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诉讼财产保全实务
2016-06-20

陈云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措施,但不同财产类型所对应的保全措施各不相同,本文将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等操作规则,并结合笔者的实务操作经验,介绍如何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采取保全措施。


一、简要分析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具体保全措施为冻结。冻结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应当确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登记结算结构;(2)了解该机构办理协助执法的操作规程,并按其操作规程准备相关资料;(3)向法院申请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按要求办理保全担保;(4)与保全法官沟通,并由法官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保全手续。


二、主要的操作指南

1.《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06)》;

2.《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06)》;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简称“《上海高院保全工作规定》”,适用于向上海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


三、基本步骤及要点简析

(一)区分流通股与限售股,确定办理机构

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司法机关如何申请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冻结业务》[1],如果所要冻结的是流通股,可直接通过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如果所冻结的为限售股,需要两名工作人员携带证件、执行通知书亲自前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柜台办理。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即流通股),可以直接通过主办券商代办。主办券商协助执法机关办理冻结时,可以直接通过CCNET系统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需说明的是,托管在主办券商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冻结业务既可以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也可以在托管主办券商处办理,但若该证券已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则其冻结、过户只能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已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不能通过CCNET系统申报冻结与解冻,只能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直接办理。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限售股,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等情形,囿于篇幅笔者在此不作详述。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标的公司年报或最新公告等方式,初步判断所冻结股份是否限售。或者无论限售与否,径直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

(二)整理财产线索

《上海高院保全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财产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结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对《协助冻结通知书》列明内容的具体要求,律师在提供财产线索时应当列明:

(1)财产标的;

(2)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3)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股份性质;

(4)冻结的证券数量和比例;

(5)股份登记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基本上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年报或公告等方式获悉上述信息,但要注意选择最近更新的公告信息,并摘录或标注出来,以便保全法官阅看。

(三)申请财产保全

完整的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包括申请、裁定、执行三个环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1. 提出申请与提供担保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财产线索;对于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就上海地区而言,虽然《上海高院保全工作规定》专章规定有“诉讼保全的担保”,但实际操作中各个法院仍有差异,包括现金担保的比例、是否接受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函等。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先向受理法院咨询、确认。

2. 裁定与执行

司法实践当中,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裁定;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裁定。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则由执行局负责实施。

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意见均只是概括性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执行部门自收到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实践中,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到执行措施的落实,经历的时间长短不一。因此,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以后,要注意与审判庭主审法官的沟通,督促其尽快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不允许当事人直接与保全法官联系),应督促执行局的保全法官尽快采取措施。

(四)采取保全措施

1. 冻结

(1)手续材料

执法机关办理证券冻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

(2)注意事项

1)已冻结的证券依法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要求冻结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受理时查询结果表明的证券可冻结余额,实际冻结结果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当日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冻结登记的数据为准;

3)人民法院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证券监管机构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冻结起止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冻结期限。冻结到期日未续冻的,当日日终自动解冻;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5)要求冻结的证券已作质押登记的,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注明该证券已质押的情况。

2. 续冻

(1)手续材料

执法机关办理续冻,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

(2)注意事项

1)续冻应当在原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

2)续冻的案件应与原冻结案件为同一案件,若发生案件移送的,续冻时应提交案件移送的相关文书;

3)人民法院每次续冻不得超过3年,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每次续冻不得超过2年,证券监管机构每次续冻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执法机关续冻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 解冻

(1)手续材料

执法机关办理解冻,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解冻通知书、裁定书。

(2)注意事项

1)冻结可以全部解冻,也可以部分解冻;

2)解冻的案件应与原冻结案件为同一案件,若发生案件移送的,解冻时应提交案件移送的相关文书;

3)对已冻结的流通证券,执法机关要求采取强制变现的执行措施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对该部分仍处于执行过程中的流通证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柜台不受理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过户要求(券商报送冻结除外)。

律师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办理冻结、续动、解冻中提出的具体操作规程,比如《协助冻结通知书》必须列明的事项、必需的手续和材料。律师可以通过提醒办案法官作好相应的准备,来提高保全工作的效率。


四、若干重要问题提示

1. 已存在的财产线索应当一次性提供

《上海高院保全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诉讼保全谈话时通常会释明这一规定,并由申请人签署谈话笔录;如果申请人分多次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执行。

由于保全法官人手有限、案件数量多,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已知的财产线索和相关信息应尽量一次性提供齐全,如此则可以提高保全工作的效率,尽可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2. 保全价额不足的异议

《上海高院保全工作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后,认为保全财产的价额不足的,可以在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征询被申请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因此,律师在收到保全告知书后,如果认为保全财产的价额不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尤其是在提供财产线索时未能完全提供的,这是一次寻求救济的机会。


注释:


[1]中国结算于2014年7月22日在其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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