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合同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768条
2020-09-15


合 同 编


第768条

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取得规则


01


新增条文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02


律师解读



应收账款的保理市场也是一种资产交易市场,难免出现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转让。此时,通过立法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取得顺位规则,有助于交易主体防控交易的风险和维护市场的秩序。


为此,《民法典》第768条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应收账款系一种债权,受《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让与一般规则的规制,但《民法典》第546条是从债务人保护的角度出发,而未正面回答债权何时让与,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意思主义”和“通知主义”两大观点,前者以合同约定为债权让与的变动依据,后者以通知何时到达债务人为变动依据,两者各有利弊。


意思主义在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于如何抵御诚信风险,即一旦确立意思主义规则,合同倒签等不诚信行为可能极大扰乱债权交易市场的基本秩序。《民法典》针对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动产抵押权等权利均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应收账款的让与也采纳了这一规则。本条的实践意义在于鼓励所有的应收账款让与交易都进行登记,以规范整个债权交易市场。


2、依据本条规定,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以通知到达时间来确定应收账款的归属,结合本条和《民法典》第546条似乎可以推导出:我国承认了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义”变动模式。这一讨论的实践意义在于,倘若出现针对应收账款的执行异议,若没有进行转让登记,转让通知的事实也将成为能否支持执行异议的重要考量因素。


另外,由于《民法典》在本条中有意区分“登记”与“通知”,因此不能认为登记就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已经登记而未经通知的,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以清偿为目的为给付的,应收账款债权依然消灭。


3、既没有登记,也没有通知,《民法典》并未以合同签订顺序来判断应收账款的归属,进一步印证我国没有采纳“意思主义”的债权让与模式。在理解本条最后半句时需要注意,由于未登记、未通知,为求公平和规避诚信风险,此时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应当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当然,规避这些潜在风险和争议的最好办法就是早登记,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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