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薛勇 章美阳
“港建拖6001”轮案中,郑某索赔8万余元的同时,主张对船舶的优先权,这一“组合拳”让船东措手不及。为什么船员讨薪的“尚方宝剑”能用在这里?我们从法律制度的本源说起。
船舶优先权
海事领域的“超级特权”
《海商法(2025)》第22条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这意味着:
清偿顺序优先:排在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之前,仅次于司法费用和共益债务;
对船追及:即使船舶所有权转移、光租给他人,优先权依然附着于船舶;
秘密性与法定性:无需登记即可生效,由法律直接创设。
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船员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但随船宠物咬人,是否属于“船舶营运中发生”?这是问题的关键。

乍看之下,狗咬人与船舶营运毫无关系——它不直接服务于运输,也不产生运费收益。扩张解释论对此给出的支持理由有三:
法谚云:"船舶无主人,船长即国王。"
船舶所有人对船上一切要素(设备、货物、人员)负有绝对管控义务。宠物生活在船上,消耗船上的资源,接受船员的管理,已成为船舶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
其致害行为,本质上是船舶管控不力的体现,与“船上设备脱落伤人”性质相同,本质仍是管控人主观意志的延伸(默许风险存在),认定为船舶侵权符合“猫条款”的古老法理。
船员长期在海上工作,处于封闭、孤立、无法及时获得救助的环境,心理健康与航行安全间接相关。
宠物致害发生在封闭船舱,受害人无法像陆地一样寻求公权力救助,其弱势地位比陆地上被咬的路人更甚,更需要优先权保护;将宠物侵权纳入优先权范围,符合《海商法》第22条"保护船员生命健康权"的精神。
特别是2025年修订的《海商法》第38条明确船长有义务保护在船人员安全,这一义务可延伸至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对随船风险的防控。
历史上,“猫条款”将猫视为船舶防鼠的“功能性工具”,其致害由船东担责。
现代宠物虽以“陪伴”为主,但其对船员心理健康的积极作用已被认可,部分船舶甚至将宠物纳入“船舶安全保障体系”。
参照历史逻辑,宠物致害应视为“船舶侵权”。
无论运输还是作业,船员给付劳务的最终利益归属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由其管控下的风险源造成的损害,理应从营运收益中优先赔付。
2025年《海商法》修订的影响也值得关注。
新法第二十一条将优先权义务主体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扩展至“船舶管理人”,第二十二条新增但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取得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财务保证的,在该保险或财务保证的范围内,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权”。这意味着:
一方面,责任主体范围扩大,船员索赔对象更明确;另一方面,若船东已为船员投保足额人身意外险,优先权可能让位于保险赔付,避免重复优先保护。
为何有人坚决反对?
并非所有人都支持扩张解释,反对者提出:
《海商法》第3条定义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但宠物是生物,不能等同于锚链、罗盘等属具。若随意扩张,可能导致优先权范围泛滥,甚至将“船上厨师做饭烫伤船员”也纳入,损害立法严肃性。
船舶优先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因船舶固有风险(如碰撞、沉没)导致的特殊海事债权,宠物咬人纯属饲养人管理不善,与船舶风险无关。

抗辩2:体系解释:与“营运”缺乏直接关联性
船员讨薪、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密不可分,但宠物咬人纯属意外事件,与载货、航行无因果关系。若将此类一般侵权纳入优先权,将导致船舶负担过重,影响船舶融资与航运业发展,违背海商法鼓励航运的公共政策。
《海商法》2025年修订时未明确列举宠物侵权,说明立法者持谨慎态度。司法不应超越立法,擅自扩大解释。优先权范围应严格限定,避免司法造法;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船员恶意携带宠物上船,伪造受伤以谋取优先权的道德风险。
不同主体的“避雷”指南
如何切断责任链条
立规矩:在《船员手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等文件中明确写入:“严禁船员私自携带犬猫等动物上船。确因船舶防鼠等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公司书面批准,且必须免疫、圈养、登记。”制度需经船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勤检查:船长每月安全检查应包含“有无私养动物”项目,形成书面记录。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保留送达证据。
买保险:为船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2025年《海商法》修订后,若保险足额覆盖,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能不再具有优先权,从而保护船舶融资抵押不受影响。
光租要登记:光船租赁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海商法》第154条),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后,可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负责船上一切安全管理,因动物致害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接管即担责:接受船舶后,立即复核安全制度,发现船员私养动物,必须在及时清理,否则视为默许。
隔离措施:若允许饲养工作犬,必须划定固定活动区域,安装围栏,张贴警示标志,并在安全培训中重点强调。
保险加码:除船东投保的基础险外,承租人应额外购买公众责任险,覆盖船上第三方人身伤害(包括其他船员)。

不要私自带宠物:即便船舶管理松散,一旦发生事故,你作为饲养人将承担第一性责任,赔偿可能远超工资收入。
保留证据链:若船方强迫或默许你养狗用于看船,务必保留微信指令、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这是职务行为延伸,以求免责。
结语
在古老法理与新型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
从14世纪《康索拉度法典》的“猫条款”到2023年宁波海事法院的“狗咬人”调解案,700多年间船舶动物的功能从“生产工具”演变为“情感伴侣”,但“船舶管控范围即责任范围”的底层逻辑始终未变。变的只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管控”、如何界定“管控”、如何平衡船员权益与航运发展。
这起最终以4万元调解结案的纠纷,没有给出是非分明的答案,却为所有航运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或许,真正的答案不在法条里,而在每一艘船的安全文化中——当船东把船舶当作“家”来管理,船员把风险当作“雷区”来警惕,法律纠纷自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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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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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勇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薛律师主要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海商海事(物流、仓储、国际货运、会展物流、非贸物流等)、公司(解散、清算、破产)、房地产销售与租赁、创意/文体园区运营相关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包括日常运营、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商业风险控制、诉讼及仲裁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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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美阳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现主要致力于海商海事(国际货运、物流、仓储等)、公司事务、房地产租赁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核心参与合同管理、争议解决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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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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