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顾 | 生物医药投融资及医疗合规热点问题研讨会
2024-03-19

本次直播活动,在生命健康行业及合规领域深耕多年、富有经验的资深律师们分享了当前生物医药行业关注度最高的几个问题。以下是此次直播分享中的精华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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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企业的融资与股权架构对策


闫飞翔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生物医药 投融资并购 争议解决


生物医药企业与其他企业的投融资存在一些共同点,但也有一定的差异。在融资工具方面,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当前初创企业以股权融资为主,今天重点讲股权融资。就目前的市场局势来看,投资方相对谨慎,且当下较多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的招商、税收直接或间接关联。


新公司法在2024年年中即将生效,其对股权融资也有一定影响,在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上有一些变化。5年的出资期限对投资人而言基本无影响,但对创始团队的影响比较大,因为需要在5年内完成实缴出资,对一些技术出资的团队来说有一定压力。进而导致创始团队认缴出资额可能不会太高,此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创始团队的股权被大比例稀释,融资金额不宜虚高,能够撑到下一个里程碑或是稍有富余就可以了。


投资方在投资前一定会对企业进行尽调,其中法律尽调需要引起重视,企业在提供尽调资料方面应诚信,但也应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避免过度披露技术资料。


此外,在政府财政紧张的大环境下,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在技术秘密(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问题上,尺度可能会稍有变化,技术出资方的所得税递延可能无法落实,建议创业团队事先了解当地税收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口径,避免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出资完成时即被征收巨额所得税。生物医药企业股权融资还需要在以下方面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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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医疗”发展探索及法律挑战


沈越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数据合规 竞争法


医疗数据,是指个人在接受健康医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相较于其他行业,医疗行业的数据来源和呈现方式更为多样和丰富。在各类App专项整治活动中,许多医疗类App因侵害用户权益而受到通报,包括线上体检平台、线上医生工作台、智能诊疗系统、健康数据记录平台等。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账号注销难等。


关于单独同意能否被豁免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逻辑是“知情+同意”,在此基础上,《个保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一些豁免情形。至于单独同意是否能够同样适用上述豁免规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单独同意作为“同意”的加强,在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就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下,单独同意仍不能被豁免。如果可以被豁免,单独同意规则就会被架空。单独同意作为一条特殊规定,应当优先个人同意的一般规定来适用。


但上述观点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适用障碍。比如,公安机关在侦察办案中需要提取嫌疑人的DNA信息,这毫无疑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基于上述逻辑,应取得单独同意,但这是不可能具备可行性的。我的理解是,取得单独同意的前提是该类信息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如果属于《个保法》第十三条的豁免情形,就不涉及个人同意的问题,进一步地,也就不涉及是否需要取得单独同意。企业可以参照并判断在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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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击骗保看医保监管合规趋势


郑峻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生物医药合规


目前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和协议化管理并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协议化管理的规定。第四十条是关于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法律责任,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骗保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以骗保为目的实施第三十八条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第四十条的骗保。定点机构尤其要关注被处罚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整改落实。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个人骗保的法律责任。


在欺诈骗保的打击当中,之前是以行政处罚为主,主要是惩罚性罚款。现在打击力度加大,出台了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论处。虽然骗保入刑了,但在实务中,不同情形下的骗保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侵犯不同客体,如何认定罪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准确认定犯罪。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诈骗医保基金除了行刑衔接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目前还增加了行纪衔接。国家打击骗保持续高压状态,明确表示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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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医药行业合规热点问题探讨


圆桌主持

金瑜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生物医药合规

圆桌嘉宾


竺培艺

刑事合规

陈斌寅

生物医药 知识产权

周颐

刑事合规


医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及抓手缺失的原因


其实现在很多企业有一个问题还没有理清,就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很多企业对外都会说,我们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非常齐全完备。但其实很多都流于形式上的制度文件,到底需要保护的是什么并不清晰。


医药行业是个统称,里面涵盖的类型很多,比如中药、小分子药、生物药等等,如果不去细分,只是单纯的有一个框架性的管理文件,那么保护的效力是极低的。很多企业来咨询的时候先问:我需要哪些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然后我们去引导他说,目前有几条线,每条线有多少人,每条线每个步骤会有哪些信息,再去确定你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说秘点在哪里,是什么。我之前服务过一家中药研发企业,中药的秘点其实很难确定。中药商业秘密保护有两个主线,一个是处方,一个是工艺。这两个里面还包括了许多步骤和部分,我们需要在其中去寻找需要保护的东西,有没有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尤其是秘密性。所以如果企业想要去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首先明确你需要保护的对象,需要保护的技术是什么,然后围绕它的研发流程、接触人员、管理流程去制定相应的制度。


医药企业遭遇合规风险后的处理方式


目前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已经遇到了一些合规问题,公安人员已经介入调查;另一种是还没有案发,我们怎么可以割裂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责任。


2018年开始,最高检提出合规不起诉概念,也引入了第三方监管机制,在多个城市完成了两批试点。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企业家”,对自愿进行合规整改,且经过考察期确实做到合规的企业,采取宽大处理的措施。所以对企业而言,如果有合规风险的情况发生,积极主动,自愿合规会是一个比较好的策略。


那么在具体操作层面,很多企业碰到公安调查的第一反应是“慌”,下意识采取回避的态度,这在实务当中非常不建议。你必须了解公安上门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对象是什么,是商业秘密还是不正当竞争?调查一般员工行为还是高管行为?只有你积极面对调查人员,保持沟通,才能够获取这些信息。


第二,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机制。在了解了公安调查的目的之后,你首先需要开展内查。现在内查比较大的问题是,企业会安排法务和财务人员在内部进行调查,但没有形成完整的调查结果。这就会让企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境地,因为你可能错过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的机会。涉案人员可能在后期会不配合调查,改变说辞等等。所以我们建议,在应急预案启动之后,能够有比较专业的合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在内部进行证据固定,和涉案员工进行访谈。


第三,有些规模较大的,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企业,需要配备一个公关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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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生命健康部


邦信阳生命健康部以行业特色凝聚专业力量,专注于生命健康全产业链,深根于制药和医疗行业,为行业内的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提供立足于“产、学、研、用”的多维度法律意见,涵盖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公司治理、金融投资、行政监管等多领域。我们将法律、商业、管理与科技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应对竞争和监管的经验融为一体,帮助客户最大化地利用各种机遇及应对各种商业挑战。我们的法律意见支持本行业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可具体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新产品的孵化与加速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保护、合规体系构建与风险管理、数据出境合规法律服务、争议解决等多种类型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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