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案情简介:
叶某与楚湖公司签订《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叶某承接楚湖公司位于海北区某小区建设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后,叶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务施工义务,工程竣工后,叶某与楚湖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结算,并签订结算单。楚湖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拖欠小额工程款。
叶某在海北区法院起诉楚湖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楚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北区法院裁定驳回楚湖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楚湖公司针对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市中院裁定指令本案由叶某的住所地岭南区法院管辖。岭南区法院审理该案中,叶某因个人原因撤诉。后叶某重新向岭南区法院起诉(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岭南区法院以该案适用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转至海北区法院审理。案件移转至海北区法院后,海北区法院报请市中院审批该案管辖权,市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以同一事由已向法院起诉,市中院已裁定该案由岭南区法院审理,岭南区法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至海北区法院审理不妥,故裁定该案由岭南区法院审理。最终该案的管辖权确定在岭南区法院。
二
问题要点:
叶某诉楚湖公司一案,不同的法院在立案时选择适用案由不同,导致该案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此类案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区别何在?
三
笔者认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是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7)最高法民辖30号裁判要旨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故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体范畴下,劳务分包合同不等同于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分包合同中的一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因此,劳务分包是与专业工程分包并列从属于分包合同中的一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分包合同是适用专属管辖的,因此,作为其中之一的劳务分包合同当然也应该适用专属管辖。
劳务合同,狭义上一般仅指雇佣关系,是劳务提供人提供劳务活动,获取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劳务提供人一般是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活动,获取劳务报酬。
综上,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主体居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承包、分包法律关系链条的主干上,而劳务合同及其主体则处于旁支上,是服务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因此,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劳务合同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或协议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