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代购何去何从?
2019-01-11


龚圣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打开微信朋友圈,刷出几条 “代购”的图文信息,相信是现在很多人的日常生活体验。由于这种销售形式对买卖双方都十分方便,且往往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在过去几年内发展得生机勃勃,甚至还常常有将买方转化为卖方“代理”的情况出现。但是,任何事物总是优点和缺点并存的,如果一件事情没有门槛,不受监管,就意味着这个行业中必然鱼龙混杂。在硬币的反面,是许许多多消费者,因为贪图便宜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购买,遭受损失,却维权无门。


在此,我们对于活跃于微信朋友圈的代购合法性进行研究。我们的研究对象,主要指自行从事代购行为的个人。这是因为相较于有组织的企业,相对分散的个人往往更缺乏法律意识,更有可能在无意之间触及法律的红线,在我们的身边也较为常见。在本研究中,法律上通常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其作为经营主体,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约束;另一方面是由于其所售货物是从境外购买,再销售给境内消费者,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01

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商品、服务的合法性


第一个方面,有关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产品这一行为。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新法对于代购的定位,以及这种经营方式的规制作出了规定:


新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文义解释来看,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商品的代购,应当属于本条所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的自然人,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新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需要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以及应当提供发票等规定。标志着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进行的制约,将逐步向线下的商务活动靠拢。在总则中,法条也明确了“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


在此之前,在朋友圈卖东西,相对是自由的、不受约束的。但新法出台之后,将这个空白地段纳入了监管范围之内,需要像传统线下交易一样,进行登记并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如不遵守相关规定,则很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02

境外代购行为的合法性


另一个方面,对于境外代购这个行为本身,则不但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更有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存在。之所以存在境外代购,部分原因是因为某些商品在不同国家销售的价格不同,在国外购买的价格更为便宜,而代购为了能够实现盈利,常常会有偷逃应纳税额、或是不如实申报的行为存在。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海外的商品入关,大体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自用物品,我国法律称之为“进境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入关,或是通过邮寄入关,这类物品只要向海关缴纳一个进口税。如果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二是进口货物,根据对于法条的理解,除了自用物品以外的入关商品,应该都属于进口货物的范畴。对于进口货物,我国法律的规定有更加严格的申报程序和更高数额的费用。


通常我们所指的代购行为,一般是通过自用物品的方式入关,因为如果选择以货物入关的方式,不仅需要缴纳更多的费用,还需要面对更加严格的程序,这对于追求灵活、简便的代购来说显然是不经济的。通常公司之间的大额国际贸易会适用货物入关的规定,而根据我调查的结果来看,天猫国际商城上的卖家、以及美国的电商网站iherb都规定了单笔交易商品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即是说他们使自己的交易物品限定在自用物品的范围内。


我们在此特别将“自用物品”的缴税范围和方式予以明确:


1.免征税范围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按自用物品征税范围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自用物品应缴纳税额


自用物品只需要缴纳一个进口税,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商品的完税价格和进口税的税率都有相关文件加以规定,可以查阅有关部门网站。

 

4.自用物品缴税的方式


对超出免税额但仍属合理自用数量的邮包,需凭海关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在领取邮包时向邮局缴纳,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这一点只在武汉海关的网站上找到了相关规定,现实情况可能有出入,存在很多买家在购买时预付税款,卖家代付的情况。)


只要保证代购的商品在上述规定的价款范围内,且如实申报,就不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但如果需要代购的商品超出以上范围,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按照货物通关的程序来申报和缴纳相应的费用。在现实中,有人会用虚假申报的方式将货物蒙混过关,虽有侥幸成功的可能性,但一旦被查到,轻则被罚款、没收,重则可能触犯走私罪的有关规定,遭受牢狱之灾。在这里,我们也将进口货物的规定摘录如下: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偷逃应缴纳税额在十万以上的、或是一年内有过两次行政处罚,就已触犯走私罪。而如果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都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总结


也许我们都曾听说,或是见过一些朋友圈代购发家致富的“神话”,甚至我们中的一些人也曾经亲自做过代购。但代购本就是一种在违法边缘试探的行为,在过去,全民代购进行地如火如荼时,其实已经不断有一些职业或兼职代购人员触犯刑法而落入法网。笔者在此友情提醒广大从事代购行业的朋友,警钟长鸣,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另外,《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仅对于代购,其他类型的微商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未来有关部门会出台怎样的具体措施,现在尚未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变化已经开始。所以,如果你要继续做代购,也请遵纪守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合规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这才是安全、可持续的生财之道。关注法律,就是关注你自己的未来。



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七条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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