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实务研究与建议
2026-01-23


文 | 戴天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以下简称“成员知情权”)的有效保障与有序行使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成员有权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这在理论界被称为知情权的积极权能,由成员主动行使。与之相应的,是成员被动接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之信息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公布财务情况、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在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将与会相关的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供给成员查阅。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就曾有关于成员知情权的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增加了集体成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成员知情权积极与消极的双层权能就此形成。追根溯源,成员知情权源自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纳入“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并放在“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民事案由之下,也可印证。其背后的逻辑基础是,集体财产依法由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成员作为集体的一份子有权了解集体财产的情况

同在“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民事案由下的,还有业主知情权纠纷。这项知情权也是源自《物权法》,在《民法典》中延续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细化。不过,涉及成员知情权的实践基本没有和业主知情权关联,而是与公司股东知情权挂钩。究其缘由,主要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混淆了集体成员权与股权。在一些改革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按“村民变股东”进行宣传,有些还直接登记为公司形式。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这种混淆已经在立法层面破除,但集体成员的思想认知还没完全转变。例如,在(2022)粤01民终17720号案件中,当事人持有经济合作社颁发的股权证,坚持认为其根据《公司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法院则认定其与经济合作社并非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而是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在(2024)粤08民终2001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案涉公司虽登记为公司,但其是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并由村民代表发起成立的,该公司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股东,成员知情权不能等同于股东知情权,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但也要注意,由于历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位法缺失,在个案中,需要秉承尊重历史、有序过渡的原则,结合产权制度改革时期形成的法律文件所体现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具体适用法律规则。

攀附股东知情权的原因,除了认知偏差之外,可能还关乎知情权范围。因为相较于成员知情权,股东知情权范围更为确定,如果能够搭上股东知情权,更便于获取信息。从2005年的《公司法》开始,股东知情权范围明确包括公司章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在司法与实践历经十数载的磨合之后,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始凭证正式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使得股东知情权更具现实价值。再看成员知情权范围的法律表达,《民法典》表述为“集体财产的状况”“相关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表述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这样模糊的表达从新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也造成成员知情权范围不清,产生实务困扰。上述法律表达中“相关资料”“等资料”能否包含发票、单据、银行凭证、经济合同等丰富内涵,不确定。例如,在(2021)京01民终9241号案中,法院支持了成员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然而,在(2021)冀01民终8114号案中,成员要求复制村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相关合同及费用收支以及涉及账簿的记账凭证,但法院认为成员知情权应在依法应予公布的范围内,前述要求复制的资料信息不在《民法典》《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范围之内,故未予支持。如何让成员知情权范围从不确定逐步趋于确定,让公开义务主体和知情行权主体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边界都有明确认知,仍待司法与实践的碰撞与磨合。

除了行权范围这个因素,成员行使知情权长期以来面临一个更为现实的困境,那就是法院可能不受理成员主张“村务公开”的民事案件。村务公开制度来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按照工作界面切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村务公开的范围是公共治理事务的相关信息,而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范围。但农村长期以来“政经不分”的实际情况,尤其在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让界面区分变得模糊混同起来。此外,立法的长期缺失也是重要原因。历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村民委员会更早诞生,但在立法层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于上世纪80年代,远早于2025年才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果是,成员为了获知集体财产情况往往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不少法院认为村务公开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村民如果认为村务的公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例如,(2024)冀10民终4691号、(2023)黑03民终1435号、(2023)闽0802民初3715号、(2022)川0114民初10047号、(2022)鲁06民终2811号、(2022)粤53民终540号、(2022)浙1082民初2762号)。民事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当事人转而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村务公开或者当事人直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员知情权问题纠缠往复。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以及包括成员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成员权利的进一步明确,成员主张知情权的行权路径更加明朗,司法审判思路也会更趋清晰。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作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清理了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存在的冲突条款,勾勒出更加清晰的基层群众自治与集体财产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区分了村务公开与集体财产情况公开的法律适用。


成员知情权问题还是挺复杂的。现实中,成员行使知情权只是过程性手段,通过行使知情权所获得的资料信息进一步行使其他权利以获得经济性利益才是目的。所以,对成员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正当性需要纳入考量,例如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他人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等,但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可能要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目的不正当性提出初步证据。此外,在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先审查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审理案件实体请求。在成员知情权纠纷案件中,丧失成员身份的人员是否仍享有知情权?恐怕不能绝对否定,需要看这位当事人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在具备成员身份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与之相关的还有个特殊情况,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权益的人员是否享有知情权,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问题总是存在的,待实践中探寻答案。提几点建议:

学无止境。这也是老生常谈了,各类大小培训都在办,关键要有效果。尤其是关于农村集体的法制类培训,容易空洞枯燥,最好是讲得生动、务实、接地气,听的人也要对口、用心、有感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值得认真研究学习,这里先敲下小黑板:新法旨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包括保护成员知情权在内的诸多司法救济路径,如果行为失当,一是可能引发争议,二是可能招致管理层赔偿责任。所以,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迎接和习惯新法带来的新环境和新挑战。

自治自强。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扶持与监督;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在内部治理、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与经济社会接轨等方面,更多要靠农村集体自己。不断提升自治能力才有持久生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成员集体意志的体现,是最好的自治发力点。结合本集体的实际情况,章程可以在上位法基础上对成员知情权的行使程序、范围等进行细化,既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成员有序行使知情权,万一发生争议也可以提高法院司法评价的针对性和效率。

总结革新。在过往很长一段时期里,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管理实践都是自行摸索的结果,与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比不尽规范。这是能够理解也是需要适度宽容的。新法实施,有必要尽早总结过往,开启新的实践与磨合。针对包括成员知情权在内的新法课题,政府、集体、法院、律师等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工作者有必要广泛开展调研,梳理存量问题,根据新法要求形成解决问题的新路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法治实践,往乡村有效治理主动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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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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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天骁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党委副书记、合伙人 📍上海

   daitianxiao@boss-young.com

戴天骁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员、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会员,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取得国际商法硕士学位,自200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戴律师专注于公司商事、投资并购、集体资产管理、房地产及相关争议解决。担任多家民营企业、央国企、政府法律顾问,曾为多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金融机构资管计划的设立与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参与数十宗商业地产收购、企业并购重组、商业尽职调查等大宗商业交易项目,成功代理众多涉及公司股权、房地产、融资借贷、商业租赁、货物贸易等诉讼仲裁案件。戴律师代理的某争议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全国法院执行实施类优秀案例”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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