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之个人所得税问题(上)
2022-11-28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员工是以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无偿取得的股份(权),相当于增加了员工的个人所得,就该部分所得员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公司股份(权)什么时候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相关法规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本文将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上市公司



一、单独计税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具体规定


关于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90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461号文”)。


1.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1)授予时


1) 除另有规定外,此时员工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35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若员工被授予的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行权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


应纳税所得额为:


i. 无偿获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

ii. 折价购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关法规】


902号文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902号文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股票期权时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


i. 无偿获得: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ii. 折价购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1) 非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5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902号文第二条规定:“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902号文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     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直接从企业取得差额


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直接从企业取得差额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股票的市场价-施权价,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关法规】


902号文第四条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行权时


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当在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关法规】


3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行权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时


员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获得的股息、红利的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相关法规】


35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行权后股权转让时


员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股票再转让价格-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35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在上市公司向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时,员工才有纳税义务,应纳税所得额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关法规】


461号文第一条规定: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461号文第二条规定:

“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461号文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3.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员工才有纳税义务,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关法规】


461号文第三条规定:

“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461号文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二)适用条件


461号文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单独计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64号文”)第二条规定: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42号文”)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分期缴纳优惠


(一)12个月内缴纳


1. 适用条件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101号文”)第四条规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缴纳期限


101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3年内缴纳


1. 适用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16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2. 缴纳期限


16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



一、递延纳税优惠


1. 适用条件


(1) 101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48号】(“张江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


2. 递延纳税


10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单独计税优惠


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上文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相关法规】


101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


(一)适用条件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16号文”)第四条第5款规定:

“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116号文第四条底第6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116号文第四条底第7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缴纳期限


116号文第四条底第1款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就是对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关法规的梳理,后续我们会进一步分享在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关注的问题,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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