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离婚证明书”
2019-02-16


郑彬彬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就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离婚证明书》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出了上海首份《离婚证明书》,率先推出离婚证明书制度,其后上海地区各个法院也相继发出《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是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而产生的创新性产物。但是很多人对于离婚证明书并不了解,笔者在本文予以相应解释。


何为离婚证明书?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系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至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双方离婚证。


如男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终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并出具相应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但是并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可以说是判决书的“瘦身版”。


《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证明书》是证明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因生效裁判文书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当事人在离婚后,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用于证明其婚姻状态。


根据备忘录规定,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那么,当事人向民政部门提供《离婚证明书》证明其婚姻状态,并申请办理再次结婚登记手续时,可方便民政部门予以核查。


《离婚证明书》的作用?


经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出入境、财产登记、就业登记、再次结婚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往往需要提供婚姻状态证明,因而不得不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但是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往往包含了当事人甚至其子女许多个人信息以及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描述,对外展示、使用容易造成当事人信息的泄露。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时隐去当事人个人隐私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既到了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作用,显示了法院的温情和关怀,又能彰显法院权威,使《离婚证明书》起到同等于裁判文书的效力与作用。


《离婚证明书》的样式?


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单页统一采用A4大小纸张,也对于各种类型文书的格式均有明确、固定、统一要求,但鉴于我们目前尚未法律规定《离婚证明书》制度,目前尚处于是法院对于该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各个法院也尚未统一《离婚证明书》的样式。仅就上海地区,在我们曾经负责办理的案件中,也拿到过各个法院样式、格式完全不同的《离婚证明书》,更不要说其他省份和地区。以徐汇法院和闵行法院为例进行对比,汇法院的《离婚证明书》采用较一般纸张更厚的A4纸张,且正反两面均有内容,闵行法院的仅为一页纸;颜色基调上,徐汇法院采用蓝色作为底色,黑色文字为主;闵行法院就是白底黑字最为一般的正式文书样式;行文格式上,徐汇法院的《离婚证明书》对折后首页为“离婚证明书”字样,内页左侧印有“徐汇法院”标识,右侧为正文内容;闵行法院的《离婚证明书》所有内容均在一页纸内予以列明。(左图为徐汇法院《离婚证明书》、右图为闵行法院《离婚证明书》)



结语


笔者认为,《离婚证明书》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鉴于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排除在实践使用中在部分部门存在障碍,但上海民政局和上海高院联合出台备忘录,可见民政局认可其效力,既有利于双方就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也为当事人再次结婚登记提供了便利,至少在民政局使用《离婚证明书》不存在障碍。


此外,笔者认为,法院应尽快完善、统一、规范《离婚证明书》的样式。既然《离婚证明书》具有与裁判文书同等法律效力,也应当有统一的样式,树立法院作为公权力的权威,且样式应以方便保存、携带和使用为原则,否则就失去其重要意义。


笔者相信,法院终将会建立规范的《离婚证明书》制度,而相关机构部门亦会认可其效力,但笔者还是希望大家婚姻幸福,永远都没有用到《离婚证明书》的那一天。

过鉴定,出具该部分工程是否合格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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