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9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刊登了HashKey Holdings Limited(股份代号3887,以下简称“HashKey”或“公司”)一份自愿性公告。
根据公告披露,公司全资附属公司HKDAG(Singapore)Pte.Ltd.于2026年7月22日与Asia Pacific Exchange Pte.Ltd.(以下简称“亚太交易所”或“APEX”)及其主要股东订立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拟议收购亚太交易所全部股权。目标集团依托亚太交易所持有的新加坡“认可交易所”(Approved Exchange)牌照及Asia Pacific Clear Pte.Ltd.持有的“认可结算所”(Approved Clearing House)牌照,在新加坡运营一个全面且完备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这是HashKey自2025年12月以“港股数字资产第一股”身份登陆港交所主板之后,公开披露的第一笔重大跨境并购事项。拟议收购须完成对目标集团的尽职调查、订立最终文件、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批准等一系列程序。
一手“买牌照”,一手“做稳定币”,本文以HashKey为标本,逐一拆解行业特有的法律尽调要点。
港版“虚拟数字资产合规基础设施”
——产业链速写
香港正在把自己打造成全球虚拟数字资产的“合规高地”。2025年6月1日生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以下简称AMLO)已经在香港建立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发牌制度;2025年8月1日,全球首部专门管理法币稳定币的《稳定币条例》(Stablecoins Ordinance)正式生效,香港金管局同步发布《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2025年8月版);2025年12月24日,香港财库局与证监会发布《咨询总结》,进一步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拟新设“虚拟资产交易”、“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及“虚拟资产管理”三类专项牌照——截至本稿撰写日(2026年7月31日),该等新牌照仍处立法阶段,尚未生效,因此本文讨论均以现行有效的法例及牌照体系为基础。
虚拟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产业链可分三层。
上游是公链与基础设施层——比特币、以太坊、Solana等Layer1公链、Layer2扩容网络、节点运营商、跨链桥;
中游是虚拟数字资产交易的持牌服务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场外交易(OTC)商、托管人、质押服务商;
下游是资产和资金端——代币化(RWA)发行平台、稳定币发行人、机构投资者、家族办公室、零售投资者以及传统金融机构入场接入。
HashKey正位于产业链中游核心节点,向上对接公链流动性,向下连接资产方和资金方,是典型的“金融基础设施”角色。
市场规模方面,弗若斯特沙利文披露,香港虚拟数字资产现货ETF市场规模自2024年首批产品上市以来已突破70亿美元;花旗集团研究、波士顿咨询集团分别预计,2030年全球RWA市场规模将达16万亿美元,全球稳定币总市值已突破2700亿美元。虚拟数字资产行业正处在“合规护城河”决定估值溢价的窗口期,这是今天写HashKey案例的最直接why-now。
港股数字资产第一股
——HashKey业务模式拆解
HashKey由万向控股鲁伟鼎、博时基金前总裁肖风联合发起,于2025年12月17日在港交所主板挂牌,是香港11家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一、香港市场份额超过75%的区域性在岸数字资产平台,肖风博士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上市时公司发行引入14名基石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可观,国际长线机构与产业战略方并列其中。
公司业务由三大板块组成:
其一,交易促成服务——通过HashKey运营的一站式交易平台,为机构投资者及零售投资者提供数字资产投资便利,涵盖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运营及场外交易(OTC)撮合,按交易额收取佣金,佣金率通常介于0.03%至0.29%之间。截至2025年9月30日,HashKey平台支持USDT、BTC、ETH、USDC、SOL、LINK、AVAX、DOGE、UNI、XRP等的交易;

图1、交易促成服务的业务与资金流向
其二,链上服务——包括企业及ETF客户质押(机构及ETF客戶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将资产委托给HashKey的验证者节点,而无需将资产转移至第三方钱包,从而将质押效率与监管合规相结合)、代币化服务(提供包括RWA在内资产结构化、合规代币发行、区块链部署、交易所分销及持牌托管)等;

图2、RWA等代币服务的业务及资金流向
其三,资产管理——通过私募基金及二级市场基金为他人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截至最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资产管理规模约78亿港元。

图3、资产管理服务的业务及资金流向
公司客户结构划分为机构客户、Omnibus客户、生态合作伙伴、零售客户四类,机构客户收入贡献占比持续提升。
2025年全年业绩已于近期公布:收入约7.23亿港元,同比微增0.3%;亏损净额约10.87亿港元,较2024年亏损净额11.89亿港元有所收窄;第四季度收入2.196亿港元,同比上升30.48%,但第四季度净亏损2.903亿港元,同比扩大40.91%,净利率为-132.2%,公司决议不派息。亏损主要源于持续投入的合规与基础设施支出以及跨境牌照布局的前置成本。二级市场方面,公司股价较52周高点7.98港元回调至约1.85港元附近,年内累计跌幅一度超过70%,市场对“虚拟数字资产合规概念股”的估值锚正在被重新校准。
未来可能的看点是两项新业务:(1)公司已获得金管局颁发的稳定币发行人牌照,拟于近期发行参照港元的指明稳定币,将业务模式从“交易平台”延伸至“稳定币发行人”,这意味着HashKey将首次直接受《稳定币条例》及其附表2所列最低准则的全面约束;(2)本次公告披露的收购亚太交易所事项,若完成,公司将在新加坡取得AE与ACH双牌照,形成“香港证监会+金管局”与“新加坡MAS”双司法管辖区的多牌照矩阵。
数字资产公司的特有法律尽调
以下逐一拆解HashKey这类数字资产公司特有法律风险。每一项均遵循“法律问题→公开材料显示→投资人尽调要点”三段式结构。
法律问题: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机构须同时持有三项法定牌照:(1)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RA条及附表3B发出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VASP牌照);(2)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SFO)发出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牌照;(3)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的第7类受规管活动(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
三项牌照同时具备方构成香港证监会意义上的VATP,缺一不可。而SFC规管牌照条件中包含“适当人选”持续性要求、财务资源规则、保管客户虚拟资产的98%冷钱包+2%热钱包分隔规则等任一未达,均可能触发证监会“暂时吊销”或“撤销”任一牌照的连锁反应,链条式影响全业务条线。《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三项新牌照——虚拟资产交易、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虚拟资产管理——虽然2025年12月24日《咨询总结》已明确立法方向,预期2026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但截至2026年7月31日,该修订条例尚未生效,新牌照制度的具体发牌门槛、客户资产隔离、反洗钱义务细节仍属立法不确定性。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招股书披露,公司目前持有证监会发出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相关牌照组合,其香港主体在VASP、1号牌、7号牌项下运营。2025年12月17日上市后,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进一步公告,集团拟通过新加坡全资附属公司HKDAG SG收购持有AE牌照的亚太交易所,其附属公司Asia Pacific Clear持有ACH牌照;根据公告,“在新加坡的严监管框架下,全市场目前仅三家机构同时持有AE与ACH两类牌照”。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核查目标公司在香港的VASP、1号牌、7号牌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曾被证监会施加任何“暂时吊销”以外的额外条件;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三项新牌照的预期修订与证监会开展预沟通,掌握其就新规落地的内部准备度;
如交易涉及跨境牌照,应单独取得目标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如MAS)的预先非正式意向反馈,并将监管批准列为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未获批准不进行交割;
在收购对价中预留监管整改准备金(Regulatory Remediation Reserve),以应对收购后被监管机构要求追加资本或调整业务模式的情形。
法律问题:《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附表2第2部对“客户尽职调查”作出系统规定,涵盖识别客户、核实客户身份、识别实益拥有人、持续审视客户关系等核心义务;附表2第5部则要求持牌机构在客户为政治敏感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客户来自《税务(关于申报税务管辖区以外的实益拥有人资料)令》所指明的申报司法管辖区等高风险情形时,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措施。
附表2第20条要求持牌机构委任“洗钱报告主任”(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MLRO),负责审视可疑交易报告并与联合财富情报组对接。违反AMLO附表2义务,最高可被处以港币100万元罚款及最高2年监禁。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招股书风险因素章节明确,公司业务受AMLO及其附表2全面约束,公司须就每位客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识别资金来源、筛查制裁名单、监控异常交易模式。对于零售客户,公司须按SFC 2023年12月22日《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及其后续修订)评估客户虚拟资产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对机构客户则按AMLO附表2开展机构CDD并对资金来源及实益拥有人进行穿透式核查。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核查目标公司近三年是否收到证监会的合规问函、警告信或罚款通知;
审查目标公司洗钱报告主任的资历、独立性及汇报路径,评估其在组织架构中是否享有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的权限;
抽样核查目标公司KYC档案——尤其是实益拥有人穿透、来源资金证明、政治敏感人物筛查记录的完整度;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部署独立于业务条线的交易监控系统,且其规则库是否覆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短时段频繁交易”、“夜间大额交易”等虚拟资产典型可疑模式;
对收购方而言,应将AMLO合规体系的健全度作为交易对价调整因子——若目标公司被认定需重建KYC/AML体系,应从对价中扣除预计补建成本。
法律问题:《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香港法例第571D章)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与“非专业投资者”两类。对于虚拟资产交易,《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2023年12月22日,由证监会与金管局联合发布)对零售投资者设定了严格的门槛——个人客户须具备不少于港币100万元的投资组合(不包括不动产)、或不少于港币800万元的金融资产/净资产,方可由持牌平台通过适当性评估程序获准买卖虚拟资产;在产品层面,零售投资者仅可买卖在SFC认可平台上架、被纳入“主要虚拟资产”白名单的虚拟资产(具体由SFC不时检视并更新名单),非白名单虚拟资产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推介。
《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对质押服务亦设定了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的限制。《稳定币条例》第5条规定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范围涵盖“在香港以外发行参考港元的指明稳定币”,明确《稳定币条例》的域外效力——域外向香港公众营销同样落入牌照范围。就《稳定币条例》附表2第5(1)及5(4)条所要求的储备资产隔离,金管局在《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2025年8月版)第2.5.2段进一步要求持牌人设立有效的信托安排,使储备资产与持牌人自身资产隔离。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招股书披露,公司零售客户须通过SFC认可的适当性评估(包括虚拟资产知识测试、风险承受评估及财务状况评估)后方可开户,公司对零售客户与机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访问权限;公司明确零售客户可访问的产品范围限于SFC不时公布的白名单虚拟资产。招股书同时披露,公司已获得金管局颁发的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并计划近期发行参照港元的指明稳定币,这意味着公司即将直接承担《稳定币条例》附表2所列的储备资产管理、赎回、披露等最低准则,并须遵守《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第关于“至少每周就储备资产市值及组成向金管局汇报并在其网站显眼位置披露”的强制要求。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核查目标公司客户结构中零售客户与机构客户的比例,评估监管口径变化(如AMLO新三牌落地、白名单扩容)的潜在冲击;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曾因向不适当客户销售虚拟资产或上架非白名单虚拟资产而收到SFC的任何纪律行动;
对涉及稳定币发行业务的目标公司,应核查其储备资产隔离的信托安排是否已取得独立法律意见并向金管局备案;
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已就“零售/专业”边界设计系统层级的控制——例如对零售账户强行屏蔽仅限专业投资者访问的标的,从源头杜绝越界销售;
审查目标公司对零售客户风险揭示声明的版本管理与签收回执留存。
法律问题:《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客户资产托管提出严格要求,核心规则是“绝大部分冷存储”——平台须将客户虚拟资产的98%存放于离线冷钱包、2%留存于在线热钱包以满足日常提款需求;冷钱包须由平台在香港的认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账户内持有的保险或信托形式覆盖,且平台须投保足够金额的保险以覆盖热钱包资产损失风险。此外,SFC要求平台委任独立核数师对客户虚拟资产进行年度外部审计,并对客户资产与平台自身资产进行严格分离,确保平台破产时客户虚拟资产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拟议中的AMLO新三牌,《咨询总结》明确“持牌人必须将客户资产存放在受证监会监管的托管人处,确保妥善分离客户资产”。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招股书“业务”及“风险因素”章节披露,公司就客户虚拟资产托管设有冷热钱包分离、保险覆盖、独立审计及内部管控等多层安排,并已委任独立核数师对客户虚拟资产进行定期外部核证。招股书“风险因素”明确,公司客户资产隔离若被认定不合规,可能引发监管行动并严重影响业务。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核查目标公司冷热钱包的具体比例及热钱包保险的保额、承保范围及续保情况;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就客户虚拟资产设立独立信托账户或SPV持有,——理想结构是“客户资产归客户,公司破产时不在清算财产范围内”;
调阅目标公司近三年独立核数师就客户虚拟资产出具的核证报告,关注是否出现保留意见或重大事项段;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就多签私钥设定、地理分布、备份及密钥恢复机制形成书面制度,并定期演练;
若目标公司涉及链上质押,应特别关注质押资产的所有权及收益归属条款——客户资产被用于链上质押时是否仍归客户所有、收益如何分配、罚没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问题:香港《稳定币条例》(Stablecoins Ordinance)于2025年5月21日由立法会审议通过、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是全球首部专门规管法币稳定币的专门立法。条例附表2第5(2)条规定“指明储备资产组合的市值须在任何时间最少等同尚未赎回及仍流通指明稳定币的面值”(即“全额支持”原则);附表2第6条规定“持牌人须向指明稳定币持有人提供以面值赎回的权利”;附表2第15条禁止持牌人就指明稳定币支付任何利息;附表2第11条要求发行须“周全而稳妥”;牌照申请人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设有主要营业地点的认可机构,已缴足股款不少于港币2500万元或经金管局批准的等值金额。金管局《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第2.5.1段要求储备资产“以信托安排与持牌人其他资产隔离”,第3.3.3段要求“有效赎回要求应在收到有关要求后的1个营业日内处理”。在2025年8月1日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运营的现有稳定币发行人享有6个月过渡期(至2026年1月31日),须在2025年10月31日前提交牌照申请——该等过渡期已截止,未在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发行人将进入结业期。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招股书披露,公司已获得金管局颁发的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并拟于近期发行参照港元的指明稳定币。公司业务模式将从单一“交易平台”延伸至“稳定币发行人”,须直接承担《稳定币条例》及其附表2所列的最低准则——包括储备资产的全额支持、独立信托安排、外部审计核证、赎回机制有效性、以及金管局对储备资产市值至少每周一次对外披露的强制要求。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核查目标公司稳定币业务是否已就储备资产设立独立信托安排,且信托文件是否已取得独立法律意见并向金管局备案(《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第2.5.2段);
审查目标公司储备资产的具体构成——是否符合附表2第5(5)条及指引第2.3.1段所列的“高质素高流动性、具最低投资风险”标准(现金、3个月内银行存款、合资格短期政府类债券、隔夜逆回购协议等);
关注储备资产与指明稳定币面值的货币错配风险——指引第2.4.1段要求原则上“参照货币计价”,错配须经金管局事先书面批准;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就赎回机制设计“1个营业日内处理”的操作流程及流动性储备安排(指引第3.3.3段);
评估目标公司是否禁止向稳定币持有人支付任何利息或类似利息的激励——(附表2第15条及指引第2.6.1段),包括营销活动中的“持币返利”安排是否构成变相利息。
法律问题:内地对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禁止态度。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各类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24年12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重申监管立场。而香港自2023年6月1日VASP发牌制度生效以来,已建立起合规的虚拟资产交易框架——形成内地“红线”与香港“合规”的鲜明对比。两地之间的客户身份识别、营销限制、KYC标准、税务申报成为任何在香港持牌数字资产公司的法律风险点。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招股书风险因素章节明确披露,若公司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将违反中国内地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监管规定,可能引发中国监管机构的执法行动。公司须于客户开户及持续审视阶段识别客户是否为中国内地居民,并对来自受限制司法管辖区的客户采取拒绝开户或终止关系的措施。招股书同时披露,公司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相关合规义务。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核查目标公司的客户准入规则——是否对客户国籍/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系统化筛查,并对来自受限制司法管辖区的客户设有“硬拒绝”机制;
审查目标公司网站、APP、社交媒体等公开渠道是否使用简体中文,或是否向简体中文用户提供注册入口——若存在,可能构成“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高风险信号;
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就“灰色地区”客户(如持外国护照但实际居住内地的客户)设计额外的KYC强化措施及定期回访;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就营销外延建立控制——例如,是否曾因KOL/代理在内地推广而卷入监管争议;
关注内地对香港持牌平台是否有新的窗口指导或政策表态,及时调整客户获取策略。
法律问题:跨境收购持牌金融机构,法律风险往往集中三件事——(1)监管批准的可获得性,包括审批口径、审批时长及审批附加条件;(2)交割前后的牌照持续性,——若交易触发目标公司持牌资格的“控制权变更”或“重大股东变更”,是否须事先取得监管机构批准,是否能够取得该等批准;(3)跨境数据、税务、外汇的合规切割。在新加坡,根据《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及《财务顾问法》(Financial Advisers Act 2001)相关条文,持牌实体的“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controller)变更须事先取得MAS批准;在MAS实践中,对AE及ACH类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牌照的变更审查尤为审慎,通常需就申请人的适当人选、业务计划的可持续性、对新加坡金融稳定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估。在香港,《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对持牌法团的主要股东变更亦设有通知或批准要求(视持牌类别而定)。
公开材料显示:HashKey于2026年7月29日披露的框架协议明确,本次拟议收购尚处“不具法律约束力”阶段,须完成对目标集团的尽职调查、签署最终文件以及取得MAS批准后方可作实。公告特别指出:“于本公告日期,集团并无就拟议收购事项订立任何最终文件,亦未取得MAS就有关系议收购事项的所需批准。因此,拟议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公告同时披露,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朱玉辰先生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0.925%的股权,其与目标公司均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如后续各方就收购事项订立最终文件,预计将构成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公司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公司须另行遵守上市规则关于股东通函、独立股东批准等程序性要求。
对应的,投资人尽调要点:
在框架协议阶段即应明确“先决条件清单”(Conditions Precedent)——包括(但不限于)MAS批准、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相关变更登记、香港证监会就持牌法团主要股东变更的事先同意(如适用)、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须予公布的交易所需股东批准(如适用)、竞争主管机构反垄断/反经营者集中申报等;
在最终文件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中应特别约定目标公司牌照持续性,——如约定“在交割日及之后,目标公司持续持有AE牌照,Asia Pacific Clear持续持有ACH牌照,且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的可能导致上述牌照被暂停、撤销或附加重大条件的事件”;
在“反向终止费”及“监管批准未获”分手费安排中,可区分“监管拒绝”与“监管附条件批准”两种情形,并明确条件是否可被收购方“合理接受”——避免因MAS附加超出预期的运营条件而被迫承担巨额“分手费”;
设置“交割后承诺”(Post-Closing Covenants)——如要求收购方在交割后一定期限内维持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核心客户协议的稳定,以满足MAS对“业务计划可持续性”的持续评估;
预留“监管整改准备金”——将部分对价存放于监管托管账户,以应对MAS批准后追加的整改要求;
就跨境数据流动,提前评估MAS与香港证监会双边数据共享机制的影响,预留客户隐私保护与跨境传输的合规缓冲期。
结语:
投虚拟数字资产平台,首先是投牌照
HashKey从2025年12月17日挂牌到2026年7月29日宣布收购亚太交易所,七个月内走出了“持牌平台→稳定币发行人→跨司法管辖区金融基础设施运营商”三步棋。每一步都踩在监管节拍上,每一步都把“持牌的确定性”作为估值锚。
虚拟数字资产行业的投资并购,与笔者已写过的算力中心、低空无人机、eVTOL、机器人、自动驾驶行业最大的不同是——它不卖硬件、不卖服务、不卖算法,它卖的主要是“合规入场券”。并购一家交易平台,等于押注它在监管机构眼中“持续是适当人选”的能力,等于把对方手里的“监管入场券”装进自己口袋。而这张券的每一寸厚度,都系在VATP牌照、AMLO合规、客户资产隔离、《稳定币条例》储备资产托管、跨境监管批准等法律“雷区”的应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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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波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bo@boss-young.com
万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金融证券、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现为邦信阳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全国业务委员会主任,并任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大数据联盟成员、上海数商协会成员、上海仲裁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研究委员会委员、基于川渝的部省协同公路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联盟理事等社会职务。具有国际云安全联盟(CSA)认证数据保护官资质,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连续评为2022年“A-List”法律精英,2023年、2024年“The Visionaries睿见领袖”,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4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2025年度Legal 500 中国精英(China Elite):TMT。曾于2023年出版《数据与个人信息疑难问题法律指引——基于251则典型案例的分析》专著,并牵头撰写《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银行保险篇》《2024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公共数据运营篇》《2025年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报告:无形之智,有责之界(生成式AI篇)》等专题报告,并办理了上海首批2个“上海数据”品牌认证项目、全国交通行业数据产品挂牌及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项目、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第一单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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