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七 | 在主合同关系被认定为“名保实贷”的情况下,连带保证人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6-05-06
编者按

长期以来,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保持对专业的敬畏与不懈追求,以思想者为师,持续打磨专业,与国内外顶尖高校的教授学者建立紧密的联系与互动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研讨活动。为进一步便利教授学者们的工作与相关交流的开展,邦信阳专辟空间设立教授工作站,旨在搭建一个更加开放、高效的交流空间与互动平台。未来,邦信阳教授工作站将常态化开展教授工作坊活动,通过定期的专题研讨、案例剖析、学术对话等形式,推动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深度对话,以期在理论与实务的碰撞中打开思路,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疑难杂症。

为记录与分享教授学者们就司法实践疑难复杂问题的真知灼见,我们将开辟邦信阳教授工作坊专栏,以期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一些思考与启发。


文字整理:王希奇



案情简介


保理公司A与融资方B签订《保理合同》,C、D、E作为连带保证人与A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债权种类为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A向B追索保理款,并要求C、D、E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B、C、D、E共同抗辩,主张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保理合同》应属无效,并据此主张《保证合同》亦应随之无效,因此C、D、E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 若案涉合同关系被认定为“名保实贷”,保证人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就上述问题,我们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进行了交流讨论,现将讨论成果归纳汇总如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系基于A与B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理合同关系而作出保证意思表示。在此前提下,如果保理合同因通谋虚伪无效,主债权债务关系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依据“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从属性规则,保证人是否可据此免责?此外,如此时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违其提供担保时的意思自治?

研讨结论即便主债权债务关系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保证人原则上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若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声明仅为保理合同关系提供担保,则可作为例外情形予以考量。



研讨理由




其一,不能简单认定保理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


首先,就合同效力层面来说,当保理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参考性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及为融资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如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据此,本案中担保合同并不因保理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

其次,就担保从属性的理解来说,担保的从属性不应被简单理解为担保合同对主债权合同的效力从属,而应准确理解为担保权对主债权的从属。换言之,从属性的依赖关系存在于权利与权利之间,而非合同与合同之间。在本案中,尽管保理合同因通谋虚伪而无效,但A与B之间的主债权仍旧存在,C、D、E对主债权的担保亦有效存续。


其二,本案中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应指向主债权本身,而非仅限于对保理合同债权。


就意思表示的解释而言,在保证人未特别声明"仅为保理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认定其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是对主债权的实现,而非拘泥于主合同的具体交易结构或法律性质。此外,无论主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保理融资款还是借款,就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与履行形式而言,并无本质差异,通常不必然额外增加保证人的负担。因此,本案中C、D、E的担保意思表示应被认定为对A与B之间融资债权的担保,即便该笔融资被认定为借款,亦不违背C、D、E的意思自治。

不过,上述结论并非无可置疑。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关键的考量因素在于主合同关系的重新定性是否会额外增加保证人的负担。就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而言,项下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本身具有一定担保属性,客观上有助于降低保证人的代偿风险。而一旦主债权债务关系被还原为民间借贷,上述担保属性随之消失,保证人所承担的代偿风险实际有所上升。此时能否认定主债权性质的变化对保证人全无影响,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图片

教授工作坊专栏


1. 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六 | 利用他人土地铺设停车场,地上定着物所有权归属于谁?


2. 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五 | 公司股东间关于分红的预先约定能否替代分红决议?


3. 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四 | 出资认缴但未届期的股权多次转让,股权的某一前手转让方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4. 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三 | 合同解除后,“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点


5. 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二 | 反担保与担保从属性原则


6. 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之一 | 动产担保风险化解之道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知行于·大道向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转载请注明来自“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8621 23169090,邮箱:shanghai@boss-young.com


图片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