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程序是权利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站,但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在诉讼阶段投入大量资源与精力,而在执行阶段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本期精品课程,施磊律师选取了执行阶段相对有代表性的八个场景,与事务所同仁及观众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2021年7月6日,邦信阳中建中汇争议解决部负责人施磊律师带来主题为“执行常见场景及其应对”的课程分享,并与邦信阳中建中汇徐鲁嘉律师、赵子曦律师展开深入交流,且邀请了律师助理宋雨晨、沈越、王希奇等参与助演(以下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徐鲁嘉律师整理)。
在执行申请标的额确定的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三方面:第一是申请事项往往不能直接复制判决书主文,且即使是本金部分也往往不是固定数额,需要自行计算;第二是判决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若计息时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则此前的时间应当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此后的时间应当适用LPR;第三是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关于超额保全的救济路径,主要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第一是判断是否构成超额保全。首先,要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债权数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主债权本金,同时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数额。其次,明确被保全标的物的价值,此时应当注意标的物是否因存在权利负担、权利瑕疵等而导致价值贬损。最后,应当确认被保全标的物是否为不可分物,若被保全标的物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则即使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远超债权数额,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超额保全。
第二是在确已构成超额保全的情形下,如何进行救济。通常而言有四种路径:首先是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1条等。其次是提出执行异议,也即对法院超额保全的保全行为提出执行行为的异议,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再者,是对超额保全部分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等。最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对财产评估的异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对评估报告基本信息有异议,以及对评估报告计算过程或结果有异议。
对于评估报告基本信息有异议,包括超出或遗漏财产范围、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评估财产基本信息错误等四种情形,针对该四种情形的异议,救济路径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于评估报告计算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有异议。该种情形下,法院会提交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根据说明的结果决定是否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是否后续责令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鉴于现行法律规定,首封法院对保全财产享有执行处置权,因此若其他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则应商请移送并取得执行处置权。
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处置权通常有两种情形:第一是优先债权法院商请移送,第二是轮候查封法院商请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优先债权法院在首封法院查封起60日内未处置即可商请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在首封法院超过一年未处置的情况下即可商请移送。
司法拍卖程序中涉及程序较多,其中首先要注意的是保留价的确定方式。法院会依次通过议价、询价、评估的方式确定执行处置参考价,并在参考价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打折,从而确定最终的保留价。另外,需要在处置过程中确认拍卖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如在先的优先权、是否存在对外出租且带租拍卖等情形。最后,若流拍后执行申请人接受以物抵债,则执行申请人需要支付上下家的全部税费,该部分垫付的费用计入执行款项中,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法院会甄别该唯一住房是否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在甄别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住房的面积、市场价值、是否长期出租出借等因素判断房屋能否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执行异议之诉通常可分为四类: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以及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通常依据物权期待权、抵押权、承租权等为依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为《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的27条—第29条。
实务中法院向相关主体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本次课程中,施磊律师从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角度对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了初步分析。在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涉及保全及执行两个阶段。保全阶段法院会发送冻结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个文书;执行阶段法院会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因此,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等方式予以救济,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应及时提出实质异议,以阻却执行程序。
执行领域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涉及的实务场景也往往较为复杂。本次课程设置的八个场景,仅仅是以点带面地展示执行过程中的几个相对典型的部分,以期对各位听众有所启发和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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