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检察日报》的最新报道,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对整改合规的333家企业、110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初成体系、初见成效。
回顾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探索历程: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上海浦东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一批试点启动。
2021年3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机制。
2022年4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等联合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为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评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机关的合规审查提供了重要指南。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对市场主体而言有何重要意义?
在单位犯罪“双罚制”下,除了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仍然要背负罪名,并承担监管失职、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后果——犯罪记录可能将直接导致单位被剥夺上市资格、招投标资格、特许经营权、贷款资格等一系列附随性后果,甚至会伴随企业终身,这对于单位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单位犯罪是“非系统性单位犯罪”,也即该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非单位集体意志,而是某些高管或员工的个人意志,他们利用职权或管理漏洞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从中获益。[1]
所以,应当给予值得被挽救的单位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进行合规整改,弥补制度漏洞,消除犯罪基因,从而达到免于被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最佳效果。于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运而生,这也是预防企业犯罪、促进企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有效手段。
结合当前的操作实践,涉案企业合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机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审查和决定等四个方面。本文重点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同时就机制启动和第三方评估略作介绍。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同时,《指导意见(试行)》也规定了企业合规制度及第三方机制的排除范围: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从最高检公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串通投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重大生产责任事故、走私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等等罪名,一般适用于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但不排除在部分重刑案件中,也将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表 1:最高检公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二)启动流程
根据《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求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另一方,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可以主动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由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
(一)满足前置条件
一般认为,涉案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挽损措施是适用该制度的必要前提,例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修复生态环境、降低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等等,只有通过这些实际行动才能表明企业合规整改的决心。
(二)做好准备工作
1. 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
涉案企业一般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涉案企业整改和合规建设的效果,取决于该企业的重视程度和执行力度,企业实控人和负责人牵头、合规管理和涉事部门共同参与,才能确保相关的建设方案获得有效执行。
同时,由于合规建设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除了需要了解企业实际、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对于相关法律规范和合规要求方面亦应十分熟悉。因此,实践中引入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如企业的合规律师等)参与,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
2. 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
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要切实可行,每项计划要具体到实施细则、实施时间表、主要负责人员等。
(三)完善相关制度
1. 拟定合规承诺
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合规承诺是合规制度建设的第一步,是涉案企业对于合规建设的纲领性宣言,对于公司合规建设起到价值引导作用,公司高层率先作出承诺将在企业内部起到示范效应,从而带领内部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将合规意识融入日常公司运营管理中。
2.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建章立制,是涉案企业合规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个难点。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对企业而言是必要的,它既是建立企业合规文化的基石,也是企业合规管理的依据和抓手。从实践来看,“推倒重来”式的重新构建,对于实际经营较长时间的企业而言既不可行、也无必要,且无法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时限要求。因此,在既有制度较为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修订的方式进行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涉案企业应当结合所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合规建设(即专项合规建设)。比如:涉及串通投标犯罪的,企业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规章等法律规范,结合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实际,建立起可以防止企业人员串通投标的制度机制。
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体现为企业对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同时细化为相应的操作规程,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对某一事项的审批流程等。此外,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企业管理的相关议事规则和程序,使其发生效力。
(四)优化机构设置
合规制度的执行,充分依靠内部的合规机构和人员。
首先,应当“有人”。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可以专设或者兼理,合规管理的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可考核。大型企业集团,可能在决策机构层面设置合规委员会、在执行机构层面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在集团内形成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体系;而在扁平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之下,权责明确的合规岗位也十分必要。
其次,应当“有权”。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应当确保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对于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决策具有充分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的权利。
再者,应当“有责”。权责利相统一,是确保相关制度机制运行的重要因素。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在行使相关职权的同时,也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其充分履职。
(五)健全保障机制
1. 物质保障
企业应当为合规整改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包括: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经费和人员保障,为合规制度运行(包括部门和岗位设置、管理流程改造等)提供预算、设施等。
2.机制保障
良好的制度,还需有良好的机制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监测举报及处理机制:本质是合规风险发现机制。涉案企业有必要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弥补监管漏洞。
合规评价机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作为检验企业合规制度运行效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评价的依据。
持续整改机制:静止的合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企业应当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保证合规管理制度机制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
(六)推进制度落实
合法、科学、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消除企业经营中的犯罪基因,但是为了避免“纸面合规”,企业应当将合规制度落到实处。在实践中,除了设计相应的机制以保障合规制度运行之外,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判断合规制度是否得以落实:
一是培训宣贯。制度制定并发布之后,对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宣贯是推进落实的第一步。
二是落实抽查。尤其在涉案企业进行专项整改之后,针对此前企业合规管理中的漏洞,是否真正被填补,通过抽查新增的业务操作即可发现。如果新增业务仍然按照整改之前的做法继续操作,则该企业的整改仍是停留在“纸面合规”,并未落到实处。
三是违规处理。合规制度建立以后,对于违反合规制度的企业人员,是否已按照相应规则依法合规进行处理,也是检验制度是否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引入第三方机制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将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评估。合规评估贯穿于整个合规流程中,从顶层设计、具体制度制定、落地执行到最终结果,也贯穿于合规的各个方面,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设计到最终的企业合规文化,合规有效性是判定涉案企业是否能够出罪的最重要标准。
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第三方组织事实上承担了一个“准司法人员”角色,不同于企业的合规顾问,第三方组织是一个中立机构,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实施监督、进行阶段性验收、对不足之处给予进一步指导。根据《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四条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
审查合规计划制定的有效性:(1)涉案企业是否进行了内部调查,是否找到犯罪原因、管理制度上的隐患;(2)涉案企业是否提交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方案。
监督指导企业使得合规计划得到有效运行。例如:(1)审查企业是否已建立合规管理机构;(2)合规管理制度是否落地,合规方案是否按计划执行;(3)如发现不切实际的合规整改方案,及时进行调整。
评估合规整改和建设效果。例如:(1)对员工、合规部门人员进行访谈;(2)实地走访企业生产车间,随机抽查业务操作记录:(3)列席董事会、业务部门会议,判断合规理念是否已融入公司经营;(4)模拟投诉举报,根据反馈情况对合规效果进行验收等。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项合规激励制度,不仅让涉案企业有机会免于背负犯罪前科的记录,在合规整改之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也促进了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落实,为企业后续的合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这一制度的推进运行将有助于加快提升企业合规管理的整体水平,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J].比较法研究,2021,(03):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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