,但其还要担负起作为网络法治中国样本的重任。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要成为中国法院的设立样本,探索互联网背景下新的司法规则、新的司法运行机制、新的审判运行流程等;同时还要代表中国的司法系统作为中国法治网络的杰出代表和网络法治的创新典范,要去推进中国规则,为世界各国的法院树立样本。在他看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一项创举,但这样的创新如果仅仅从法院设立形式来看还只是一个初始性的创新和框架性的创新,今后必然要走入内容创新和深化创新的新时代。如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探索始终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始终停留在法律和技术结合的程度、范围和深度上,仅实现“器”层面的发展,那将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为此,他期待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走上一条“道器一体”的结合之路,真正成为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他还进一步指出,诉讼机制的优化、案件类型的拓展、管辖制度权创新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激起的由内及外“三圈波纹”,其将为杭州互联网的探索实践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邓子滨对互联网法院也给予了更多的期待,他提出未来是否可以考虑将刑事案件也纳入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的设想,比如可以考虑先从“醉驾”这类标准化程度高、关系简单的案件入手,探索互联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对于互联网法院存在的问题,嘉宾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翁晓斌认为,互联网法院审判冲淡了司法审判的仪式氛围及存在着法官专业互联网知识的缺陷问题。除此之外,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如何衔接一审案件互联网法院管辖与二审移交到中级法院管辖,也值得思考。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毛卫民也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判,有种“没感觉”、“隔空喊话”的特点。在线审判仪式感缺失,会直接影响诉讼对抗性、裁判的公正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羊震则认为,便利、高效、低成本这是互联网法院目前能够做到的,而全面、协调、可持续是互联网法院要和基本的民事诉讼原则以及在今后的运作过程当中所要考虑的一系列相关需要解决的问题。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认为在互联网法院审判过程中,网上作证是独立的第三方入口。双方若对原件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可组织原报告双方进行线下认证。



探索: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制度创新


互联网空间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空间,其主要是由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所引领的,要实现互联网空间有效治理,必须不断探索我们设立的制度如何紧跟技术创新带来原有制度无法回应的问题。在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俞思瑛看来,我们当前所处的法治环境是在规模化、主体边界体系、标准化以及公司化等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其已经无法完全回应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无法回应以平台化、数据化、普惠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对于法治的诸多需求。


她指出,不论是在经济的1.0的数字化时代,还是经济2.0的数据化时代,我们的制度供给问题已经变得日益严峻。在她看来,在互联网时代,法治主要会在精准度、创新度、进化度这三方面会呈现出“灰度”,进而带来诸多未知的挑战。与此同时,她强调,法的生命力来自于真实的生活和实践,要实现制度对于“未知”的有效应用,可以从案例见微知著,用实践保障科学,用技术和应用驱动创新,在一个一个的案例不断出现的过程当中逐步构建网络空间的自我的治理体系。


图:阿里巴巴副总裁俞思瑛


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在互联网之都的杭州政府,怎么样对互联网的法治探索出一条新路,做出杭州样本、浙江样本,进而为全国贡献经验。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军谈到,信息经济的发展对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也对我们的政府管理模式也是带来了深刻的变革。近几年,杭州在面对智慧信息经济以及互联网带来的一些新问题时,努力探索运用法治手段来保障智慧经济的健康发展,包括运用“互联网+”的模式来提高化解问题的能力。这其中主要涉及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如何提高“互联网+仲裁”的作用,三是如何发挥智慧复议作用。


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就网络商事的行政监管问题提出了他的观点。他认为,当前,网络商事监管的突出特点表现为共治和行政协同的问题。总体上,网络商事的行政监管有几个原则需作为法治原则考虑,包括全面监管、区别监管、规则监管、创新监管、责任监管五大原则。


杭州市贸促会副会长吴谋则提出,除了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可以考虑在在线非诉讼方式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更多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邓恒进一步谈到,面对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等“案多人少”的困境,当前可通过ODR或者ADR的途径解决,即通过非诉讼的解决机制来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


探索: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图: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所主任徐国建


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制度及司法保障,同时也离不开法律服务的全方位支持。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所主任徐国建作了主题为《挑战、机遇与进取:法律服务拥抱互联网》报告,从互联网时代与传统法律服务、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的革新、律师应当如何拥抱互联网、涉外互联网法律服务等方面系统阐述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统法律服务行业面临的冲击及挑战,并对未来法律服务行业如何更好的服务于互联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未来最优秀的律师不是单个的自然人,也不是纯粹的机器人,未来最好的律师应该是自然人律师和机器人律师组成的一个人机团队,而未来第二代、第三代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是人机共存的。同时,互联网在对传统法律服务业带来许多冲击的同时,也提供了很多新的机会,比如它创造了很多的法律服务的新型领域,包括电子商务领域、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互联网的反垄断领域等,在这些领域内,不仅法律制度而且法律服务都将发生深刻的变革。


互联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全国律协副会长章靖忠坦言,相比司法系统,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十分落后,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投入的问题,因为仅靠单个的律师事务所投入信息化的建设很有限,而全国律协每年的会费不到3000万,要想在信息建设方面有所投入并不现实,因此律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确实面临严峻的考验。


图:圆桌对话


对话:互联网空间法治化治理的若干思考


法律人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带来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认为,我们应合理期待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时,司法的发展应积极与人工智能深入融合。为此,他分享了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尤其是司法运用大数据方面的实践。虽然我国司法在运用大数据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他也坦言,由于司法的特殊性,其在大数据采集、挖掘、分析及运用等方面均存在许多困难与障碍。司法与人工智能要想深度融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去探索。


对于人工智能,大部分法律人并没有表现出过分的恐慌,并试图理性面对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认为,我们应厘清人工智能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他从民法学中民事主体、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方面阐述了人工智能给民法学带来的挑战,认为我们目前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即现阶段人工智能还只是辅助司法的发展。而如果到了人工智能深入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是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或者既是法律主体又是法律客体,则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化将替代律师一些基本性、重复性的法律事务,逼迫律师提供更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从事基本性、重复性法律事务的律师可能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冲击,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认为,人工智能已经步入各类专业化服务领域。首先应明确人工智能与自动化的区别,人工智能的突出特点是能够自主思考,具有情感和思考模式。不可否认,在法律服务领域中,人工智能有超越人类的部分,但在情感伦理方面人类领先于人工智能。因此归根结底,人工智能归根结底是为人类服务,其将进一步扩充人类能力边界。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思荣认为,人工智能即使能控制人也仅是控制少部分人,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人。互联网法院中智能化是互联网工具性的体现,帮助我们进行数据分析,替我们进行少部分思考。但是人工智能不会具备人类的心性和理性,不可能替代自然人。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提供产生深远影响,将持续推动法律服务走向标准化、系统化、商品化、自动化,使得人人都可以享受到法律服务,实现更为广泛的法律正义。


互联网审判中的证据认证面临哪些问题及挑战?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据与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控辩双方的责任认定具有直接联系。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案件结果及走向具有深远的影响。


针对互联网刑事审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春和从运输毒品的定性角度为例,认为法院借助数据库和案例库对案件进行数据分析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公安部门利用集成手段监听获得的证据是否可采用?对该类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遭到刑讯逼供需以录像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录像部分缺失,该如何认定该事实呢?他认为,我们在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同时,也要期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充分保证证据不间断的进行保存。


互联网法院是体制突破,但规则需要探索创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方民从刑事证据规则的角度出发,针对抽样取证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指出,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专业技术鉴定进行抽样,在追求高度盖然性证据要求的民商事证据规则中或许抽样可以被采信,但是在刑事证据领域,高度盖然性并不适用,抽样取证和核实只能作为技术标准。


暨南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刘颖结合贸法会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进展,探讨了电子证据及身份管理的问题。他指出,贸发会在通过电子可转让记录立法后,将工作转向了两点:一是身份管理和云计算两个规则的制定,其中身份管理与对互联网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如何认定身份,这显然也是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的一个前提,因此在未来的互联网立法中要重视电子证据及身份管理方面的立法。


司法实践的创新还有哪些?


网络法院改变了传统司法的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互联网新型法律关系,因此我们不能用工业时代的规则来解决信息时代的问题。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并不仅仅是运用互联网技术的结果,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互联网新型的社会关系。


厦门市公证协会会长、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苏国强通过回顾厦门市公证司法工作取得的发展,阐述了司法诉讼与公正的协同创新关系。他提到,厦门市设立的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将法院核心审判工作与一般性业务进行了区分,将部分案件分流到创新中心,这样可进一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公证与法院联合工作,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另外,中心协助法院进行流程梳理,从而进一步便利法院工作人员。他认为,公证参与司法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让法官更加关注案件的核心,即审判。


图:论坛现场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鹏介绍了广州市的司法创新实践经验——建立了互联网商事调解中心。他表示,互联网调解平台APP的运作,进一步便利了司法仲裁手段。与此同时,他高度赞扬了互联网法院的高起点、系统化、技术化。指出,虽然广州仲裁委员会两三年前已经推行了网络调解,但在互联网法院方面仍要积极向杭州学习,进一步推进广州互联网司法的发展。


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军则介绍了杭州互联网司法中互联网+仲裁的发展。据他介绍,杭州仲裁委员会与国内其他的12家国内仲裁机构已联合签署了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的仲裁联盟杭州宣言,并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联合成立了专门的仲裁联盟秘书处。这将对我们今后跨境电商的发展、仲裁业务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他说。


如何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提高法律规范的作用?


谈及互联网空间的监管,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冯世联介绍了杭州司法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杭州司法监管遵循审慎包容监管、有限监管、协同监管、智慧与信用监管方式,不断做到“六个化”:主体建档智能化、投诉处理便捷化,数据交互标准化,信息协查在线化,案件查办规范化、信用管理协同化。目前该种做法卓有成效,但是,在职业投诉举报、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共享方面依旧存在不足,仍需进一步改进。


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货物良莠不齐,一些职业打假人“盯上”电商。一方面,职业打假人能够减少电商售卖假物的行为;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靠打假追求营利,难免会依据法律对电商“吹毛求疵”,不利于电商的正常运营。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在谈及“职业打假”问题时谈到,针对“职业打假”要明确是“打假”、还是“假打”的模式,如果打假可以“打一赔三”甚至“打一赔十”,那么从经济角度上看职业打假人可以从打假行为上获利。互联网司法在应对网购等民商事行为时,应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性质界定方面审核力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副秘书长李怀胜从互联网司法中大数据的合法开放引发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出发,认为在互联网空间内个体的信息及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对此,可借鉴美国的隐私保护方面的经验,探索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模式,构建风险可控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体系。


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杭州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葛一波认为,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要求电商企业建立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质量追溯体系和不合格商品的召回制度,是否合适要求电商平台履行优先赔付的责任,是否可以探索建立电商企业黑名单和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可以建立互联网法院、互联网仲裁、跨境电商保险和平台综合治理四位一体的纠纷处理和防治体系。


杭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商务处处长王一晨认为,现有的对外贸易规则无法完全适应跨境电商新经济模式的发展。跨境电商具有低门槛、高效率、订单小、频次多、电子化的特点,与传统监管模式之间产生了问题。例如,许可问题、标准问题、中文标签问题。他期待2018年底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及各大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而 实现跨境电商真正的有法可依。京东集团法务总监刘秀丽也认为,在跨境电商领域,立法应统一产品质量境内与境外的标准。除此之外,他还指出跨境电商注册地的不同会引起监管适用法的差异,不同管辖地的法律应如何适用,立法应进一步明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余晟认为,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有很多的问题没有明确答案,所以很多的纠纷其实通过多元化解的方式来走会比较好一些。比如,我们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先通过平台,然后再过滤到下一个阶段,即运用社会的一些途径,包括调节中心,包括仲裁,再包括诉讼,这是一种“超市化”的选择。换句话说,他认为企业及行业自律监管也同样重要,互联网的监管应该是多主体、多方位的监管。


电商企业对互联网空间法治化治理有怎样的期待?


京东集团法务总监刘秀丽认为,在跨境电商领域,立法应统一产品质量境内与境外的标准。除此之外,她还指出跨境电商注册地的不同会引起监管适用法的差异,不同管辖地的法律应如何适用,立法应进一步明确。


网易集团法务总监李大华则回应了刘总监的问题。他指出,全国两会的时候,质检总局局长在记者招待会上谈到说跨境电商应作为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既然跨境电商产品是个人自用物品,那么则应该适用国外产地的标准。


腾讯公司诉讼法务总监胡迎春则认为电子商务监管有必要从严,要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当然,她也提出这样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信息平台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节分,在电子商务平台不同的责任之间,应如何定义电子商务平台,如何划分不同类型的平台之间的责任值得思考。


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晨则希望中国的互联网法律人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的推动下,能够以领先世界的经济形态为基础,塑造一批经典的案例,创造一批调研成果,培养一批专家型的法官,与业界开展良性互动,为中国法学研究引领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


亚马逊公司法律顾问陈珺霞对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开发态度表示肯定,并且建议在以后在进行互联网法律方面研究时可以邀请互联网业务一线的专家参与,因为法律人往往看到的是风险,但是互联汪业务一些的人往往关注技术创新及商业机会等,他们的思想观点可能会启发我们对互联网治理的更多想象。


图:论坛现场


由于参会本次论坛的嘉宾众多,我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所以观点进行归纳及梳理并在此分享。在此,我们对于所有参与对本次论坛的嘉宾以及所有工作人员表示最为诚挚的感谢。我们相信,所有人的努力及付出都将助力我们共同构筑一个美好的互联网空间,一个值得整个人类托付未来的“第五空间”。


附:“首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