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作为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与民事诉讼一同构成了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而与诉讼制度不同的是,仲裁并没有直接的国家公权力作为保障,很多仲裁程序中的内容落实,例如财产保全、裁决的执行都有赖于司法机构的实施方能实现目的,因此仲裁与法院的程序衔接的实操成为了每一位当事人和代理人必修的内容。本文此次就从仲裁程序中与法院紧密相关的几个问题入手,整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规定内容,以期为仲裁案件中的主体提供参考和指引。
一、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的处理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以非书面(口头)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可能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对象上,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也就是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院,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处理过程中主要起到的是材料转递和与当事人及法院之间进行沟通衔接的功能。
而在仲裁案件中,有一类案件较为特殊,就是涉外仲裁。对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的操作,和一般仲裁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其效力也并不是不可动摇的,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以下几个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处理
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一大重要的不同点就在于:仲裁机构并不具备司法强制力。也就是说,即便仲裁裁决作出并生效了,当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时,仲裁机构也无法直接强制,而是和生效判决一样,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最终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而如果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五、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处理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便生效,其与司法判决不同的一点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也并非是不可动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结语
仲裁程序作为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顺利实现有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就是人民法院的协助和落实,对上述仲裁程序中经常会碰到的高频事项,对其实操过程中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程序的流转的熟悉把握,将更有助于当事人更为顺利地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而尽可能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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