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4月22日发布了新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下称“商标质押规定”)。虽然通知表述为“制定”,但事实上原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09年9月10日便有了旧版《商标质押规定》,此次制定更类似于修订。
那么修订后的商标质押流程应当如何办理?修订又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呢?
01 - 谁能申请办理
《商标质押规定》第二条明确,商标质押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办理。基于商标质押的本质要求,出质人当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标权利人,但并不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不同身份的权利人设置差异化的程序启动前提要求。此外,囿于《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等申请审批所必需书式文件的强制填写标准,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存在单方发起质押申请程序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与《商标法》第十八条不同,《商标质押规定》第二条并不要求所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质押,新规定仅将强制代理限定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这一种情形。
02 - 向谁申请办理
为了适应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新版《商标质押规定》将受理机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更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也与目前商标非评审类登记备案业务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办理相吻合。
就具体受理的渠道来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股已经在京外开设了100多个协作中心或者受理点,有些省份或者城市拥有的京外网点还不止一处,其中一部分具备质押办理权限,如上海徐汇、天津自贸区等商标受理窗口。
03 - 申请办理需要提交什么
根据新版《商标质押规定》第四条,办理商标质押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材料中(一)、(二)、(四)均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上下载格式版本。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质押涉及外文资料的,《商标质押规定》要求提交中文译文,并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考虑到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等程序中,外文资料仅需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翻译并盖章,此处的翻译要求应当也并不必须要求是出自专业翻译机构,只要能忠实表达原文含义即可。
04 - 审核需要多久
和旧版《商标质押规定》一样,新版规定没有明确受理机关的审核期限。但相比之下,旧版规定“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似乎表明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递交申请当日就应当完成登记。而新版只是笼统表达“受理并登记”,至于受理日是否为登记日并未明确。
不过新版《商标质押规定》对于质押证书制作和发放的时间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了2个工作日,这不仅是证书新发期限,也是质押变更登记、延期和补发证书时的发证期限。
当然对于申请中的材料补正期限,新版规定仍然沿用了30日的期限要求。
05 - 商标质押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遵照新版《商标质押规定》第十三条,商标质押登记非因撤销等原因正常失效的场景有两个,其一为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申请注销,另一种情况为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关于质权登记期限的延长,按照新版《商标质押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正常情况下由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但在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书面保证函的形式单方申请质押期限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延期后相应通知出质人。
除了上述介绍质押办理流程过程中涉及的变化外,本次新版《商标质押规定》的下列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01 - 明确质押的是“注册”商标,但又不需要提供商标证
新版《商标质押规定》第一条将可质押的商标加上了“注册”的限定,当然并非旧版规定之下就允许未注册已使用商标办理质押,遵循旧版规定在申请质押登记时要求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这事实上也是将可出质商标限定在“注册”范围内。从实际操作和实现质权的角度来看,未注册商标即便具有商标权利和市场价值,也难以和质押制度衔接。
有趣的是,新版规定虽然强调质押商标的“注册”属性,但是却删去了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的要求,这或许是商标事务审理数据化、后台支持化进而更精确化的结果。但新增加的申请材料《承诺书》中仍然要求出质人确保自己的商标权利真实和完整。
02 - 完全删除价值评估报告的要求
新规定完全删除了质押登记时提交价值评估报告的表述,当然旧版规定第四条也允许在双方就商标专用权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再提交价值评估报告,但新规定更进一步,连双方是否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都不再要求。
上述变化可能暗含着质权人接受出质人商标质押,即表示认可其价值能够覆盖所担保债权。而在知识产权质押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历来是质押担保或者融资的最大障碍,评估结果不为质权人认可,导致质押无法顺利推进。多部门九龙治水参与价值评估,客观上又加大了评估的难度,如上海市地方规定评估业务“应当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接受其专业指导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
此次表述的变化,是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新趋向、新趋势,值得关注。
03 - 一个都不能少:近似商标一并质押及共有人同意
关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质押,在旧版规定中就有。新版规定本身虽然没有做更多补充和修订,但是在作为新书式的《承诺书》中增加要求:“出质人再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存在与已出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情形的,将及时通知质权人。”
当然法规和承诺书都没有明确通知后的相关工作,但不难想象为了保证脱胎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精神,为确保转让或者质押标的的价值不被“稀释”,承诺书中明确的场景也应当适用于一并质押补充登记。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共有商标质押时“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要求,除非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这也为共同商标权利人之间预先安排自己的权利架构埋下了要求和伏笔。
04 - 质权生效日期
同样给商标质押权利安排带来新要求的还有新规定第六条增加的内容,即“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这就为质押合同设立了法定的生效条件,并且根据条文的含义,也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
05 - 质押公告
在新规定之前,质押登记并不属于可予以公告的商标审查业务,对于质押的具体情况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簿查询。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带来的是高企的查询成本,而关联程序的高成本反过来可能影响主程序的推进。新规定将质权登记作为公告项目,一方面降低了查询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商标价值的宣传作用或许也会日渐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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