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5)沪74民终30号二审判决,认定债券发行人为换取展期表决支持而与个别持有人签署的“备忘录”无效。这是全国首例明确否定此类“抽屉协议”(即私下签署、未向全体持有人披露的个别利益安排)效力的判决。案件源于上海某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发行人以指定第三方受让债券为条件换取持有人投赞成票,该私下安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裁判结果并非孤立。此前,债券违约潮中“以时间换空间”的展期操作已成常态,发行人通过个别协商、利益承诺影响持有人会议表决的做法屡见不鲜,但司法态度始终模糊。上海金融法院此次从“三公原则”与公序良俗切入,为类案确立了审查框架,也为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与风险处置划定了红线。
文|虞臣伟 杨剑 刘晓雪
案情回溯
一份“备忘录”的双面结构
2019年5月、2020年7月,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公开发行19XXG3、20XXG2两只公司债券。上海某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基金产品购入,成为持有人。
2021年起,发行人出现债务危机,多只债券面临逾期。2022年,为争取展期议案通过,发行人与某远公司展开谈判,形成三份《备忘录》:
备忘录 | 签署时间 | 债券标的 | 核心安排 | 形式要件 |
《19XXG3备忘录1》 | 2022年5月 | 19XXG3 | 发行人指定第三方,分5期按面值受让 | 双方盖章 |
《19XXG3备忘录2》 | 2022年5月 | 19XXG3 | 同上 | 双方盖章 |
《20XXG2备忘录》 | 2022年7月 | 20XXG2 | 发行人指定第三方,分4期按面值受让 | 缺发行人签章 |
三份《备忘录》的结构高度一致:某远公司承诺在持有人会议上对展期议案投赞成票;发行人承诺议案通过后指定第三方以大宗交易方式分期受让债券,价格锁定为面值。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损失。
展期议案均获通过。发行人后续履行了部分受让义务,其中19XXG3合计30%、20XXG2合计20%,之后停止。2024年,20XXG2两期利息逾期未付,某远公司遂起诉,主张发行人支付剩余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一审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认定两份《19XXG3备忘录》生效但缺乏违约责任约定,驳回本金主张;认定《20XXG2备忘录》因缺签章未生效。随后,某远公司上诉。
二审裁判
从“成立”到“无效”的效力反转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改弦更张,在三个层次上重构了裁判逻辑。
(一)成立层面:履行治愈形式瑕疵
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认定《20XXG2备忘录》虽无签章,但条款经微信磋商确认,且发行人已履行第一期20%受让义务,合同成立;三份《备忘录》均进入效力审查阶段。
(二)效力层面:公序良俗的否定性评价
这是本案的核心突破,二审法院从四个维度认定案涉备忘录无效:
第一,目的不正当——操纵表决机制。发行人给予个别持有人额外利益,换取其在展期议案中的赞成票,实质是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私下操作影响其他持有人的决策能力与效果,破坏集体行权保护共同利益的制度初衷。
第二,结果不平等——违反“同券同权”。同等票面金额债券所代表的权利应当均等。根据《备忘录》,某远公司可在债券到期前实现退出,不受延期兑付方案约束,获得保底票面收益与优先清偿地位,明显背离同券同权原则。
第三,外部性损害——削弱整体偿债能力。若发行人按《备忘录》向某远公司支付未能转让的本金及利息,在债券尚未完全到期的情况下,等同于个别提前兑付,将削弱发行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偿债能力,影响展期后其他持有人债权的实现。
第四,信息不透明——侵害知情权。《备忘录》私下签署,未向全体持有人披露,影响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三份《备忘录》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后果层面:过错分担与请求权基础转换
合同无效后,某远公司主张发行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支持:双方对《备忘录》无效均有过错,某远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此风险应有认识;且其仍持有债券,可依《募集说明书》主张到期兑付,并无实质损失。
对于一审已认定的20XXG2两期逾期利息,因发行人未上诉、二审中确认尚未兑付,且某远公司同意一并处理,法院予以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度评析
效力认定的方法论与边界
(一)“穿透式审查”的司法立场
本案的裁判方法值得细究。法院并未停留在《备忘录》的文义表面,即“指定第三方受让”在形式上属于第三方交易安排,发行人并非直接付款义务人;但法院穿透审查交易实质:第三方由发行人“指定”,受让价格锁定面值,某远公司不承担债券减值风险,这实质是发行人以间接方式提供的保底兑付承诺。
这种穿透式审查,与此前类案中对“维好协议”的认定形成对照。在(2021)京04民初123号案中,法院认定“维好承诺”有效,关键在于其不改变原债券本息偿付结构,不产生特定持有人的优先顺位。而本案《备忘录》直接制造了个别持有人的提前退出通道与保底收益,改变了清偿顺位与风险分配格局。
(二)无效路径的选择:为何不是可撤销或违约责任
类案中存在其他规制路径,例如(2021)沪民终962号、(2019)沪74民初22号案中,法院对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优势给予个别投资者差别待遇的行为,从违反诚信原则或侵权责任角度判令赔偿,而非宣告协议无效。
本案为何直接认定无效?核心在于行为主体的差异。前述案例的规制对象是中介机构,其负有为全体持有人利益的信义义务;而本案被告是发行人,其行为直接涉及债券兑付资源的分配。若采违约责任路径,发行人仍需履行“赔偿”义务,结果上与协议有效无异,无法消除对偿债能力的损害。唯有无效路径,才能彻底否定个别提前清偿的效力,维护债权人平等原则。
(三)“同券同权”的规范内涵
“同券同权”并非《证券法》的明文表述,而是法院从债券契约的集体性特征中推导出的解释原则。其内涵包括:同等条件下的表决权平等、清偿顺位平等、信息获取平等。本案将这一原则与公序良俗挂钩,提升了其规范效力层级,违反“同券同权”不再仅是违约或侵权问题,而可能导致合同根本无效。
实务镜鉴
金融机构的操作红线
(一)债券持有人的投资风控
风险场景 | 应对要点 |
发行人私下提出"额外条件"换取投票支持 | 警惕"抽屉协议"效力风险,优先要求纳入持有人会议统一框架 |
发行人承诺第三方受让、回购、差额补足等 | 审查是否构成个别优先清偿,评估公序良俗审查风险 |
展期谈判中的利益安排 | 要求向全体持有人同等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 |
协议形式瑕疵(如签章不全) | 及时补正,保留实际履行的完整证据 |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某远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法院对其过错评价标准更高。这提示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中,不能仅凭“形式合规”主张保护,需对交易实质的正当性进行独立判断。专业投资者(基金、券商、资管等)明知抽屉协议风险仍参与的,将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二)发行人的债务重组合规
展期操作本身不违法,但边界清晰:
红线一:个别利益输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个别持有人提供优于其他持有人的清偿条件,包括第三方受让安排、追加担保、利息减免等。
红线二:隐蔽性安排。所有增信措施须向全体持有人披露,经持有人会议程序确认。
合规替代:通过受托管理人提出统一方案,面向全体持有人提供同等增信,如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现金质押等。
(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边界
本案未直接涉及受托管理人责任,但隐含了程序合规的重要性。若受托管理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抽屉协议”存在而未披露,可能面临违反诚信义务的追责。参考(2021)沪民终962号案的裁判逻辑,中介机构在信息优势地位下的“差别化交易”安排,即便协议形式有效,亦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语
债券市场治理的司法回应
本案标志着债券市场司法裁判进入实质合规时代。同券同权、三公原则、风险自担,不再是理念,而是可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司法规则。无论是债券投资、风险处置还是债务重组,私下利益安排、抽屉协议均不具有司法保障,回归公开、公平、公正才是唯一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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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臣伟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长江商学院金融MBA。曾任职于多家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历任法律合规经理、高级信托经理、信托业务部门总经理等核心职务,深谙金融机构管理规范与全流程项目运作,深度参与金融业务全链条运营管理。执业以来,长期服务于多家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机构客户,为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项目投融资、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合规服务,擅长特殊资产管理与退出、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yangjian@boss-young.com
杨剑律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专注于公司商事、金融资管、金融/职务犯罪等领域,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长期为多家大型公司集团提供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股权架构、项目融资、重大商事纠纷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长期为多家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MC、上市公司等机构的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此外,刑事辩护方面,聚焦于金融与职务犯罪,成功承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受贿等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辩护策略制定与实务处理上积累了扎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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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雪顾问,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FRM,CFA Level III Passed。服务于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熟悉金融机构投资流程,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融资项目经验;设立全行业最大规模慈善信托,获得慈善服务奖;擅长财富管理方向,完成多笔上市公司及高净值客户家族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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