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2023-09-12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作者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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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完成了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的开庭审理,引起广泛关注。


未成年高中生小陈,是个不幸的孩子。


父亲陈某罹患双向情感障碍症,属于重残无业人员,于2019年被送入长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母亲徐某一人独自抚养小陈,依靠低保金生活着。


麻绳专挑细处断,徐某于2020年被确诊为胃癌,于2022年复发, 后于2023年3月去世。因陈某曾在患病期间对妻儿有过家庭暴力,徐某临终前,在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好友的见证下,立下了一份指定监护人遗嘱,写下由本人的姐姐、即小陈的姨妈徐阿姨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图源:上海新闻广播)


2023年6月,在居委会、妇联等部门的帮助下,徐阿姨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小陈父亲的监护权,并指定自己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为此,法官及调查员走访长宁精神卫生中心、社区等地后查明,徐阿姨在徐某患病期间一直照顾徐某与小陈,有照顾未成年人的经验,具备一定监护能力。反之,陈某因精神残疾,其监护能力已丧失,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因此法庭当庭作出宣判:陈某与小陈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指定申请人徐阿姨为小陈的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总结了遗嘱指定监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必须是通过遗嘱进行,而非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


4、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父母是孩子最亲密的人,是最关心孩子成长和权益的人。倘若父母去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责任时,由父母通过遗嘱选择信任的人来承担监护责任以延续父母的爱,无疑是最佳安排。因此,遗嘱指定监护在我国社会实践中有着巨大的适用需求,它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满足了实践中一些父母需要在生前为其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的需求。


遗嘱指定监护vs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亲属中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位。


那么在遗嘱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中,谁的顺位又更优先呢?


父母一方健在且未丧失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但另一方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时,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应优先于另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权。这是由于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的方式限制、剥夺另一方养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也无权干涉、限制、排除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保护。即使有遗嘱指定监护,也只能在该父母双方均去世后才生效。


若父母一方以遗嘱指定监护人,但遗嘱生效时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另一方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如果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存在冲突时,应按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父母一方指定的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顺位在前的监护人,这是维护《民法典》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遗嘱指定监护适用冲突


由于《民法典》赋予了享有监护权的父母双方均具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可能出现父母二人为了指定自己想指定的监护人而各立遗嘱的情况。


一旦出现分歧,如何解决两份遗嘱指定监护人冲突的问题呢?


若父母二人同时死亡,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中选择确定。


若父母二人先后死亡,法院一般以后死亡父母一方指定的人为监护人。法院认为,假设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二人先后死亡,如果先死亡的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了监护人,但由于父母另一方并未死亡,其仍为子女的监护人。在先死亡父母一方去世后较长时间里,先死亡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可能在经济情况、身体状况或与被监护人家庭关系等方面发生较大且不确定性变化,其可能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如果再按照先死亡父母一方的指定确认监护人,则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之原则。虽然后死亡父母一方不能改变先死亡父母一方的遗嘱,但是其可以自己订立遗嘱并另行指定适合的监护人,以应对被指定监护人情形的变化。因此,父母双方都有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时,以后死亡父母一方所指定的监护人为准。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周琛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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