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化调整,企业转型改革,公司高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平衡保护公司与高管权益,构建劳资共赢的用工环境”是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
高管兼具企业管理者与雇员双重身份,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涉及的案件情况也相对复杂、涉案金额相对较高。高管在提起劳动争议时诉讼请求涉及多项内容。比如, 绩效工资、年终奖金、业绩对赌、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补偿金、未休年休假补偿等。高管相较于一般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强,平时也注重收集证据,发生争议时能积极参与应诉。新兴行业的高管涉诉较多,主要原因是新兴行业的业务模式不同于传统行业,业务模式创新、制度灵活, 多数业务模式还在摸索当中,人事管理不规范、较为粗放, 容易引发纠纷。且高管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交叉的情况,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目前,此类案件已成为劳动争议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案例检索可知,高管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讨论。
【案情简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受理的“刘永顺与上海高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高顿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0沪02民终10680号)案件中,刘永顺与高顿公司2018年3月29日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高顿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经理,同时双方签署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7月4日,刘永顺因个人原因向高顿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随后刘永顺进入与高顿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金财**公司担任北京事业六部总经理。高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永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观点】
高顿公司与刘永顺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就保守高顿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进行约定,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来确认。
该类案件中,首先应注意的是主体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次,在对于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上,可以从公司的经营情况上判断。本案中高顿公司与金财**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且从实际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实际经营企业财税类培训业务,所提供的产品亦都包括财税类课程。无论从营业执照的形式上来看,还是实际经营情况来看,金财**公司与高顿公司具有业务上的竞争关系。
对于公司高管而言,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即使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未就竞业限制进行专门约定,公司高管亦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竞业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简介】
罗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罗某的岗位为总经理,。2018年3月10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罗某请求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同意。3月12日, 该公司董事会做出《人事令》予以确认。随后公司收回了罗某的办公电脑、取消了其门禁卡和微信群权限。罗某认为其系依据董事长的要求而辞去职务, 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
劳动者的职务决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对职务的取得、履职和处分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终止)的重要指标。公司高管辞职是其对自身职务的处分行为,公司高管辞去职务的行为,必然导致对劳动关系一并处分的法律效果,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已被特定化, 并与岗位具有不可分性。罗某辞去总经理职务, 是其对自身职务的处分行为, 且双方均未就罗某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 故未发生双方之间变更或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之合意, 那么罗某辞去唯一职务(岗位)的行为, 必然导致对劳动关系一并处分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京03民终6085号闻婧与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闻婧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加班,公司也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观点】
根据闻婧与俏江南公司签订的高管聘任合同的约定,闻婧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故闻婧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是否存在加班,需要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综合认定。高管人员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自主安排空间较大,工作时间较为灵活,通过标准工作时间予以衡量不具有合理性。而且,高管人员拥有较高的工资水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均明知该项工作的特点性质及职责特殊性,用人单位在核算工资标准时,一般也会充分考虑高管人员工作时间因素,工资构成中已含有加班费等补助。鉴于高管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等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故对高管主张的加班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建设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于高管适用何种工时制度和考勤安排应当进行明确约定,确保有章可循,同时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入职背景调查。公司高管应当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特别是对于订立了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高管,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合理预期自身权益,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出资期限未到股东即对外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能要求转让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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