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财富|笔迹鉴定“失灵”: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数字签名不看笔迹看技术
2026-04-21

当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通过显微镜比对,确认合同高某二字非其本人笔迹时,谁也没想到,这份权威的鉴定意见书,会被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直接排除适用

2025)沪74民终853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本质上是一场“技术逻辑”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矫正。保证人高某通过上上签平台完成数字签名后,以签名非本人笔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笔迹鉴定意见驳回出租人诉请;二审法院则从数字签名的技术原理出发,认定电子签名合法有效,改判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裁判,把司法实践中“见到签名就委托笔迹鉴定”的路径依赖,硬生生扳了回来。


文|虞臣伟 杨剑 刘晓雪


案情速览

2021年10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李某、高某作为连带保证人签约。高某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完成签署:平台向其手机号发送签约链接,高某注册账号后,以“姓名+身份证”一致性验证并通过刷脸校验完成实名认证,持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其颁发数字证书,高某最终确认调用数字证书完成签署。该合同及保证合同共5页,高某需逐页完成电子签署,平台记录显示其同一数字证书在连贯时间内完成了全部五处签署。签署后,合同通过哈希值技术确保不可篡改。

之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高某否认签署,并抛出一段辩解:其曾将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案外人李某2,后被告知交易失败,故不认可合同效力。与此同时,高某申请笔迹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意见:合同上高某签名非其本人笔迹。一审据此驳回对高某的诉请。

二审中,出租人补充提交《上上签电子签约合同全流程证明》《存证报告》等证据,法院依职权要求平台运营商出庭说明技术原理。运营商详细陈述了签约步骤、合同成立时间、一次签名多处复用的技术逻辑。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认定电子签名有效,改判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核心裁判逻辑

数字签名≠手写笔迹

本案核心在于:数字签名的效力应依何种标准认定?

(一)电子签名的类型区分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定义较为宽泛,实践中的电子签名技术路径差异显著。部分电子签名仅将手写笔迹图样插入电子文档,本质上仍是传统签名的电子化载体,笔迹鉴定尚有适用空间。而本案所涉签名采用X.509标准CA数字证书、RFC3161数字时间戳协议,应用非对称加密算法标准哈希算法,属于数字签名。数字签名的核心并非视觉上的手写图样,而是嵌入文档的数字证书,其真伪判断须遵循技术逻辑而非字迹比对。

(二)笔迹鉴定的排除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通过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并未针对案涉电子签名的数字化技术特征进行分析”,该方法“仅系为了证明该文书笔迹是否为特定人所写,并不适合用于案涉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认定”。这一判断具有关键意义:当电子签名具备数字签名技术属性时,笔迹鉴定方法应予排除,否则即以传统逻辑误读技术本质。

(三)可靠电子签名的三要件审查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二审法院逐项验证:

要件

本案事实

审查结论

专有性

通过“姓名+身份证”一致性验证,并以刷脸方式完成意愿性校验

专属于高某本人

控制性

签约手机号由高某本人控制,账号操作连续完成,高某确认该手机号系其使用

签署时处于其控制之下

防篡改性

第三方存证报告载明哈希值,证明合同未被篡改;五处签名系同一份合同的逐页签署,并非跨合同多次签名复用

签署后改动可被发现

三要件齐备,该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某关于“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李某2”的抗辩,未能推翻上述技术事实,签约手机号由其本人控制,操作链条连续,且刷脸校验具有意愿性,难以归责于他人冒用。


对金融机构的实务启示

(一)平台选择与技术合规

金融机构应确认电子签约平台具备以下要素:持牌CA机构颁发数字证书、遵循X.509/RFC3161等通用标准、采用非对称加密与哈希算法、提供第三方存证及验签报告。平台资质与技术路径的合规性,是电子签名效力的前置条件。

(二)流程留痕与证据固化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出租人补充提交了完整的签约流程证明。金融机构须保存:签约发起记录、短信发送记录、登录验证码记录、实名认证过程(含刷脸时间戳)、数字证书申请记录、签署确认记录、合同完成通知记录。上述数据形成连续操作链条,可有效反驳非本人操作登录与签署分离的抗辩。

(三)争议应对与举证策略

若对方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金融机构应及时提出异议,主张数字签名不适用传统笔迹比对方法,并申请平台运营商出庭说明技术原理,或提交公证存证报告。本案中,上上签平台运营商出庭陈述签约步骤、合同成立时间、一次签名多处复用的技术逻辑,与书面证据相互印证,成为二审采信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警示

高某一审中抗辩称其将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案外人李某2,后被告知交易失败。这一情节提示:即便完成实名认证,仍存在身份信息被他人获取后操作的可能性。因此,意愿性校验(如刷脸时的动作检测、签约前的明确确认提示)与生物识别的双重验证不可或缺。


结语

上海金融法院这一判决的价值,在于确立了数字签名效力审查的技术标准,矫正了司法实践中以笔迹鉴定否定电子签名的路径依赖。对金融机构而言,电子合约的合规重点已从“有无签名图样”转向技术路径是否可靠、操作流程是否留痕、存证报告是否完整 在数字化信用体系加速构建的背景下,这一裁判规则为金融业务的线上化转型划定了清晰的司法边界,数字签名的真伪,从来不看字写得像不像,而看加密技术过不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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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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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臣伟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yuchenwei@boss-young.com

虞臣伟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长江商学院金融MBA。曾任职于多家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历任法律合规经理、高级信托经理、信托业务部门总经理等核心职务,深谙金融机构管理规范与全流程项目运作,深度参与金融业务全链条运营管理。执业以来,长期服务于多家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机构客户,为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项目投融资、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合规服务,擅长特殊资产管理与退出、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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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yangjian@boss-young.com

杨剑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专注公司商事、金融资管、金融/职务犯罪领域,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长期为多家大型公司集团提供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股权架构、项目融资、重大事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长期为多家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MC、上市公司等机构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此外,刑事辩护方面,聚焦金融职务犯罪,成功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受贿等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辩护策略制定与实务处理上积累了扎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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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雪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顾问 📍上海

   liuxiaoxue@boss-young.com

刘晓雪顾问,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FRMCFA Level III Passed服务于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熟悉金融机构投资流程,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融资项目经验设立全行业最大规模慈善信托,获得慈善服务奖擅长财富管理方向,完成多笔上市公司及高净值客户家族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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