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能够更直观、全面、准确地了解到私募基金行业的刑事司法现状,结合近几年司法数据公开的趋势,笔者查询了目前网上公开资料所能查询到的司法信息,经过数轮数据筛选、整理、统计和分析,最终总结出涵盖私募基金行业刑事司法各类数据的刑事司法研究报告,用以反映私募行业当下刑事司法现状。
本系列报告共有上、中、下三篇,各篇主题分别为《私募基金行业刑事犯罪案件统计分析》、《私募基金犯罪定罪量刑情况统计分析》、《从10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私募基金犯罪辩护要点和策略》。
本文是三篇报告的上篇,主要着眼于目前收集整理出的私募行业刑事司法文书,并进行分类统计、数据分析,最终得出目前国内私募刑事案件的基本现状。
数据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行业领域: | 私募基金 |
专业领域: | 刑 事 |
地域分布: | 全 国 |
统计年份: | 2010年起至今 |
检索对象: | 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不起诉书等各类生效刑事司法文书 |
检索工具: | 威科先行、法蝉、无讼、元典等 |
检索到的法律文书数量: | 1609份 |
各类文书数量、性质、分布情况,详细统计结果如下:
我们按照每个案件结案时间所在的年份,将案件进行了时间划分处理,从而得出每年的相关案件数量,最终得到的结果如下: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信息:
1、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在2014年之前,基本处于萌芽状态。全国范围内的案件数量,在2010-2012连续三年处于个位数,2013年稍有增长,达到17件。
2、2014年,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数量陡增,相较2013年增长了近6倍,达到92件,在2015年略微回落之后,开始以每年60-80件的数量高速增长,到2019年,当年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五年前的5倍,并且是2013年的26倍。可见自2013年起,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且增长数量越来越快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
3、本文统计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8日,本年度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已有数量为107件,如果按照半年估算,今年全年的该类案件数量约200件,相较去年,少了60%。这是否说明,今年以来私募基金犯罪打击力度减少,或者私募案件犯罪发生较少了呢?
其实不是。在本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召开的私募基金研讨会上,我们已经讨论过,今年私募犯罪案件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受了疫情的影响。疫情之下的司法机关,基本在四五月份之后才逐渐恢复正常运行,疫情还在的5-7月三个月时间案件数量已经达到100余件,如果没有疫情,案件数量可想而知。
我们依据每个案件管辖的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确定了每个案件的地域归属,并以此为标准,将全部检索到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进行地域划分,最终得到了如下图表:

从这个图我们基本可以看出,各地累计的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当中,当属北京最多,领先第二名将近100件,随后是上海和浙江,分别以147件和141件占据榜二和榜三,上述三个地区可列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包含广东、河南、湖北、江苏四个地区,案件数基本在100-120件之间。随后是第三梯队,这一梯队地区最多,分别是重庆、四川、山东、湖南、福建、吉林、山西、河北、天津、辽宁、江西、安徽、黑龙江、云南、陕西、海南、内蒙古,这些省份的数量都是两位数。最后一个梯队的案件量都在个位,他们分别是甘肃8件、广西7件、贵州6件、宁夏5件、青海4件、新疆3件,所有省份中数量最少的是西藏,2件。
从上述图表和数据中我们基本可以看到,私募基金类犯罪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中尤以北上广浙等地区为主,四个地区数量总和为645件,占到了总案件数量的40%。按地域分布,由东往西,数量逐步减少,新疆、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数量最少,三者相加仍未超出个位数。
由此可见,东部地区对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把控形势,明显比西部严峻,东部地区对私募基金行业风控和法律的需求,也远大于中西部地区。
为了更直观地看到不同地区案件数量分布情况,我们制作了如下数据地图,仅供参考:


在全部检索到的1609份法律文书当中,我们对文书的类型进行了简单的区分,基本类型和数量如下表:

根据这个表格,我们将剔除二审改判、再审改判后的判决书数量,加上不起诉书的数量,确定为本次检索到的案件数量,总共为1004件,其中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为913件。我们将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和二审改判的判决书数量之和确定为进入二审的案件,总共为324件。随后,我们就可以得到如下信息:
2、所有进入二审和再审的案件,相较于一审,进行改判的案件比例为:26.9%;
3、在所有案件中,能够在检察院阶段成功阻击,不起诉、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比例为:9.06%;
4、以一审判决数量和起诉书之比例粗略估计每个案件的涉案人数的话,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案均人数约3.52人,实际案均人数应当在此基础上略有增加,所以每个案件最终被判刑的人数大致为4人及以上。

审判程序及管辖法院层级
1、审判程序

2、管辖法院层级

上述两个表格为我们检索到的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后,分别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文书数量,同时还有不同层级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数量。综和这些数据,我们得到了如下信息:
1、在所有案件中,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的数量为658份,不服一审上诉的案件数为324件,不服二审继续申诉的案件为15件,其中69个案件二审改判,2个案件再审改判。这就可以得出,在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当中,上诉率为35.5%,二审改判率为21.3%,再审改判率为13.3%,总体来讲,在其他全部刑事案件中,这样的改判率算相当高了。
2、 829个案件一审程序在基层法院,80个在中院,占比分别为91.2%和8.8%,这意味着审理私募基金类犯罪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还是在基层法院。
我们同样检索了所有私募基金类犯罪最终判处的刑罚种类,最终得到了如下的结果。
在所有案件结果中,最终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数量为968件,其中一审908件,二审60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数量为17件,最终宣告无罪为1件。在一审判处了刑罚的案件当中,各刑罚涉及的案件数量为(自由刑、财产刑和政治附加刑可能重叠):

这个表格的数据基本就说明,在涉嫌私募基金犯罪的案件当中,最终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人身自由刑的概率为95%,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个人财产等财产刑的概率,基本为90%,而此类犯罪为经济型犯罪,最终加以政治附加刑的概率较低,约为5.4%。
我们还可以看到,涉嫌私募犯罪的案件中,无罪判决率约为1‰,经审判后免予刑事处罚的概率约为7‰,结合前文,虽涉嫌刑事犯罪,但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概率约为9%。
在检索相关数据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比如在所有案件中,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案件有369件,经过案件审理后,最终适用了缓刑的案件有472件,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涉嫌私募基金犯罪,有36.8%的机率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有47%的机率被适用缓刑,不用去服实刑。
又比如,在所有案件里面,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752件,罪数形态是一罪的有840件,意即,74.9%的私募基金类犯罪为共同犯罪案件,83.7%的案件只有一个罪名,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经过本文对私募基金类犯罪的研究和整理,我们基本可以总结出私募基金犯罪有如下特征点:
第一,私募基金类犯罪自2014年起,逐年增长,如非受疫情影响,2020年或成爆发态势;
第二,东部地区的一线城市,为私募基金类犯罪高发地区;
第三,私募基金类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相较于一般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以及最终适用缓刑的概率均较高。
明确上述特征之后,我们也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私募行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内违规违纪现象的整顿和清理,夯实法规基础,提高规范要求,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私募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查和管控,坚决处理不合规定的业务内容和人员,从流程设置和内容规范等方面全面加强风险把控,隔离风险。
第三,律师办理私募刑事案件时,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上共同发力,争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简单将案件阻击,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或者不予起诉,如案件进展至审理阶段,也应努力争取缓刑的适用。
注:
本文所载数据,或因公开数据不全面、检索内容不彻底、数据标签不精准等原因导致最终统计结论与实际情况有所偏离,故本文数据仅供相关人人士参考使用,请勿作实际准确数据结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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