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云开,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越,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裘一凡,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3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实施满一周年。这一年,配套规章相继修改并施行,反垄断执法工作稳步推进。本文以相关公开信息为基础,对2023年度中国反垄断工作进行分类盘点,供读者参考。
本期盘点主题为: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反垄断监管制度。它以经营者申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为主要监管方式,并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违法实施集中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附条件批准案件进行监督等方式,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一、法制配套
2023年3月10日:《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规章)经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相比《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废止),规章修订内容涉及多个方面,重点内容包括:1.细化“停钟”制度的相关规定;2.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处理规定;3.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判断因素;4.规定“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5.规范申报人和申报代理人行为;等等。
2023年9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其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重点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等。
2023年12月29日:根据新华社报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截至本文完稿,审议通过的正式稿尚未发布。从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修订主要围绕提高营业额标准和优化申报标准两方面进行。
二、审查与监督
(一)整体情况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披露 ,2023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78件,附条件批准4件,平均审结时间25.5天,较上一年度减少1天。监督33件附条件批准案件执行工作。
根据本文对公开信息的统计,我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至2023年度,共审计经营者集中案件5770件,禁止3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61件。我国历年经营者集中案件审结数量情况如下:

(二)具体分析
本文以截至完稿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示的754件无条件批准案件为基础 (必要时,结合4件附条件批准案件一并分析),从审查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分析2023年度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基本情况。
1. 审查程序
(1)简易案件占无条件批准案件90%以上。在754件无条件批准案件中,适用简易案件程序的680件、占90.19%,适用非简易案件程序的74件、占9.81%。其中,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作为简易案件理由的共121件。
(2)停钟制度在附条件批准案件中已被适用。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增设经营者集中停钟制度。本文注意到,在“迈凌公司收购慧荣科技公司股权案”“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和“博通公司收购威睿公司股权案”这3件附条件批准案件中,市场监管总局均适用了停钟制度(即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中止期限分别为190日、150日和54日。
2. 交易模式
(1)交易模式以股权收购、新设合营企业为主。在754件无条件批准案件中,各类交易模式的案件数量如下:

(2)首次出现“收费权收购”。2023年度审结的“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平临高速平顶山至临汝段高速公路收费权案”,是公开可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首次出现收费权收购的情形。《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之一“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收费权收购可以归入前述规定中的资产收购。
构成经营者集中的资产收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资产收购。判断一项收购中的资产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意义上的资产,通常应注意以下因素:一是资产的属性,收购的资产本身应具备生产资料的具备要素,可以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或者在该资产基础上稍加改造就可以投入生产经营;二是资产与经营能力之间的关系。如果该资产包含了所有经营该业务所需的要素,经营者在收购该资产后经过改造调整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具有部分生产经营能力,就认为该资产属于经营者集中意义上的资产。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注:上表归纳取得控制权的方式依赖于相关案件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囿于相关信息有限,上表归纳仅作参考。)
3. 交易类型
本文对适用简易案件程序的680件案件,从其适用的简易案件理由初步分析其涉及的交易类型。其中:
适用的简易案件理由包括“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的,可视为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案件,共283件;
适用的简易案件理由包括“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的,可视为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案件,共240件;
适用的简易案件理由为“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的,视为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共180件。
由于无法覆盖非简易案件,上述统计结果存在一定误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披露 ,2023年前10个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共605件,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案件312件,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案件248件,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案件124件。
4. 相关市场
(1)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在680件简易案件中,相关市场涉及“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共28件,另有1件涉及“中国境内物流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另有5件涉及“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场”。前述相关市场涉及私募基金的简易案件共34件,相较于2022年的18件(本文不完全统计),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此外,在前述34件案件中,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共8件,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共5件。
涉及私募基金的经营者集中,其相关市场界定一般包括两类:
一类是如前述统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集中本身不涉及相关的实体业务、不会对实体业务所在市场产生竞争影响,相关商品市场一般界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场”。
另一类是私募基金投资、收购某实体业务,一般须考虑被投资、收购的实业业务所在的市场。比如,2023年审结的“深圳市平安一期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昌吉亿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股权案”,收购方平安一期基础设施基金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目标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业务,故本次集中界定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电力生产和供应市场”。
(2)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与集中的案件数量最多。在754件无条件批准案件中,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案件共34件。
其交易概况一般是,特来电公司与相关地方在交通、城建、国资经营等领域的国有企业合作新设具有共同控制权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在当地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业务——该业务所在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城市级别的地区性市场。此外,特来电公司还在“中国境内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5. 其他
(1)首现未达申报标准的自愿申报被附条件。未达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并不代表一定不会对相关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度附条件批准的“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中,被收购方托毕西、收购方先声药业分别自愿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本案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必要立案,故按照《反垄断法》等规定予以立案并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审查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最终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核查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按照反垄断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以营业额计算。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未达申报标准,但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高、对市场的控制力强,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高,经营者集中可能增加相关市场进入的难度和成本等,经营者应当审慎评估,必要时主动进行自愿申报,以免后续被要求申报而对交易进程造成更大困扰。
(2)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报案件增多。在680件简易案件中,有14件的集中是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涉及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之间、地方国企之间。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与交易对价无关,即便交易对价为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即是),如果涉及控制权转移的,也会构成经营者集中。此前,在“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中,辽宁港口集团(原名:辽宁港航)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对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的单独控制权,未经申报并获批准便办理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该行为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人义务人辽宁港口集团处以35万元罚款。
(三)委托审查情况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发布于2023年7月20日的信息,自2022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启动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以来,共委托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287件,占同期申报简易案件40.7%。
本文对受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2023年度无条件批准案件进行了统计,其基本情况如下:

(四)监督情况
1. 附条件批准案件的监督与解除。如前文所述,2023年度市场监管总局监督33件附条件批准案件的执行工作。此外,2023年6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解除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 100%股权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
2. 违法实施案件的情况。从公开信息来看,2023年度未见到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发布。
三、结语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它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并购扭曲市场竞争结构。对企业而言,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准确判断是否申报、高效推进申报工作,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合规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 访问链接:https://www.gov.cn/govweb/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62.htm。
[2]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一图读懂|数说2023年市场监管成绩单》;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20L4cEyE5MiJxvwqNAcuQ。
[3] 访问链接: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index.html;包括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公示的46批无条件批准案件。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中国工商出版社2020年版。
[5]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今年前10个月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情况图解》;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EJTtCf1aKniJqyEYmCHTQ。
[6]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网站;访问链接:https://www.samr.gov.cn/fldes/sjdt/gzdt/art/2023/art_58497aaaec10475393031fc36d4f6df4.html。

陈律师为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专家。陈律师专注于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政府法律事务等领域,长期为大型企业提供竞争合规、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诉讼、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等领域的第三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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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越律师专注于服务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并以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相关服务、商业秘密保护、竞争法律和政策为特色,为政府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公平竞争审查等领域的第三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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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一凡律师专注于服务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并以竞争法律和政策相关服务为特色,在企业合规和政府法治领域积累了相应的服务经验。裘一凡律师协助团队合伙人为企业提供经营者集中申报等法律服务,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重大决策后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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