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步法”判断上市公司担保效力
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解释》”)。其中对上市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2019年11月,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其有所规定,但也仅能解决一部分问题。本次《担保制度解释》中,对上市公司担保效力做了全面的规定。总结起来三句话:
01
上市公司及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进行公开披露;
02
有决议但未披露,担保无效(反之,如有披露,无论是否有决议,担保有效);
03
担保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则上看,上市公司担保效力的判断原则,与非上市公司的担保判断差异非常大。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债权人的注意义务更高。我们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的新规,梳理了“四步法判断上市公司担保效力”,具体如下:
第一步:定位担保主体
如担保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直接适用上述规则。如担保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需要查询其是否属于“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的范围。查询方法为查询上市公司公告的最近一次的年报/半年报/季报/财务报告等公告,该等公告会提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某公司的设立时间晚于上市公司最后一次披露子公司范围,则需判断上市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以及对其的实际控制程度,确认其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如构成的,其担保亦需决议及公告。
第二步:查阅上市公司章程/担保管理制度
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则[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作出担保的决议后,应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除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外,还需查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审查其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担保事项是否有特殊规定。
[1]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情形
为提高决策效率,有些上市公司会在上一个年度的股东大会决议中,批准一定金额内的担保授权董事长(或其他主体)决策以及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由董事会对其权限内的决策事项,授权指定人士自行决策,并签署有关文件。
在该等情况下,需审核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确定本次担保内容是否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以及被授权人的具体权限。特别的,如被授权的总额有上限的,债权人还需审查接受担保时,上市公司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是否已经到达上限。
第四步:结合《担保制度解释》以及上市公司决议、授权情况,判断担保效力
主体 | 决议 | 公告 | 效力 |
上市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授权文件无须决议 | 有效 | |
有 | 有 | 有效 | |
有 | 无 | 无效 | |
无 | 有 | 有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