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当 AI 开始替你行事——全书的两把尺与立场
能自主,为何责仍归人——自主愈深,问责愈严
智能体致害,谁来担——从"AI 乱承诺赔 10 万"一案说起
你授智能体多大权,就担多大责——授权的阶梯
智能体替你出手,哪些算越界——代理还是抓取
智能体看得越多、记得越久,企业守得越严
风险越高,门槛越重——把追责前移为防控
智能体生成的归谁,用的谁担——进料与出活
路径殊异,问责归一——中、新、美、欧四法域
本篇导读:
智能体治理,世界正各显其法——中国政策先行,新加坡软法工具化,美国标准去监管,欧盟风险分级入法。路径殊异,却有一个内核全球趋同:无论哪一法域,最终都把责任落到人身上。本篇为出海或跨境部署智能体的企业,理清四法域的路数,并点出那条共同的底线。
四法域:不同的打法
各法域应对智能体的姿态,可粗分四路。
中国——政策先行。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年5月8日发布)以政策意见统领,明确决策权限、用户最终决策权、执行不超授权,并构建分类分级治理框架(详见第七篇);属规范性政策文件,配套细则尚在制定。
新加坡——软法工具化。 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于2026年1月22日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智能体人工智能模型治理框架》,系全球首个专为智能体设计的治理框架,分四维度——预先界定风险、使人切实担责、全周期技术控制、终端用户责任;属非约束性的最佳实践指引,工具最细,尤重智能体身份管理(每个智能体绑定一个负责的人类方)。
美国——标准去监管。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下设机构于2026年2月17日启动"人工智能智能体标准计划",以产业自愿标准、开源协议(含智能体间通信)、安全研究三支柱推进,核心抓智能体的身份与授权;总体轻触监管,然其标准向有"自愿指引渐成采购要求乃至牵动责任认定"之势,不可轻忽。
欧盟——风险分级入法。 《人工智能法》不设智能体独立类别,而将其并入既有的"人工智能系统加通用模型"风险分级框架;其高风险系统义务定于2026年8月2日起适用,把人类监督、可追溯、可解释立为法律要求。
此外,多国协同正在加速:2026年5月,"五眼"国家网络安全机构联合发布智能体安全采用指南,英国由既有监管机构分领域落实,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亦相继立法。智能体治理,已成全球监管的共同议题。
图3 中 · 新 · 美 · 欧 — 四法域路数对照

四法域路径殊异(政策/软法/标准/立法),内核却归一于"问责归人",并不约而同走向"智能体身份+可追溯"的共同抓手。
内核归一:无论哪一法域,责任终落到人
路径虽四岔,内核却归一:各法域不约而同地把责任落到人身上。中国强调用户的最终决策权、执行不得超授权;新加坡明言人对智能体行为始终担责、组织无论是否自愿合规均负法律责任;美国紧抓智能体的授权与行动权限;欧盟课以人类监督。四方之法,路径虽殊,问责之归则一:行虽出于机,责终系于人。
这一归一,并非偶合。学理上,是否赋予智能体法律人格(所谓"电子人格")虽有争论,但主流持否定之见——其忧在于:一旦承认智能体可独立担责,恐沦为真正责任人借以脱身的"责任盾牌";通说仍以智能体为工具,其行为归属于背后的人。各法域的制度选择,正与此通说同向。这也正是本书归属链主线——智能体可自主、行为必归人——的全球印证(详见第二篇)。
共同的抓手:身份与可追溯
内核既同,抓手亦趋同:各法域不谋而合地走向"智能体身份加可追溯"。新加坡要求智能体身份绑定负责的人类方,美国抓智能体身份与授权,中国探索智能体注册与数字身份(详见第七篇),欧盟立可追溯为法定。其理一也:唯有让智能体可被认出、其行止可被追溯,"行为归谁"才有抓手。身份与可追溯,是问责归人在全球范围落地的共同地基。
对出海与跨境部署的启示
四法域的图景,落到出海或跨境部署智能体的企业,可炼出三条。
其一,监管套利难恃久远。 路径虽异、内核归一,企图在最松法域规避责任,终将因"问责归人"的全球共识而落空;且多法域协调、声誉与被诉之累,其成本未必低于一体合规。
其二,宜就高不就低。 按最严法域的要求(如欧盟的高风险义务、人类监督、可追溯、可解释)搭一套合规底盘,多法域大体通用,省于逐一迁就。
其三,抓住共同底线。 无论出海何处,守住三条即握住全球共识之纲:人对智能体始终担责、智能体身份可追溯、授权有明确边界(分别详见第四篇、第七篇)。
本篇小结
智能体治理,全球路径殊异——政策、软法、标准、立法各擅其场;内核却归一于问责归人。这既是法律共识,也暗合一条效率之理:把责任配置给最能控制风险、最能担责的人,是各法域不约而同的选择(此理详见第三篇)。
三处仍待观察:其一,各法域智能体专门规则多以软法、标准、政策为主,硬法尚少,规则仍在成形;其二,一个智能体跨多法域行动时的管辖与责任协调,尚无成熟规则;其三,智能体之间跨境协作的责任分配,更待国际层面回应。本篇相关结论以各法域现行规范与后续进展为准。
全球之法,可套利于一时,难套利于久远;盖问责归人之理,四海同之。
守此底线者,行天下而少虞。
本篇合规清单
就高不就低:按最严法域(如欧盟高风险义务、人类监督、可追溯)搭合规底盘,求多法域通用。
守共同底线:无论出海何处,确保人对智能体始终担责、智能体身份可追溯、授权有明确边界。
勿恃套利:不以"在最松法域部署"规避责任,问责归人系全球共识,套利难恃久远。
备身份与痕迹:对接各法域趋同的智能体身份与可追溯要求,全程留痕。
跟进细则:各法域标准与细则(美国标准、欧盟 2026 年 8 月高风险义务、中国配套细则等)在快速制定,持续跟踪、及时对接。
现状与时效附注
本篇所述境外规范性质各异,须分辨:非约束性软法——新加坡《智能体人工智能模型治理框架》(2026年1月22日发布);自愿性标准计划——美国 NIST"人工智能智能体标准计划"(2026年2月17日启动);立法——欧盟《人工智能法》(2024年8月1日生效,高风险系统义务2026年8月2日起适用);政策性规范文件——中国《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年5月8日发布)。以上均非中国境内裁判规则,出海合规须依目标法域现行有效规范。
各法域智能体专门规则多在制定中,跨境管辖与责任协调尚无成熟规则,本篇相关结论系基于现有规范与公开动向的概述与建构。
时效核查时点:2026年6月。
全书共有声明
1. 性质:本书为面向企业法务、合规与技术决策者的合规参考读物,非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涉具体事务,须咨询执业律师并结合个案判断。
2. 时效:本书写作与核查时点为 2026 年 6 月。所涉法律规范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涉已修订之法律,按"新法校准适用"原则处理(详见附录 B);时效性信息(如备案数量、进行中案件的进展)引用时须复核最新。
3. 脱敏:本书所引案例的当事人,均按裁判文书的脱敏处理表述,不指向特定主体。
4. 反幻觉:本书法律引证经官方一手源、专业数据库与权威媒体多源交叉核查;判决直引经裁判文书原文逐字比对。凡现行法尚无定论者,本书均标"待观察",并以第一篇所立退守之道为据(规则未明处宜从严,高风险不可逆的自主动作暂留"人在回路")。
5. 草样:全书各篇均为草样,交付前须经执业律师实质改写、通读审定方可对外。
立法演进映射表
智能体相关论证多依现行法直接展开,唯下列法源涉版本演进,引用时须作新旧映射:
法源 | 演进 | 对本书的影响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993 制定→2017 第一次修订→2019 修正→2025 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 施行) | 第五、八篇主用 2025 版;其第 2 条(一般条款)历版内容一致,AI 代写种草笔记案虽适用 2025 版施行前的第 2 条,按新法校准后规则续用 |
反法互联网专条 | 2019 版第 12 条→2025 版第 13 条(妨碍破坏+新增数据条款+新增滥用平台规则条款) | 第五篇引 2025 版第 13 条;援旧案时须作条号映射 |
侵权责任法→民法典 | 侵权责任法→民法典(2021-01-01 施行,过错责任见第 1165 条第 1 款) | 第三、四篇依现行民法典 |
其余法源(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本书均直接引现行有效版本,无旧条号映射问题。
全书法源层级总表
本书援引规范,按效力层级列示如下(同级内以出现先后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第 172 条、第 496 条至第 497 条、第 1165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 施行)——第 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09-0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06-01 施行,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2021-06-0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1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 施行)——第 2、10、12、13 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90 号,2025-01-01 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施行)——第 4、5、17、22 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 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施行)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强制性国标)
· 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推荐性国标,2025-11-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竞争关系认定)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05-08 发布)——第 6、7、8、9、11、13 条
新加坡《智能体人工智能模型治理框架》(IMDA,2026-01-22,非约束性软法)
美国"人工智能智能体标准计划"(NIST CAISI,2026-02-17,自愿性标准)
欧盟《人工智能法》(2024-08-01 生效,高风险系统义务 2026-08-02 起适用)
"五眼"国家智能体安全联合指南(2026-05-01)
案例索引
案例(脱敏) | 法院 / 案号 | 时点 | 所在篇 | 要点 |
AI"幻觉"侵权案 |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 | 2025-12-03 | 一、三、四 | 全国首例生成式 AI 幻觉侵权案;无人格、过错责任、最低成本防损 |
AI 代写"种草笔记"案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浙01民终3998号(一审 (2024)浙0192民初3396号) | 2025-08-07 | 五、八 | 全国首例 AI 代写种草笔记案;特定场景应用层注意义务四因素;著作权权利客体不明、转以反法第 2 条规制 |
AI 文生图著作权案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3 | 八 | 使用者投入独创性智力,享生成图著作权 |
AIGC 平台生成侵权案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4 | 八 | 实质性相似则服务提供者按注意义务担责;训练端合理使用相对宽松 |
AI 声音权益案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4 | 八 | 未经许可生成他人声音,侵犯声音权益 |
AI 绘画大模型训练侵权案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4 开庭,截至 2025 年中未定谳 | 八 | 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合理使用边界、实质性相似 |
Air Canada 案(境外对照)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民事裁决庭 | 2024 | 三、四 | "机器人独立实体"抗辩被驳,航司担责;非中国裁判规则 |
Amazon 诉 Perplexity 案(境外标本) | 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CFAA 及加州法) | 一审 2026-03 颁初步禁令、旋被上诉法院暂停,进行中 | 五 | 智能体代理访问之争:"用户同意≠平台授权";结论未定,非中国裁判规则 |
案号未列者,系本书未独立核验其案号,仅据公开报道之裁判思路概述,具体以裁判文书为准。
行为必归人,损害归能以最低成本防止它的那一方。
—— 全书终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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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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