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备案制度解读
2016-09-12

文/沈志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同日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进入备案制的新时代将渐行渐近。以下我们对此,做一个初步解读:


一、将发生什么改变?


改革范围:(1)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经营期限变更,(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章程、合营期限、提前终止,(3)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重大变更、转让权利、委托经营、合作期限变更,(4)台资企业的设立。

所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怎么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范围内的登记事项,如果“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

实施时间:由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操作细则的《暂行办法》必将同时施行,所以,虽然时间紧迫,但可以相信,《暂行办法》将很快出台正式稿,并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二、什么是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四大自贸区的备案是事前备案,这个要求在外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前,先在商务部门线上备案,再去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办理执照。

而,本次的《决定》、《暂行办法》将是事先备案或者事后备案,其中,(1)设立要求事前备案,即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先商务部门在线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后,去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办理执照。虽然《暂行办法》留了一个设立也可事后备案的口子,但实践操作中,工商局仍将倾向于实行事前备案,因此,大家懂得~;(2)变更则是事后备案,即先去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办理执照变更,30天内向商务部门在线备案;(3)面清单之外的企业变更涉及负面清单的,仍然实行审批制。(4)已设立的外资企业发生变更,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批准证书失效。(5)备案管理的外资企业发生属于负面清单的变更事项,实行审批制。


三、操作流程


设立备案:


变更备案:




四、后期监管


备案管理,顾名思义,其作用一般为:(1)将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2)建立相关事项的数据库,便于主管部门对宏观经济数据的采集和分析(3)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效力,便于行政机关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披露。

外商投资备案制度实施后,各级商务部门将通过:(1)随机摇号方式抽查;(2)根据举报进行检查;(3)根据其它部门建议进行检查;(4)依职权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但是,对于没有专门执法队伍的商务部门而言,如何执法?这将是个新的课题。

当然,商务部门同样会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将后期监管信息予以公示。但是,鉴于商务部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信息公示平台”,我们不得不关注这个公示系统将在什么时候建设完成?又是否能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信息,以便民众能够高效便捷地查询到企业的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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