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当 AI 开始替你行事——全书的两把尺与立场
能自主,为何责仍归人——自主愈深,问责愈严
智能体致害,谁来担——从"AI 乱承诺赔 10 万"一案说起
你授智能体多大权,就担多大责——授权的阶梯
智能体替你出手,哪些算越界——代理还是抓取
智能体看得越多、记得越久,企业守得越严
风险越高,门槛越重——把追责前移为防控
智能体生成的归谁,用的谁担——进料与出活
路径殊异,问责归一——中、新、美、欧四法域
本篇导读:
智能体替企业做事,也替企业闯祸。它给错信息、乱作承诺、自动下单出岔,受损者必问一句:谁来赔。本篇从一桩真实判决入手,厘清一条贯穿全书的责任铁律——智能体不能自任其咎,责任终须落到部署、运营它的人身上;至于落下来要不要赔、赔多少,则看企业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与其控制能力相称的义务。
一个真实之问:AI 乱说话、乱承诺,企业赔不赔
2025 年,梁某用某公司的生成式 AI 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 在未开启联网搜索时虚构了一个并不存在的校区,梁某上传官网截图纠正后,AI 非但不改,反而生成"若信息不实,赔偿 10 万元"的承诺,甚至编造"立案后自动败诉、保证金已存入法院"。梁某诉至法院,索赔 9999 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此案〔(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一审,裁判日期 2025 年 12 月 3 日〕——全国首例生成式 AI"幻觉"侵权案,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工作报告。结果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企业不担责。
企业为何不赔?这桩判决给出的答案,藏着智能体责任的全部要害。
两案对照:同是 AI 失言,一判担责,一判免责
把这桩案子,与一桩广为人知的境外案例并置,要害立现。
加拿大一桩裁决中,航空公司网站的 AI 客服向乘客错误承诺可事后申请丧亲票价退款,航司以"聊天机器人是独立法律实体、自负其责"抗辩,被裁决庭明确驳回,判航司担责赔偿。须先言明:此案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民事裁决庭的小额纠纷裁决(标的上限 5000 加元),并非法院判决,论理简率、分量本不及杭州案。故下表仅作直观对照,裁判规则仍以中国判决为准。
加拿大航司AI 客服案(2024,BC 裁决庭裁决) | 杭州AI"幻觉"案(2025,法院判决) | |
结论 | 企业担责 | 企业免责 |
AI 技术性质 | 很可能为确定性客服机器人(复述固定政策,可控可预见) | 非确定性生成式大模型(概率预测,无法控制预测) |
关键事实 | 客服承诺使乘客产生合理信赖,且造成实际损失 | 用户协议明示"不构成公司承诺",切断信赖;错误信息未实质介入用户决策、用户旋即自行纠正,无实际损失 |
底层逻辑 | AI 不自担责 → 企业有过错 → 担责 | AI 不自担责 → 企业无过错 → 免责 |
两案结论相反,归责逻辑却完全相同:AI 都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责任都落到企业身上;区别只在企业有没有过错、用户该不该信赖。 担责的航司,是因为它让乘客合理信赖了、且造成了损失;免责的企业,是因为它以协议明示切断了信赖、且没有造成损失。至于两案过错分野更深的根源——智能体所言究系企业自家可控之事,还是开放世界之事——本书第四篇另设专节剖之。
剥开"无人格":企业免责的真实理由
杭州一案的判决,把责任拆成两层来答,值得逐层看清。
第一层,那句"赔 10 万"拘不拘束企业。 法院分两步作答。第一步问:AI 自己能不能作此承诺?答曰不能——AI 非民事主体(现行法上能表意者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AI 是否获拟制人格"应由立法者决断"),自无表意之能。但法院深知此非终局,遂进第二步问:纵使 AI 自己不能表意,它生成的承诺可否算到企业头上?答仍是不能,理由有三:其一,AI 既非主体,便不能充任企业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其二,企业并无借模型设定、传达自身意思的行为——模型基于 Transformer 架构作概率预测,企业"既无法完全控制,也无法预测"其生成什么,这句承诺自非企业事前自愿设定的对外表意;其三,企业从未作"自愿受约束的法效果意思",反在《用户协议》第 4.4 项以加粗明示"输出……不构成任何建议或承诺",分明不愿受拘束。一言以蔽之:这句承诺,企业既未认领,亦无从认领。
第二层,企业要不要为错误信息赔偿。 法院适用《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的过错责任,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理由之一,正是"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缺乏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继而逐项审查:原告所受是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错失报考机会、核实成本),门槛本就高;企业已在欢迎页、用户协议、每轮对话末尾三处加粗提示局限、并采用检索增强等通行技术,无过错;原告又未能证明实际损害,错误信息与所谓损失之间无因果。三者皆缺,不构成侵权。
可见,"AI 无人格"并非判决搭的花架,而是它论证的第一道闸——法院自己点明这道闸还不够,故又层层追问到"企业愿不愿受约束"那层。真正撑起免责结论的,是"企业无从控制预测、未作受约束的法效果意思、用户协议明示排除"这几堵承重墙;"无人格"只是叩开此问的起点,而非搪塞了事的挡板。
再深一层:免责的实在理由,是"谁能以最低成本防损"
判决以"法效果意思""注意义务""动态系统论"等教义学语言层层论理,却把背后那层效率内核留在字面之下,未予明言。揭开看,这本是一道效率题。
最低成本规避者。 问这场"AI 幻觉误导升学"的损害,谁能以最低成本防止?用户一侧——对升学这等大事,核一下高校官网即可避免,而本案恰可印证:梁某自己正是在随后的对话中、短时间内便用官网截图发现并纠正了错误,足见核验成本之低、之举手可得。企业一侧——要消灭一切"幻觉",成本趋于无穷(零幻觉技术上做不到),它能做的低成本之事(多处加粗提示、检索增强、联网搜索)都已做了。把核验关键信息的负担分配给用户,是把防损之责放在能以最低成本防损的一方。 判决虽未明言"核验义务"四字,其两点认定却已暗合此理:一者,"梁某……未使用'联网搜索'功能……此责不应归咎于"企业;二者,"该信息并未实质介入梁某的后续决策、判断","梁某……已发现并纠正"。防损之责,就此落到了举手可避的一方。
激励与产业。 此层判决说得最透。其一,论归责原则时,法院明言对服务提供者一律科以无过错责任"可能会不当加重其责任,从而限制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末段更直陈:技术发展初期科以过重严格责任"可能产生'寒蝉效应',导致某些创新技术无法落地应用"——激励论非本指南外加,乃法院明言。其二,更耐寻味者,法院厘定注意义务标准时,竟把成本收益的算式直接写进了判决:须综合权衡"损害发生概率""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服务提供者行为效益的比例"。损害概率、损害后果、防范成本三者俱备,此正是侵权法上汉德公式(防范负担小于损害概率乘损害后果时,未防范即为有过错)的中国法言表达。故法院不止在援引效率,它本身就在算这道成本收益题,只是未以"效率"二字明言。 其经济实质是:若企业须为 AI 每一次幻觉、每一句随口承诺买单,要么人工复核每一条输出(成本无穷、服务难存),要么诱使用户盲信(出错有人兜底,是为道德风险);判企业免责,则两端激励皆顺——企业去做边际成本低、收益高之事(持续提示与提准),用户对大事保持审慎核验。
意思自治的经济根基。 合同的拘束力,源于自愿的成本收益计算。企业从未就"赔 10 万"做过任何计算(它根本不知道 AI 会这么说),强制履行等于把一段随机噪声点成法律义务,是无端的财富转移、毫无激励意义。法律只拘束自愿计算过的承诺,不拘束随机噪声——这才是"承诺无效"的经济正解。
免责非因机器无格,实因防损之责,本应归于举手可避之人;
强企业以保 AI 不误,犹责江河之水使其不溢,糜费无穷而无益于事。
一处厘清:否定人格,是为防"责任盾牌",不是为企业开免责之门
须防一种误读:把"AI 没有人格"当成企业的免责口实。否定智能体的法律人格,初衷恰恰相反——是为了不让它成为真正责任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无人格的正确法律后果,是行为归于控制它的人,而非归于虚无。故企业不可因"AI 不是主体"而以为自己也跟着脱身:真问该不该赔,从来不在问机器有无人格,而在问——这个行为该不该归你、你有没有过错、用户该不该信你。杭州一案企业之所以免责,不是因为 AI 无人格,而是因为它事前尽了控制、提示、留痕之责,把不该归己的承诺挡在了门外。
本篇小结
智能体致害的归责,现行法已可循一条主干:智能体非主体,以《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为基础,按各方的预见与控制能力分配注意义务与责任。但须留意两处仍在变动:其一,生成式 AI 究属"服务"还是"产品"、其"缺陷"如何认定,现行法尚有解释空间,杭州一案以"服务"定性、排除产品责任,系个案判断,非已成定规;其二,对高度自主、可自行决策执行的智能体,传统"行为人—过错"链条可能因决策的不可预见而难以适用,归责主体、举证与因果认定均待立法或司法进一步明确。本篇所述,内容层(AI 生成信息致误导)已有判决可依,行动层(自主交易、自动操作致害)仍以现行法类推与学理建构为主。
本篇合规清单
在应用入口、用户协议、交互界面多处,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 AI 生成内容的局限,并留存提示凭证。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AI 生成内容不构成企业的承诺或保证",以条款切断用户对随口承诺的合理信赖。
约束智能体输出,避免其生成"承诺、保证、赔偿"等具法律约束力外观的表述,尤其在交易、客服场景。
在涉及用户重大利益的场景(升学、医疗、金融、法律),设正面即时的警示提醒,并保留人工复核或核验指引。
采用检索增强、幻觉拦截等行业通行技术提升可靠性,留存技术措施与第三方测评记录,以备"无过错"之证。
以日志完整留痕智能体的决策与执行路径,既备归责之需,亦为厘清各方责任的依据。
现状与时效附注
本篇主案为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一审,裁判日期 2025 年 12 月 3 日,系全国首例生成式 AI"幻觉"侵权案,裁判说理见《人民法院报》2026 年 1 月 26 日第 3 版,并经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工作报告引用。本篇引述已依判决书全文逐句核校;逐字原文以裁判文书原件为准,被告主体已脱敏。
加拿大航司 AI 客服案系比较法案例,适用加拿大侵权法,不可直接作为中国裁判规则套用,本篇仅作对照。
生成式 AI 的"服务/产品"定性、高度自主系统的归责,现行法仍有空间,本篇结论限于现行规范与个案,具体决策应以决策时最新规范与个案判断为准。
时效核查时点:2026 年 6 月。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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