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哄抬物价是否涉刑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七)
2020-02-05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计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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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七)刑事篇

本期作者:李国栋  专职律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


据人民日报网1月29日微博:【#北京重罚口罩涨价# 拟开300万元罚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1月23日以来,已累计对31件价格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其中1月28日立案15件。


1月23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度抬高N95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向该药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全力遏制防护用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切实回应群众诉求,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在1月28日公安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上也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在疫情面前,针对“口罩涨价”等哄抬物价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之外,也可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众所周知,自由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那么,经营主体大幅涨价的行为会导致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笔者试从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理论角度


从理论角度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条文对于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定义十分明确,但对于第(四)种行为的描述却过于模糊和宽泛。长期以来,如何理解和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很多人担心,该“兜底条款”将导致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

幸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以外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均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来认定。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该“兜底条款”的滥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非典时期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将“哄抬物价”的行为列入了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这里首先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体经营者将其商品进行大幅涨价是否就等于哄抬物价?对此我认为应该判断个体经营者的单独行为是否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如果是在正常时期、商品供应充足的情形下,一个经营者的大幅涨价不会影响到其他经营者的定价,消费者仍然可以以正常的价格购买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此时,公共的利益没有收到损失,故不宜认定其为哄抬物价;而如果在防疫期间物资比较短缺的情况下,一个经营者的大幅涨价的行为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哄抢,并导致其他经营者相继效仿,确实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防疫部署,应该为国家所干预。故目前对于防疫期间将口罩、药品等物资大幅涨价的行为认为违反《价格法》的哄抬物价行为是没有疑问的。

回到该司法解释,其具体条文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可见,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典型的构成要件(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之外,该司法解释还设置了一个特殊的构成要件,即只有违反了“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这一特殊时期的“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对于这一构成要件却可能产生两种理解:其一,只有违反了特殊时期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二,相关规定即使不是在特殊时期颁布的,行为人只要在特殊时期违反了该规定,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时期的犯罪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打击,故对于所涉罪名均规定从重处罚,其从重的依据为“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时期”这一特殊犯罪时空条件,而非违反了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中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其构成要件中违反的国家规定,也不以在特殊时期颁布为前提条件。此外,国家对市场经营和价格主要采取常态化管理,不能强求同时也没有必要针对每次疫情防控都发布特殊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应该采用第二种理解。

另一方面,哄抬物价的行为有其特殊之处,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大多数行为即使不是在特殊时期也构成犯罪。而哄抬物价行为只因该司法解释才被列入犯罪行为的范畴。从这一个角度来说,似乎采取限缩解释,将行为人所违反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在不违背文义的前提下进行最大程度的限缩,才能更好的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国家对于市场经营和价格的管理除了平时的常态化管理,确实可能在非常时期发布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山东省发改委就在1月30日发出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按哄抬价格查处。因此,采用第一种理解也符合客观事实。

由于该司法解释适用于特殊时期,故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并未搜索到对哄抬物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相关判决。故无法从判例中探知司法机关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 

实践角度


从实践角度来说,根据近期的新闻来看,对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行为,主要还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 本文开篇提到的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10只口罩卖850元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



  • 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对此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联家超市徐汇店对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15个品种的蔬菜进行大幅涨价,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罚款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天津市一案中,行政部门已将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而国家和天津市的发改委均未发布类似于山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特殊规定或通知。从相关新闻中亦可得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是《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这两个在本次防疫期间之前就颁布的法律和规定。所以我们可以推知,至少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解释。公安机关是否予以立案并无报道。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哄抬物价行为不在列举的犯罪行为之内,故为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所以,除了天津这一例,其他违法主体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可能只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他们有哄抬物价行为之初就向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导致他们没有时间获得刑事立案所必须达到的五十万元非法经营数额或十万元违法所得。

总结


结合上述两方面,虽然对于哄抬物价行为入刑的合理性及其理解和适用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通过开头提到的公安部视频会议以及国家在多个场合所强调的内容,我们可知国家严厉打击防疫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居民正常基本生活的决心。因此,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防疫期间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谨慎行事,共同帮助国家渡过难关。


作者简介


李国栋  专职律师

李律师专业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诉讼辩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海量的案例。曾代理多起涉及标的金额巨大、当事人为大型企业的诉讼,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同时也为多家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驾护航并化解法律风险和危机,深得客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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