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 知识产权:智能体生成的归谁,用的谁担——进料与出活
2026-07-09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01
总纲

当 AI 开始替你行事——全书的两把尺与立场

02
自主与控制

能自主,为何责仍归人——自主愈深,问责愈严

03
责任归属

智能体致害,谁来担——从"AI 乱承诺赔 10 万"一案说起

04
授权归属

你授智能体多大权,就担多大责——授权的阶梯

05
交互竞争

智能体替你出手,哪些算越界——代理还是抓取

06
数据安全

智能体看得越多、记得越久,企业守得越严

07
分级准入

风险越高,门槛越重——把追责前移为防控

08
知识产权



智能体生成的归谁,用的谁担——进料与出活

09
全球图景

路径殊异,问责归一——中、新、美、欧四法域




本篇导读:

智能体在知识产权上牵动两端。进料一端,它用他人作品训练、调用、检索;出活一端,它生成内容,既要问这能不能算作品、归谁,又要问它会不会侵权、谁担。本篇分两端剖之,并点出智能体相比一般生成式 AI 的新问题:当智能体自主程度越高、用户投入越稀薄,生成物的权属与可版权性便越成疑。



PART 01

智能体的两端:进料与出活


把智能体放到著作权的链条上看,它两头都沾。

进料一端:用海量作品训练模型;运行中又自主调用、检索、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内容,乃至将其留存为记忆。

出活一端:生成图文、音视频等内容,由此引出两问——其一,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著作权归谁(权属);其二,生成物若与他人作品雷同,是否侵权、由谁担责(侵权)。

智能体之异,在于它不止"生成",更会"自主调取、自主创作"。这一异处,贯穿下文两端的分析。


PART 02

出活·权属:AI 生成的,能算作品吗,归谁


能否算作品,看独创性。 司法实践的共识是个案认定:关键在自然人是否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重在创作意图,以及对表达的选择与安排。在我国 AI 文生图的标杆案件中,使用者通过提示、参数与反复调整,投入了智力与审美选择,所生成的图片被认定构成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AI 在其中被定位为工具。

归谁,目前倾向归用户。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公开见解,司法实践目前倾向于认定 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这与著作权法以独创性智力投入定作者的逻辑相洽。

但智能体顶出一个新问题。 "归用户"的根基,是用户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可智能体自主程度越高,这一根基越松动:当用户只下一句笼统指令,而由智能体自主完成构图、取舍、编排等大量创作选择时,用户的智力投入趋于稀薄,作品之名与权属之归便随之摇动。智能体自主愈深,则人之巧思愈稀;巧思既稀,作品之名、权属之归,皆随之动摇。 这正是本书自主与控制一篇所揭主线在知产场景的延伸(详见第二篇):权利终须归于真正投入独创性、控制创作的那个人;人之投入退到何处,权利的根基便随之退到何处。


PART 03

出活·侵权:生成物撞了他人作品,谁担


生成物若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可能侵权。在我国 AIGC 平台生成侵权的标杆案件中,平台生成了与他人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服务提供者被课以相应责任。

责任的落点与判法,与本书责任归属一篇同辙:行为归于控制生成的企业,再看其有无尽到注意义务(详见第三篇)。具体而言,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并须主动构建侵权预警与过滤机制;收到侵权通知后怠于处置的,可能担责,情节严重者甚至触及刑事(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智能体的自主调取,使这一端风险升级:它运行中自主检索、复制、向用户呈现他人受保护内容,比单纯"生成"更直接地触碰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此外,生成物还可能侵及人格权——如未经许可生成他人声音,在我国已有侵犯声音权益的判例。

反观之,生成物即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未必就合法。在某 AI 代写种草文案案中,平台运营者概括主张其平台上全部用户内容的著作权,因未落到特定作品的独创性与作者、权利客体不明,著作权侵权主张未获支持;然该 AI 工具生成"虚假种草"内容、违反平台规则与诚信,终另循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规制(详见第五篇)。可见著作权法守的是特定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反不正当竞争法守的是竞争秩序与诚信,二者分工有别——AI 生成内容纵未撞著作权之墙,仍须过反法一关。这也提示权利人:主张著作权须落到具体作品、独创性与作者,概括地主张"全部内容"的著作权,难获支持。


PART 04

进料·训练与调用:用他人作品,合不合规


进料端的核心争议,是用海量作品训练模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训练端:我国司法倾向相对宽松包容。 在前述 AIGC 平台案的训练端认定中,法院的思路是:数据训练旨在学习、分析在先作品以提取规律,便于后续转换性创作,并非以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训练通常只是暂时保留、未向公众展示;在无证据证明以使用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可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从宽包容。但宽容有界:一旦以再现独创性表达为目的、或实质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便越出合理使用之外。需注意,专门审理 AI 绘画大模型训练侵权的案件,截至 2025 年年中仍在审理、尚未定谳,规则犹待落定。

运行端调取,须与训练分辨。 智能体运行中实时调取、检索、向用户呈现他人作品,与"训练时学习提取规律"性质迥异——前者更接近直接使用作品本身,合理使用的空间小得多,须另循授权或法定例外。

合规另有硬要求。 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性,除著作权法外,尚须遵《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GB/T 45654—2025,2025年11月1日实施)等对语料来源与处理的要求。

各法域对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态度分歧甚大,详见第九篇。


PART 05

落到部署:进料洁其源,出活慎其似


两端的合规,落到企业是一串动作。

  • 洁进料:核训练语料来源合法性,留授权与来源凭证,遵相关国标;运行中调取他人内容的,另取授权,勿径自复制呈现。

  • 慎出活·防侵权:建生成物侵权过滤与预警机制,落实通知—删除,对高仿风险内容设拦截;防生成物侵及他人著作权、商标与人格权(声音、肖像)。

  • 定权属:以用户协议明确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与使用许可;对高度自主生成、用户投入稀薄者,对其可版权性与权属预留判断空间,不一概以"用户独创"自居。

  • 上标识·存痕迹:对生成内容依法标识,训练与生成全程留痕,备确权与侵权举证。




本篇小结




智能体在知识产权上两头沾边:出活端,生成物能否成作品、归谁,看独创性与人之投入,司法目前倾向归用户;侵权则归控制生成的企业,按注意义务判。进料端,训练用作品,我国司法对合理使用取相对宽松包容,但运行端实时调取须另当别论。

三处仍待观察:其一,AI 绘画大模型训练侵权的标杆案件尚未定谳,训练端合理使用的边界犹待司法划定;其二,智能体高度自主、用户投入稀薄时,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属如何认定,现行法与判例均未明确;其三,智能体运行端自主调取他人作品的侵权认定,尚乏专门规则。本篇相关结论以裁判时规范与个案判断为准。

进料须洁其源,出活须慎其似;
生成之物,权归用心之人,责归控物之家。


本篇合规清单

  • 洁进料:核语料来源合法性,留授权与来源凭证,遵 GB/T 45654—2025 等;运行端调取他人内容另取授权。

  • 防侵权:建生成物侵权过滤与预警机制,落实通知—删除,防侵著作权、商标与人格权(声音、肖像)。

  • 定权属:以用户协议明确生成物权属与许可;高度自主、用户投入稀薄者,预留可版权性与权属的判断空间。

  • 上标识:对生成内容依法添加标识。

  • 存痕迹:训练与生成全程留痕,备确权与侵权举证。

现状与时效附注

  • 本篇法源层级须分辨:法律——《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部门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5654—2025(2025年11月1日实施)。

  • 所述判例为公开案例之裁判思路概述(AI 文生图著作权案、AIGC 平台生成侵权案、AI 声音权益案等),具体以裁判文书为准;AI 绘画大模型训练侵权案截至 2025 年年中尚在审理、未定谳。

  • 就"著作权不侵权"一面提及的 AI 代写种草文案案,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裁判思路之概述,当事人已脱敏;其法源与时效校准详见第五篇。

  • 智能体高度自主时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属、运行端自主调取的侵权认定、训练端合理使用的边界,现行法尚无定论,本篇相关结论系类推与建构。

  • 时效核查时点: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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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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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朝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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