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合同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468条
2020-06-2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即将步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将民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作出修订,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部分,将其汇总成为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对未来如何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与纠纷争议有着极大影响。为更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了解变化背后的立法意义,分析条文变化之后的影响,邦信阳中建中汇特推出“步入民法典时代——重点法条解读”系列文章,提炼《民法典》7编共1260条内容中的变化要点,并作出解析。


合 同 编


第468条

确立合同编通则的债法总则作用


01


重点条文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02


律师解读



《民法典》大体借鉴了德国民法潘德克顿学派的五编制体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但却缺失了债法总则,并且对同属债之发生原因的合同(及准合同)和侵权分两编规定而又不相连,导致债法规范缺乏内在体系的逻辑完整性。


或许是考虑到在现行合同法立法框架下重新编写债法总则存在时间上、立法技术上的困难,立法者将债法总则的规定写入合同编通则,是在《民法典》不甚完美的立法体系之下,作权宜之计。《民法典》第468条确立了合同编通则具有债法总则的作用,使侵权之债亦受合同编通则中债法一般规则的统辖,弥补了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分隔两头对内在体系逻辑产生的消极影响。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编通则的大部分内容(除依性质不能适用外)直接适用于包括侵权之债在内的所有债之关系。对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之关系,首先适用该债之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换言之,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侵权之债均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以债权保全规则为例,当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时,侵权人却将自己的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以逃避债务,此时受害人可依据合同编通则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主张撤销侵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追回侵权人的财产用以清偿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需特别注意的是该条但书“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合同编通则的有些规定是专属于合同之债的规则,按其性质只能适用于合同之债,例如违约金、合同成立及解除、利益第三人合同等。为使条文上具有更为清楚的指向性,立法者将属于债法总则的规范在立法技术上使用了“债权人”“债务人”而非“合同当事人”的表述,以示区分。但此区分并不绝对,仍有条文虽使用“当事人”的表述,却有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余地。例如违约损害赔偿规定中的过失相抵规则也可适用于其他债之关系。因此,实务中对于其他债之关系能否适用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还需要逐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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