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9日,上海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例行开展了每周二晚的业务学习活动。此次活动有幸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姚明斌博士对违约金规范的前沿性问题进行了讲解。姚明斌教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姚明斌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为违约救济、物权变动等理论研究,著有《违约金论》一书。
课上,姚明斌教授将违约金规则的相关问题分为三大板块:“违约金条款的特殊构造”、“违约金酌减的裁判发展”以及“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结合丰富的案例,给律师们带来了一堂生动精彩的课程。

会议室座无虚席
01
违约金条款的特殊构造
课上,姚明斌教授首先对违约金条款的辨明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例举了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表达方式,与台下律师一同讨论违约金条款、解约金条款、失权约款和违约定金条款之间的区别并加以辨析。面对律师实务中容易混淆的集中表达方式,姚明斌教授将违约金条款的构成要素提炼为:“双方约定”、“违约后应当支付”、“约定了一定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当条款中出现这三个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是违约金条款。
在“违约金条款构造”这一板块中,姚明斌教授还提到了实践当中存在争议的一类违约金:保证人约定的不履行保证责任时的违约金。针对这一类保证金,实践当中存在两个问题: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该违约金?保证人能否就这一违约金向债务人追偿?姚明斌教授认为,这一类违约金是基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产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保证责任实际也是一种债务,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可视为金钱借贷关系,故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突破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制。

02
违约金酌减的裁判发展
业务学习的第二板块为“违约金酌减的裁判发展”。姚明斌教授调查研究了全国各地有关违约金酌减的裁判文书和法院意见,对“法定违约金能否酌减”、“约定放弃酌减申请权的条款是否有效”“担保人能否申请酌减主债务中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130%是否是提请酌减的前提”等具有实践意义又颇具争议的问题做了观点阐述与论证。姚明斌教授认为,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违约金酌减规则不应单方面强调“债务人保护”,也应当兼顾对意思自治、合同条款确定性的保护。据此,违约金酌减规则应当定位为平衡形式自治与实质公平的“调频点”,综合衡量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债务人过错程度等因素。
03
违约金与违约赔偿
业务学习的第三板块为“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姚明斌教授解释了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时能否主张补充赔偿”的问题。姚明斌教授认为,这一问题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做判断。需要明确可以主张的合同类型和“实际造成的损失”的具体内容。
姚明斌教授的案例讲解
在课后提问环节,律师们向姚教授请教了在办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姚教授一起探讨。律师们在此次业务学习活动中受益匪浅,对违约金条款和相关规则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本次业务学习地点为邦信阳中建中汇上海总部,各地分所同步直播,分所的律师们也都积极参与直播学习。虽然课程结束时天色已晚,但大家的学习热情依旧高涨。在此诚挚感谢姚明斌教授的到来!

课后提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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