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对2020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旧版清单”)进行了更新,新版清单在冲突业务审查、集团化管理要求、诚信信息审查、出资人、高管审核标准等方面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并且优化了清单结构与文字表述,整合了旧版清单中零散承诺函。
从新版清单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协会当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查重点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一是严把行业准入关,对申请机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的资质、诚信情况、专业能力等均是审查的重点;二是加强风险隔离,对集团化管理及关联方涉及冲突业务加大了审查力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切断相关风险传导途径,避免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不同机构间传导。因此,申请机构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可以从是否满足这两方面审查要求出发,对自身情况进行论述。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版清单中都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新版清单的主要变化
新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冲突业务的审查标准,并对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其他出资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外,新版清单中新增了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的规定,这一点新变化值得正在准备申报的机构重视。新版清单中冲突业务主要要求如下表所示:
身份 | 冲突业务审查要求 |
主要出资人 (出资比例≥25%) | 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
实际控制人 |
|
其他出资人 | 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 |
高管人员 | 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
新版清单中,扩大了“合理性说明”的适用范围,不仅新设同类型管理人需要提供,新设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提“合理性说明”。同时,集团化管理的私募机构,还需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
对于如何准备上述材料,初步的建议是,申请机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制作说明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1)健全集团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2)落实各关联机构间资金、人事、业务的隔离措施,并说明相关制度实施的完备性、有效性;
(3)提供相应的制度文件、OA审批截图、内部工作报告等材料作为证明文件。
首先,协会将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也纳入诚信信息的审核范围。其次,新版清单进一步细化具体审核内容,其中对诚信信息的具体要求包括:
(1)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新版清单对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要求更为具体,对于目前正在准备申请材料的机构,需要格外重视新版清单对于高管人员的具体要求,并且,由于相关审核要求在以往的反馈意见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因此,即使在过渡期内,仍建议申请机构尽量符合新版清单的相关审核标准。
新版清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管人员进行审查:
(1)高管从事冲突业务情况(新增)。新版清单规定,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高管诚信情况(新增)。新版清单将高管人员也纳入了诚信信息的审核范围。高管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诚信信息证明材料。
(3)高管人员工作经验。新版清单细化了高管任职要求,申请机构须从工作经验、专业能力两方面论述高管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对于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新版清单规定应当具备3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相关行业工作经验主要包括:
1. 证券类:一般高管需要具备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负责投资的高管,需要具备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 股权创投类:一般高管需要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负责投资的高管需要具备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4)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新版清单明确了高管历史业绩材料要求。对于个人证券或股权投资是否可以作为历史业绩证明,之前的实操中一直存在争议,新版清单对此予以了明确,个人证券或股权投资业绩将不再被认可。对于目前正在准备材料,尚未申报的申请机构,是否能够以个人业绩申报?我们建议是,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照新版清单要求进行调整;无法及时调整的,也应加强高管专业能力的说明,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充分的说明。
(5)高管人员稳定性。新版清单新增了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此项要求在协会以往的反馈意见中已有所体现,并非新增要求。此项要求主要针对未持有申请机构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等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一般建议申请机构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平台,用于相关高管的股权激励。如果在申请时未设立持股平台的,也可通过提交相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带有股权激励安排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说明高管人员的稳定性。
新版清单整合了原先零散出具的承诺函,原“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不再需要单独出具。整合后需要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登记承诺函(整合了原“无利益输送承诺函”“实控人保持实际控制及合规连带责任承诺”等);
(2)高管承诺函(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3)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承诺函(非必须)(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时需要出具该承诺函)
新版清单中,除上文所述的主要变化外,也对自然人出资人、高管学历证明材料;外资管理人出资人资质证明;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或新增。同时,新版清单对旧版中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下面就让我们逐项对照,看看新版清单到底有何不同。
二、新旧清单逐项对照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登记承诺函 | 登记承诺函 |
特殊说明 | 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 | |
内容要求 |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模板。 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
签章要求 | 1.承诺函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需在承诺函签字。 3.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签字或加盖公章。 | 1.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
说明 | 新版清单整合了原“无利益输送承诺函”“实控人保持实际控制及合规连带责任承诺”等零散承诺,便利申请机构申报材料的制作。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
特殊说明 | 注: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 注: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
内容要求 |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
签章要求 | 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事项如有变更,可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上传,或上传最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事项如有变更,可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上传,或上传最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若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 若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 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 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
签章要求 | 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 全体员工简历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但不再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商业计划书 | 商业计划书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应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机构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应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 请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
签章要求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无实质性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股权创投 | 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拟投项目证明资料 | 拟投项目证明资料 |
特殊说明 | 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 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
内容要求 | 应上传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 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
签章要求 | 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说明 | 新版清单删除了“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由于“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对拟投项目的证明并无太大帮助,该信息一定程度上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宜在申报材料中体现。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 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
特殊说明 |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私募合理性说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
内容要求 |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 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
签章要求 | 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加盖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1)扩大了“合理性说明”的适用范围,不仅新设同类型管理人需要提供,新设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提供合理性说明。 (2)新增了“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这一材料。 (3)后续申请机构可以从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落实各机构资金、人事、业务的隔离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 |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
特殊说明 | 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 | |
内容要求 |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 |
签章要求 | 加盖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 |
说明 | 新版材料清单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要求。并将实控人的自律连带责任函整合在登记承诺函中。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特殊说明 |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
内容要求 | 【证券】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股权创投】无此项内容 | |
签章要求 | 承诺函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为落实证券结构化相关监管要求,新版清单新增一项承诺函。申请机构、出资人或高管人员过去从事债券投资或计划从事债券投资的,在过渡期结束后,需要提供承诺函承诺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 | 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适用类型 | 股权创投 | 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 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 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及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
特殊说明 |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
内容要求 | 1.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 1.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2.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加盖公章,承诺函可一页出具共同盖章,也可分别出具各自盖章;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若上传复印件需加盖冲突业务关联方公章。 |
说明 | (1)明确了“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即持股大于等于25%。 (2)对于冲突业务的定义,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协会对冲突业务的认定标准是包括《若干规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等《若干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协会依然认定为“冲突业务”。 (3)新增了“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这一要求。 (4)不再要求关联方加盖公章,仅需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即可。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 | 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 |
特殊说明 | 存在诚信信息的,需上传相关文件。 | 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相关文件。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 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1)新版清单扩大了审核对象,不仅包括申请机构,还将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纳入审核范围。 (2)明确了诚信信息审查的具体范围。 (3)从本项要求可以看出,协会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准入是目前审核的重点之一。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季度的财报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季度的财报 |
特殊说明 | 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 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
内容要求 | 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 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
签章要求 | 原件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原件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特殊说明 |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
内容要求 | 【证券】1.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股权创投】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 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
签章要求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出资人公章。 | |
说明 | 新增外资证券类管理人的材料要求。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特殊说明 |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
内容要求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
签章要求 | 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
说明 | 简化了对自然人出资人、高管学历证明材料的要求,仅需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即可。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实缴出资证明 | 实缴出资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
签章要求 | 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
特殊说明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 |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
签章要求 | 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1)调整了“多层股权”架构的认定方式,从“向上穿透超过三层”,调整为“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2)删除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出资人的承诺函要求。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 | 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
特殊说明 | 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 | |
内容要求 | 出资人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 |
签章要求 | 加盖出资人公章。 | |
说明 | 新版清单删除此项承诺函要求。本质上,持股平台是否开展经营业务对于申请机构的合规风险并无必然联系。同时,持股平台设置的合理性也完全能在前项“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予以说明。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1)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家族资产如果系出资人父母、亲人赠与的,则在赠与后就已成为出资人自有财产,而非家族资产;如果家族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出资人处,出资人以该笔资产出资,仍将构成为他人代持。因此,删除家族资产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这一漏洞的修正。 (2)对于出资人是否可以通过接受亲属赠与作为出资,仍需从赠与的合法性、出资人与赠与人的关系及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等角度予以评估,不能一概而论。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 |
特殊说明 | 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 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提供。 |
内容要求 | 1.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 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实际控制人公章。 | |
说明 | 新版清单新增外资证券类管理人的材料要求。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特殊说明 | 自然人出资人提供。 |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提供。 |
内容要求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
签章要求 | 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
说明 | 简化了对自然人出资人、高管学历证明材料的要求,仅需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即可。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
特殊说明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 |
内容要求 | 1.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 1.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3.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
签章要求 | 控制关系图应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若为自然人,应在控制关系图上签字;若为非自然人,应在控制关系图上加盖公章。 |
说明 | (1)仅在文字上做了修正,相关要求并未发生变化。 (2)新增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 | 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
特殊说明 | 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
内容要求 | 1.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2.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
签章要求 |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签字,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盖章。 | |
说明 | (1)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已整合在《登记承诺函》中。 (2)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再申请机构担任高管时,新版清单不再要求提供情况说明。 (3)虽然,新版清单删除了此项要求,但是,律师在尽调过程中仍需要对于实际控制人如何对申请机构实施有效控制,如何排除存在股权代持嫌疑等方面进行审查。因此,申请机构仍需就上述内容准备必要的材料。 (4)从实操经验来看,实际控制人的审查是协会的重点。因此,有理由相信协会删除此项要求并非放宽审核标准。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材料 | /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 |
签章要求 | 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
说明 | 从本项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实控人需要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方面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的,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履职能力。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
签章要求 | 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
说明 | 简化了对自然人出资人、高管学历证明材料的要求,仅需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即可。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 | 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社保缴纳记录应显示高管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 |
签章要求 |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签字、申请机构加盖公章,国企委派任职文件加盖委派单位公章;社保缴纳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 |
说明 | (1)由于在机构基本信息一章中已有提交社保证明材料的要求,此处删除以避免重复。 (2)此项内容删除后,新版清单中未要求提供高管的劳动合同。 (3)虽然新版清单不再要求提交劳动合同,但是对高管与申请机构间劳动关系的审查仍是律师尽调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劳动合同仍需要向律师提供并作为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高管承诺函 | 高管承诺函 |
特殊说明 | 高管承诺系统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高管承诺系统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内容要求 | 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 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 |
签章要求 | 高管人员需在承诺函签字。 | 复印件需高管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但不再要求高管承诺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仅需高管人员签字即可。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 | 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 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
适用类型 | 股权创投 | 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
说明 | (1)新版清单进一步细化了高管任职要求,申请机构须从工作经验、专业能力两方面论述高管是否任职资格。 (2)新版清单未规定除高管外的其他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要求。以往的实操中,针对未担任高管的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岗位一般也会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过渡期结束后,是否确实无须提交此类材料,有待实操检验。 (3)从审慎角度出发,律师在尽调过程中,仍应对投资团队成员进行必要的审查,评估其是否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经验或能力。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 | 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 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
签章要求 | 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适用类型 | 股权创投 | 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
签章要求 | 原则上应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同上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人员稳定性材料 | /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 |
签章要求 | 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
说明 | (1)新版清单新增了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此项要求在协会以往的反馈意见中有所体现,并非新内容。 (2)此项要求主要针对未持有申请机构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等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 (3)一般建议申请机构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平台,用于相关高管的股权激励。如果在申请时未设立持股平台的,也可通过提交相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带有股权激励安排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说明高管人员的稳定性。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
签章要求 | 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
签章要求 |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出具日期应清晰明确。 |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出具日期应清晰明确。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2022版材料清单 | 2020版材料清单 | |
适用类型 | 证券/股权创投 | 证券/非证券 |
申请材料名称 | 律师尽调底稿 | 律师尽调底稿 |
特殊说明 | ||
内容要求 | 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 | 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 |
签章要求 |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出具日期应清晰明确。 | 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出具日期应清晰明确。 |
说明 | 本条未作变更。 | |
三、过渡期内该如何准备申报材料
根据协会的规定,新版清单设置了三个月的过渡期,针对目前在申请过程中的机构,仍应适用原材料清单准备;自2022年9月3日期,申请机构则应按新版清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虽然协会设置了三个月的过渡期,但是并不意味着过渡期内提交申请的机构就完全不适用新版清单。由于新版清单的一些规定实际上已经出现在协会的反馈意见中(例如高管人员稳定性要求)。因此,从审慎角度出发,在过渡期内,申请机构应在适用旧版材料清单准备的同时,评估是否存在不符合新版清单要求的情形,尤其是有关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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