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玲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一、“破产保护”深入人心
美国破产协会(ABI)提供了一些很有意思的数据,他们把我们中国和美国做了比较:

图一

图二
从图一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美国人口比我国少很多,但是律师人数却数倍于我国。而且图二的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全年申请的破产案件共计789020件(其中申请第七章破产清算的为486347件,申请第13章偿还计划的为294637件,申请第11章破产重整的为7442件,申请第12章农场主破产的为501件,申请第15章跨境破产的为86件,申请第9章市政破产的为7件),相比我国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9542件,要高出十几倍。我个人认为,不仅仅是因为美国破产案件除了企业还包括消费者个人的破产、市政破产等类型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美国的破产案件大多是由债务人主动申请的,之所以债务人愿意主动申请破产,就是因为“破产申请”意味着得到“保护”,企业或个人能够得到喘息的机会,来处理财务危机,甚至于通过破产偿还或重整计划重获新生。而且由于破产案件中大量的工作是由律师推动和完成,所以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美国,“破产保护”源于两个重要概念的实现,即“自动中止”和“信用修复”:
“自动中止”是美国破产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也就是一旦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批准,则所有针对债务人的催款行为一律必须中止,无论是正在诉讼过程中的,还是司法程序之外私底下的催款,包括打电话、发函,甚至于跟债务人的家人打电话催款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任何人违反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规定法院受理破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等。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中止”仅限于司法程序范围内的,对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私下采用的讨债手段并不在破产法的范围内。因此,在美国申请破产不是“毁灭”而是“保护”,这个观念深入人心,因此人们并不回避破产,而是在财务发生危机时主动选择申请破产。而且,财务危机并不要求达到“资不抵债”状态,有时债务人只要证明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财务流动性危机。
▋2.“信用修复”
在我们中国人传统理念里,“破产”等同于“一败涂地”,不但指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也包括对债务人的信用、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一旦破产很难东山再起。然而在美国,对于我们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如何才能获得重生的疑惑,很多跟我们交流的法官和律师却笑谈:我们的总统都曾申请过好几次破产,但并不影响他仍然担任总统啊。因为在美国,如果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与债权人根据联邦破产法典相关章节的规定(第11章用于企业重整,偶尔用于部分个人,第13章只用于消费者重整)达成清偿计划,债务人将在数年内按照计划逐步进行清偿,一旦清偿完毕则原来的债务不良记录就被消除,个人信用甚至比申请破产之前都要好,这也就是“信用修复”。当然,也不是说债务人信用修复就意味着信用就马上变得很高,由于破产记录会在信用报告中保留7年,所以,在破产记录保留的期限内债务人还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美国,有三大信用评级公司: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他们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各种信息,包括消费者房贷、车贷等信息,但有时消费者会发现信息并不准确,可以向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消费者保护部申请修改,该部门会进行相关调查,如果经调查认为不准确会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修改。
正因为“自动中止”和“信用修复”,美国许多企业和个人在财务状况发生问题时采用了申请破产方式来缓解危机。阿拉巴马州的一名律师跟我们分享了她的经历,她说很多债务人因为债务问题在刚来到她办公室的时候都是非常绝望的,有的甚至表示想要自杀,但后来她帮助这些债务人通过申请破产,然后在破产程序中跟债权人进行谈判,达成了和解并逐渐清偿了债务,这些债务人因此摆脱了糟糕的人生,开始重新生活,很多人又再次创业并获得成功,对此她觉得工作非常有价值。当然,她所说的债务人是指那些遇到财务危机的诚实的债务人,而不是借机逃债的债务人。

二、美国破产体制成熟完善,相关的机构和部门设置分工细致,相互独立却又互相协作配合。
▋1. 破产法院
美国共设立了94个联邦司法辖区,每个辖区内都设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破产法院,联邦破产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独立于联邦地区法院,对破产案件具有排他性的审理权。在美国访问期间,我们访问了因审理大型破产案件而著名的纽约南区破产法院,该法院审理了包括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等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涉及的资产多达数千亿美元。我们还访问了特拉华州破产法院、密歇根州东区破产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破产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破产法院,并与法官们就破产案件情况及法官的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破产法院的法官由巡回法院任命,任期为14年,可以连任。这些法官之前都是在全美甚至全球最顶尖的律所工作过的律师,至于这份法官职业能够给他们带来的报酬,很多破产法院的法官都坦言“比之前做律师少很多”,但问起他们是否会选择再回去做律师,他们无一例外地都坚定地回答“不会”。因此,美国破产法院的法官都是长期专门审理与破产相关的案件,破产法理论和实践基础深厚,很多破产法官曾多次参与甚至主导破产立法。破产法院的法官都有自己的专属法庭,在特拉华州破产法院,Wiles Michael E法官热情地带我们参观了他的法庭和办公室,详细为我们介绍了法庭的各个功能区域,还形象地描述了法庭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律师争锋相对的场面,我能感受到他非常享受这个过程,职业荣誉感溢于言表。


▋ 2.“美国受托人计划(U.S. Trustee Program)”及美国受托人行政办公室(EOUST)
“美国受托人计划”是美国司法部的一个组成部分,1978年创立,美国受托人计划执行办公室位于华盛顿,在95个地区设有办公室。该项目由美国信托系统基金提供资金。受托人计划共有1千多名成员,包括律师、财务分析师和助理律师等。司法部受托人计划的总法律顾问Diarmiuid Gorham先生向我们介绍了美国受托人计划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为了促进破产制度的完整性和效率,增进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相关者和债务人、债权人及公众的利益。
美国受托人的具体职责包括:管理按照破产法第7章、第12章及第13章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要求进行执法,防止欺诈和滥用破产程序的行为;迅速、有效地管理破产财产,确保专业费用合理支出;对于破产程序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指定和召集债权人委员会等等。
“美国受托人计划”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有些类似,但美国受托人是独立的,并不受法院指导,也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另外,还有“私人受托人”,一般被委任管理和监督消费者破产财产,他们并不属于政府雇员,但他们与美国受托人合作,以确保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完整性。

▋ 3.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一家美国政府公司,为美国银行的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在1933年大萧条时期成立的,由于在此之前,美国超过三分之一的银行破产,挤兑现象很常见,因此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目的是恢复存款人对美国银行体系的信任。自2011年多德-法兰克(Dodd-Frank)华尔街改革法案和《消费者保护法》通过以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会员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每一种资产类别为25万美元。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的保险费用,另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美国财政部拥有价值1000亿美元的信贷额度。一旦成员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则其资产将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出售给其他银行,由其他银行对资产进行整合。
▋ 4. 美国破产协会(ABI)
美国破产协会是一个拥有超过13000个破产专业人士的组织,包括律师、法官、法学教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等。该组织致力于研究与资不抵债相关的问题和领域。美国破产协会会通过组织会议和出版学术专刊,包括法律评论等进行宣传。由于该组织是无党派的中立组织,所以很多破产法官很乐意加入到该组织来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因此该协会还成立了许多小组,对有关破产的具体问题提出观点。该协会还专门成立了“第11章改革调研委员会”,组成委员包括美国最资深的破产及重组从业人员、还有Steven Rhodes法官(底特律市政破产案主审法官)及Robert Gerber法官(通用汽车重整案主审法官)等资深法官,经过长达三年的调研并提出《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为美国破产法第11章改革提供了专业、严谨和务实的建议。

▋ 5. 总检察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部
马里兰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部法律顾问Steven M.Sakamoto-Wengel向我们介绍了消费者保护部的工作职责,就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该部门设置了消费调解中心,有志愿者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还设有健康教育倡导部,处理医保赔付争议,此外还设有执行部、身份盗窃部、房产商调解部等等。对于消费者债务,特别是“僵尸债”(指消费者欠商业公司的债,商业公司将债权减值出售给了第三方讨债公司)往往存在欠债金额模糊及超过“三年”催讨期的问题,在催讨过程中存在很多争议。为此,消费者保护部通过一个议案,即超过三年讨债公司不能对消费者进行讨债,而且即便三年期间偿还过部分债务,都不能引起时效中断。讨债公司甚至不能向债务人的老板打电话,不能晚上打电话或者威胁债务人。而且讨债公司需要拿到许可证才可以进行讨债,否则构成违法并须返还已讨回的欠款。
由于每年消费者破产案件占据了美国破产案件相当比例,据ABI统计,美国成年人中每8人中就有1人面临破产,所以保护部还采用各种形式教育消费者,要求消费者合理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管理他们的债务,甚至帮助他们制定偿债计划。消费者保护部对于消费者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受到的商业欺诈进行调查,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交由刑事检控部门提起诉讼。

其实美国破产体制中除了上述部门、机构和组织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就是破产法律师,我们通过这次访问发现破产法律师在破产程序特别是申请第11章破产重组程序中的作用举足轻重,甚至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无法推动破产重组程序。关于破产法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我在后面的文章会另外单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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