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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二)破产篇
作者:公司部 陈鹏律师
2020年春节,一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席卷中国大地,伴随着突如其来的疫情,各大城市尤其是重灾区武汉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以口罩为代表的防护用品短缺。
在这种背景下,1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下称“吴江区法院”)紧急许可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刚松公司”)恢复经营,争取在一周之内恢复防护物资的生产。
吴江区法院的决定一出,各大媒体纷纷点赞,最高院官微在1月29日以“硬核!吴江法院紧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为题做了详细报道,随后山东威海、湖南石门等地法院也采取了类似措施。
案件基础事实
值得考虑的几个问题
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吴江区法院决定恢复刚松公司经营的正式法律文书,但根据包括最高院官微在内的大量媒体报道,吴江区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26条(下称“26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债务人,行使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内的企业管理权力。
从案件基础事实中,显而易见刚松公司已经历过多轮强制执行程序,虽然我们并不清楚管理人接管时,刚松公司是否还有现金资产,但一旦恢复经营,维持生产所需的职工工资、原材料采购等必然产生成本支出。
也许正式考虑到上述问题,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没有明确的重整可能性时,管理人很少会主动提出将已陷入停产的企业恢复经营。
结语
孟子云“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是大非面前,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苛求吴江区法院或刚松公司管理人。而且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吴江区法院作出恢复经营决定前,经过了对刚松公司的实地勘察,也与相关各方进行了论证磋商,我们衷心希望刚松公司能够尽快恢复生产,为早日平息疫情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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