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回顾 | 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2021年第3期——“企业破产重整实务”
2021-04-09

2021年4月6日晚,邦信阳中建中汇·法立方精品课程第三期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陈鹏律师主讲,夏晓萍律师、王斌律师作为与谈人参与对话,围绕“企业破产重整实务”主题,针对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常见问题与实务经验等方面进行分享。本次课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陈思哲律师主持。(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杨阳律师整理)




一、破产案件与管理人



1. 何为破产?


企业破产包括三个程序,分别是清算、和解、重整。清算程序是最终解决问题的程序,本意是将所有的利益各方逼到悬崖,避免无限制地为自身的利益不断搏弈。和解是将问题缩小并延迟解决的程序,是简易的重整,在不影响股东利益格局下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搏弈,在各自有限的让步条件下,实现各自利益。重整是在妥协下争取最优解的程序,是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需要管理人与所有利益各方发挥才智,寻找最佳的途径。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后,如无法推进程序,则会进入破产清算。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也可以进入到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目前尚无通道可以互相转换。


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负债表标准)或者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现金流标准)时,可以启动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程序;当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现金流标准),则启动重整程序。同时,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债权人明确提出清偿要求,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3)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


2. 三个破产程序的对比


3. 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上海法院设立破产法庭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呈急速上升趋势,从2016年的43件上升到2019年的750件,扩大了17倍。管理人数量也从2014年的19家拓展到2015年的49家。2016年时,平均每家管理人一年不到1件,而2019年平均每家管理人一年15件。


2019年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在三中院挂牌成立。截止2020年2月成立一周年,破产法庭共计受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1317件,其中受理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250件。案件数量激增,其中大量是无人员、无账册、无财产的“三无”企业纷纷由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破产法官和管理人压力都大幅增加。


4. 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与产生


管理人应当是以维持公平的偿债程序、寻求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减少破产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为工作目标的公平、中立、专业、诚信的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公布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后,拥有管理人资质的机构共49家,至今没有大的调整。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随机产生和竞争产生。随机产生适用于普通的破产清算案件,各管理人公平、平等参加由上海高院组织的随机摇号,但是各管理人匹配到的破产案件无法体现质量与性价比;竞争产生适用于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先在高院进行第一轮摇号,随机产生一定数量的候选管理人再同时进行竞选。该方式能体现质量与性价比,但可能向有经验的机构倾斜。




二、重整方案的制定、通过与执行



1. 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了解债权的结构、资产的状况,寻找债务人的价值所在(业务、团队、重组方);

第二阶段,充分整合资源,将合理的法律构架和操作可信性落实到每一个细节;

第三阶段,与各债权人小组及债务人的出资人讨论,表决的技巧、沟通与谈判。


2. 起草重整方案考虑的因素


管理人在起草重整方案时,需要考虑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其资产业务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存在明确或潜在的投资方等等因素。例如一家非上市公司、业务有价值、有潜在的投资方的企业,通常管理人会考虑:

(1)企业债务减少后进行偿还;

(2)将债权人转为股东;

(3)原股东的股权结构调整改变公司利益的最终归属。


又如一家上市公司,其资产与业务没有价值,也没有可预见的投资方,管理人通常考虑以下几点:

(1)各股东让渡部分股票给债权人用于偿债;

(2)原股东同比例缩股以有利于潜在的重组方;

(3)原股东让渡部分股权给未来的重组方以有利于重组。


由此可见,重整方案必须量身定制,没有两家债务人公司的重整方案是完全相同的,管理人应当给出专业的利弊分析与建议,最终的方案应当是让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及行业趋势的情况下,与债权人共同作出。重整方案是一个公众选择过程,程序公平是让债权人能作出正确选择的前提。


3. 沟通要点


1、就重整架构的细节问题与法院讨论,听取意见;

2、在重整计划制定中,及时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如金融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规划、工商管理、土地房产等部门;

3、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需要对债权结构及债权人可能投票意向进行沟通分析。


4. 重整方案的执行




三、几个常见问题



1. 关联企业的破产


问题:关联企业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由于公司财产与实际控制人财产不分,导致资产与债务混同,债权与资产的清理非常困难。


处理方法:

(1)按独立企业有限责任的原理来分别破产清算或重整;

(2)将资产与负债合并进行破产,通过企业合并或者直接宣布合并破产来解决。


优点:

(1)内部往来抵消;

(2)节约时间,便于清理;

(3)最大程度回归客观状态;

(4)公平处理实际控制人的资产与负债。


缺点:

(1)内部抵消形式上与破产法存在冲突;

(2)不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原来不同的清偿率变为平均的清偿率,有的债权人损失,有的得利;

(3)改变了债权人的利益格局;

(4)重整后,除核心公司外,其他公司最终面临注销,导致其他公司最终清算。


基本要求:尊重客观事实与债权人集体选择


2. 制定重整计划时的投资人参与


对于重整投资人应否被赋予重整计划制定权,学界及实务中尚有争论。主流观点认为,虽然重整投资人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起着关键作用,但其与管理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相比,毕竟不是破产程序的直接权利义务人,不应赋予重整投资人单独的重整计划制定权。由于重整计划中往往包括重整投资人条款,重整投资人虽不被赋予重整计划制定权,但仍应享有对重整计划制定的建议权和参与权。


招募重整投资人,是重整计划中重整投资人条款的重要内容,也是破产重整中的关键环节。在招募工作中,首先应当坚持选任投资人的原则,即管理人先在网络媒体、报纸等平台发招募投资人公告,对于投资人资质、保证金额度、付款期限等等设定合理条件,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投资意向书,然后由管理人根据与意向投资人的磋商谈判情况,尤其是其对于重整企业营运价值的考量,确定初步投资人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则直接指定该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在招募投资人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重整偿债率高于清算偿债率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以及法院监督指导原则。


3. 预重整制度在上海实务中的缺位


  • 进行“预重整”的必要性


法定提交重整计划期限为6个月+3个月(自重整受理日起算)——时间非常紧迫,对于复杂重整案件,这一时间管理人尚且未必能完成对债务人的有效接管和债权梳理。投资人更难以充分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


为保障将来重整顺利进行,在预招募投资人阶段,有必要要求意向投资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经管理人前期初步沟通,如果潜在的意向投资人具有国资背景,需要在本案转入重整或预重整阶段后(有一份内部能够过会的法院文书),才能使保证金通过内部审批。


  • 预重整的法律基础


尽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预重整的明确法律规定,但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具体到上海市,有以下文件可以参考:2020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建设、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施意见》第15条,“积极开展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实践,制定预重整程序操作指引。”2020年4月10日施行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条,“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


4. 出资人调整


问题:重整方案通常会涉及出资人的调整,新股东获得的股权,形式上是无偿的。由于债务人继续存续,工商部门会要求股权变动采用转让方式处理。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变动有时可能无法一一对应。

处理方法:形式上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但不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必要时需法院出具相关函件,请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5. 重整收益的处理


问题:由于破产重整,没有经过清算过程,但债权人放弃很可能对债务人的部分债权。在财务上属于企业的重整收益,将会产生相应利润,税务可能部门要求债务人缴纳重整收益的所得税。


处理方法:

(1)将债务人以前年度亏损进行结转,以冲抵重整收益;

(2)债务人直接根据破产重整的审计与评估结果调账,以调整债务人的账面损失,这样就不会产生重整收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税筹人员;

(3)上海2020年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事实意见——落实税收优惠,但未完全明确。


6. 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对于破产业务的缺乏认识


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对破产业务缺乏认识,尤以税务、银行会给破产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


个人建议:

(1)沟通要及时、充分;

(2)在与上述部门沟通中,尤其重视书面函件、文件的保留工作;

(3)合理利用法院渠道,加强沟通力度。


7. 政府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


政府介入可以维护稳定的秩序,保障公平处理,快速推进债权债务处理,协调其他部门,但是这不代表政府会为债务人的债务买单,而且政府过度干预会导致不公平因素,有些债权人可能会认为利益受损,可能会导致破产案件久拖不决。




四、经验与教训



  • 重整过程中新老股东之间、不同新股东之间的信任度;

  • 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其权利并不因此丧失,重整方应当预留一定预算空间给可能存在的未申报债权人;

  • 政府的支持措施通常能够促进重整成功,但不能盲目依赖。


案例一  展唐股份破产重整案


上海首例“新三板”挂牌企业重整,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管理人工作要点包括:

1、厘清债务人的资产和诉讼

2、监督和帮助企业自主经营

3、运用市场规则引入重整投资人

4、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前提下确保与债权人充分沟通

5、配合府院联动,推动重整计划的执行

案例二  易果、安鲜达、云象合并重整案


债务人均为轻资产企业——主要财产为应收账款,管理人接管时已经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企业存在大量职工债权,担保、税务、普通债权人利益诉求需要平衡。管理人推进了投资人招募,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工作。




上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资质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资质


2007年,本所入围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第一批)

2015年,本所入围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为成为十家一级管理人之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资质


2016年,本所入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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