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之奖品价格公示理解与适用
2021-01-15

本文首发于Marketing Regulation Compliance


2020年12月1日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下称“促销规定”)开始施行。促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基础之上,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促销规定自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一月,其中一些新规也值得经营者注意,本文仅就促销规定第十三条“应当明确公布”“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与各位感兴趣的读者交流。



促销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根据文义理解,经营者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必须明确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其中包括“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对于非现金形式的奖品,促销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结合上述两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以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有具体价格的,应当明确公示奖品价格,没有具体价格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金额并明确公示。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一图读懂|《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但在实践中,在经营者遵守“应当明确公布”“奖品价格”之规定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经总结主要包括:



奖品价格是浮动的,具体奖品在不同渠道的销售价也不同,究竟该公示哪一个价格呢?


不同零售经营者的产品定价并不一致,同一个经营者不同时段的零售价格可能也不一样,某一个具体的产品在不同渠道、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产品零售价。如果将该产品作为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有奖销售前公布的“奖品价格”与有奖销售活动进行时的“奖品价格”不一致,许多时候可能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市场价”。而有奖销售活动的相关信息在活动开始之前就已经公示,公示后不得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更改,暂且不论更改奖品价格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实际上经营者也很难做到根据实时的价格变化不断修改奖品价格。


对此,我们理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明确”应当理解为“明白、准确”,而非“确定”。也就是说,经营者公示的奖品价格并非必须是一个固定的、唯一的价格,只要向消费者明示该价格的标注依据,例如“特定时间的官网售价”,使得消费者能准确对应到具有参考价值的特定价格即可,根据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公示奖品信息“明确”不影响兑奖是根本要求。



奖品没有可以参考的同期市场同类产品,客观上标注奖品价格存在困难,该如何公示呢?


除问题1列举的情形外,还可能出现奖品无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从而导致客观上无法计算具体价格的情形。例如促销活动中附赠的奖品为纪念品,如代言人签名照,此类产品可能因为具有一定独特属性而在市面上难以找到同类产品,故难以通过参考同类产品的价格而得出确切的金额数值。又如定制的非卖品,如卡通玩偶、产品小样或试用装等产品,虽然此类产品有定制成本价,但是成本价不同于市场价,而且成本价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 


在此情况下,如果因此不进行奖品价格的公示,则可能会违反促销规定第十三条“应当明确公布”“奖品价格”的相关要求。对于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经营者来说,公示无法定价的奖品价格在客观上存在障碍,而执法机关则有可能根据促销规定对企业加以处罚,如果公示一个拟定的而依据并不充分的价格,则可能受到真实性上的挑战,也可能遇到消费者对于拟定价格的质疑,因此经营者可能会落入一个“两难”的境地。


对此,我们理解,如果客观上确实存在计算奖品价格的障碍,则需要向消费者说明缘由,例如在有奖销售信息中公示“奖品为非卖品,无市场价”,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但是,从促销规定“应当明确公布”“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的字面理解来看,这样的提示很难满足促销规定这么明确的奖品价格公示要求。


针对公示奖品价格可能遇到的客观障碍,在监管和执法机关的解释与态度尚不明朗之前,如果经营者已经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无法公示具体奖品的价格而被执法机关挑战,可以考虑从以下角度争取抗辩空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求经营者“明确奖金金额或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影响兑奖即可,并未规定经营者必须明确公布“奖品价格”。从立法目的来说,规定有奖销售需公开的事项是为了让经营者的承诺清晰在兑现上避免歧义、让消费者可以了解可预期的利益从而作出合理的选择。因此,只要公布的奖品信息能够使消费者明确对应到具体奖品,例如对于无市场价值的产品,说明其奖品规格、奖品种类、奖品样式等等,我们理解是符合竞争法的要求的。


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经营者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支持。在(2017)鲁0213行审4号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中,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中使用繁体字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为由,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的罚款。而法院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活动中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已经作出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在广告活动中适用繁体字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李沧市监处字【2016】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应准予执行


上述分析仅提供一种理论上可参考的可能性,尽管如此,考虑到复议和诉讼的成本和诉讼风险,我们仍建议经营者尽可能对奖品价格进行明确公示,做到有条件公示的全部公示,即使存在客观上计算具体价格的障碍,也需要向消费者说明不能公布奖品价格的原因并提供奖品相关信息,例如规格、样式、种类等等,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可预期得到的具体奖品。同时,经营者也需要密切关注法律解释的动向和执法机关的态度,了解业内同行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对无法估价的奖品的标注方式,从而进一步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


最后,诚信经商、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促销行为远离监管部门责罚的关键。


作者简介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张士海律师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等的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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