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及救济探讨 |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二十八)
2020-02-14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计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


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二十八)  篇

本期作者:邱宇  专职律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管制、隔离措施,通过取消飞机航班、高铁部分站点停运甚至停止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方式,防止疫情的扩散。而对于出租车的运营,各地政府也根据当地的疫情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措施。例如,武汉1月23日封城之后叫停了网约车,巡游出租车则采取单双号限行的方式。与此同时,政府纷纷通过倡导或者强制的方式,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要求居民减少外出,尽可能居家,甚至对部分居住小区采取了直接封闭或限量限次出行的非常措施。


无论是直接限制出租车的运营还是通过限制市民外出,出租车的日常运营情况在此次疫情面前显然受到了巨大冲击。不少出租车驾驶员表示,限制运营、延长假期、推迟复工、取消旅游文化娱乐等聚集性活动以及限制市民外出等,直接导致出租车行业客流量的大幅度减少,已经对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经济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驾驶员若如数上交应该给出租车公司的相应费用后,个人收入明显减少,有些甚至已经达到入不敷出的境地。


鉴于出租车行业的特点,本文就疫情期间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探讨。



现有出租车行业的主要运营管理模式及相应法律关系 


(一)运营模式


我国的出租车行业是较早实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服务性行业,通过调整用工模式,在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较好的激发了出租车驾驶员的劳动积极性。经不完全汇总,我国现有出租车企业,根据车辆所有权、经营权的划分,大多存在以下几种经营模式:


1、直营模式

这种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出资购买车辆并依法获取出租车经营权。然后通过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大量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驾驶员”)为其员工。公司每月按照约定支付驾驶员相应的工资及/或绩效奖金。这种模式目前普遍存在于七人座以上(不含七人座)大中型客车的出租或包车服务的经营企业。


2、承包模式

这种模式同样也是由公司出资购买车辆并依法获取出租车经营权,驾驶员则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运营出租车辆。公司在承担驾驶员的基本工资(一般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后,由驾驶员按照约定向公司交纳承包费,驾驶员运营收入中超出承包费的部分则成为驾驶员劳动报酬的重要补充。这类承包模式,普遍存在于七人座以下(含七人座)小型客车的经营企业。当然,还有极少数地方存在非公司员工承包小型客车运营的情况,鉴于这种现象已不属于行业主流,本文不做特别讨论。


3、挂靠模式

鉴于我国出租车行业行政管理的特点,政府把城市出租车的经营权仅授予公司形式的经营主体,因此公民个人基本上无法取得出租车的运营资格。于是有一部分个人自行购买车辆后,将车辆挂靠在有经营权的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车辆所有人需每月按照约定向公司交纳“挂靠费”等费用。该模式下,挂靠的车辆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运营,也有再交给他人承包运营。因该种挂靠模式下的出租车经营模式,本身在合法性上存在明显瑕疵,本文亦不再做特别讨论。


另外,个别小城市目前还有“个体”自营模式,因不存在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本文不作讨论。


(二)法律关系


从上列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模式看,出租车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存在以下两种主要的劳动关系:


1、单一的劳动关系

这种单一的劳动合同关系主要存在于采用直营模式的出租车企业中。公司与驾驶员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确立用工关系。公司安排驾驶员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进行用工管理,给付劳动报酬并可通过企业考核予以奖惩,而驾驶员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接受公司管理并因此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复合的劳动关系

复合的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采用承包模式的出租车企业中。这种劳动关系中,员工与公司不仅签署劳动合同,同时还签署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或实质为确立承包关系的服务合同或其他无名合同)公司与员工通过签署劳动合同确立用工关系,规定员工的工作岗位、福利待遇及基本报酬;与此同时,公司又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车辆直接交承包者运营管理,员工的劳动报酬与承包收益直接挂钩,员工在缴纳承包费之后的运营收益成为其最主要的经济收入。这种复合的劳动关系下,员工在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前提下,鼓励驾驶员多劳多得,能够极大的提升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也提升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效率。也正因此,这种用工制度成为出租车行业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模式。


但在疫情蔓延的特殊情况下,这种用工制度就受到了明显的冲击:本来,驾驶员的收入与出车时间和市场需求量成正相关关系,而疫情发生后政府对出租车停运、限运的管控、市民出行的限制以及因假期延长、迟延复工、居家办公等,导致市场需求量急剧下滑,直接导致驾驶员的收入因此次疫情而明显降低,严重时甚至还可能不足以支付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用,对驾驶员的日常生计带来重大危机。



对出租车行业员工进行救济的法律基础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对于疫情期间的相关合同纠纷,可能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制度[1](《通知》虽然系因特殊时期的产物目前已失效,但在此次相类似的大环境下该《通知》的精神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一)不可抗力


法理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法律后果主要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5]


此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无疑义,从现有信息来看,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三个基本要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相关的新闻发布上也有相应意见。但作为疫情本身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政府为防控疫情蔓延而作出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是否能导致出租车行业用工合同的无法履行,,或者是否能适用不可抗力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则还需要根据本次疫情以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密切关联程度以及合同本身的条款约定进行具体分析。如,承包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医治无效去世,或经医治后有严重后遗症、损失运营能力的,则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主张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此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6]


如前所述,此次疫情应属于无法预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构成不可抗力,但该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密切关系程度若尚未达到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他人直接损害时,则可考虑通过情势变更的救济途径调整合同的相关约定。从目前客观情况分析,公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时所依据的当地日常客流量、出租车需求量以及运营量和司机可获取的运营收入等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此时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严格要求员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金额交纳承包费,对承包员工而言显然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一般可以预测,受本次疫情影响较为明显的地区,出租车行业用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内容在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下可以主张变更调整。


因此,涉及到疫情期间出租车公司与员工之间员工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具体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来选择救济途径,还需要根据不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疫情期间出租车行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救济方法与途径



因前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障碍,或继续履行对驾驶员而言显失公平。但究竟选择何种救济模式进行调整,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就此进行讨论。


(一)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下的解除


此次疫情影响到出租车行业员工合同(包括单一劳动关系和复合劳动关系)履行不能的主要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员工因感染疫情患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或者经抢救留有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因合同相对人的自身履约能力变化与疫情本身有着直接关系,应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直接后果出现时,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当然,根据劳动法应给予员工的医疗期等保障,不在此讨论范围之内)。


2、员工因受疫情影响,产生心理恐惧而拒绝继续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性,尤其是对家庭亲友中有人因病死亡的,极易对心理基础较为脆弱的人造成心理压迫,加之出租车运营行业驾驶员因工作关系需要每天接触各类人群,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受阻或安全防控从严的情况下,更多的人会选择乘用出租车(可以绕过测量体温),而使得出租车驾驶员成为医务人员之外的另一个易感染群体。对于这类人员因心理恐惧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当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关心理解,在进行耐心劝解、疏导或给予员工休息调整仍无法疏解的,应该同意员工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出租车(特别是七人座以上的大中型客车)出现政府征用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除了武汉及疫情传染特别严重的个别城市,因转移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会涉及到政府向出租车公司征用车辆行为外,这种情形一般较少发生。这种征用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多为临时性征用,二是政府征用时往往要求公司随车配置驾驶员。如果出现驾驶员因自身身体原因或心理原因而拒绝接受公司安排情形的,公司应当予以正确引导。首先公司应该安排身强力壮的员工和骨干员工带头承接业务,其次要给予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物质防护保障。对于个别拒绝接受任务的员工,公司也应当尽可能避免以解除合同为手段进行处理。


(二)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允下的调整变更


1、单一劳动关系下合同条款是否涉及调整或调整的范围

单一劳动关系下,也就是在直营运营模式下,公司与员工之间属于单纯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根据公司的指派完成工作任务,其收入组成主要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疫情期间,因政府直接限制出租车运营,取消公共场所人员集会、关闭公共场所和限制居民外出而直接导致公司运营收入减少,往往会造成驾驶员无法按照原本的计划出勤并完成日常绩效要求,进而影响驾驶员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


对此,笔者认为:


(1)针对因政策要求而无法出车的驾驶员,无法出车期间应当视为政府部门基于特殊事件规定的“休息日”,在该期间公司仍旧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对于在此期间安排上班的驾驶员,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驾驶员,公司应支付三倍工资。


(2)在疫情影响公司运营绩效的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仍旧按照原先的标准来发放员工绩效奖金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公司可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根据疫情期间的特殊市场情形调整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根据驾驶员在疫情期间的工作达标状况计算绩效奖金。


因此在这种劳动关系下,合同履行需要调整的内容一般应仅限于公司原来规定的涉及绩效考核部分及定期增长工资部分的约定。针对这部分调整有可能会影响到员工的部分利益,公司更应该通过工会或职代会的方式妥善解决。


2、复合劳动合同关系下合同条款的调整

复合劳动关系下由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分别签有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员工的劳动报酬除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部分外,更多的来自于承包合同的约定。由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导致出租车停运、限运或因需求量大幅度降低,直接导致员工承包收入明显减少,甚至出现无法缴纳承包费用的情形,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对员工明显显示公平,调整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针对各地不同程度的限运政策和客流量减少的实际程度,可选择采用以下不同程度的救济方式:


(1)临时减免驾驶员承包费用

对政府明令出租车全面停运(如四川宜宾,其中心城区出租车停运已达80%)的,或者因政府规定延长假期、迟延复工、关闭公共场合的活动等导致出租车需求量大幅度减少的,因疫情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驾驶员无法日常经营,承包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此时,仍旧要求驾驶员承担承包费用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与员工可以直接进行协商,对承包合同进行临时性变更,减免一定时期内员工应缴纳的承包费用。目前多地政府(如北京等)也积极鼓励公司减免承包费用。而公司不仅可能因此获得由政府给予的一定的运营补贴,还可以因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防控疫情作出贡献,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2)暂缓承包合同的履行

针对部分地区出租车市场需求明确不足的,采用减免部分承包费仍不能确保驾驶员的基本收入水平的,可以考虑在疫情期间暂缓履行承包合同的相关内容,改由临时性按照固定工资加提成的方式支付原告报酬。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在特殊时期调整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例如参照出租车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工资,同时按照驾驶员的运营业绩予以提成奖励,以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3)给予承包员工相应的经济补贴作为补救

对于因政府对出租车行业采取部分限运的,或者因取消公共活动、限制市民出行导致客运量明显减少的情形,应该讲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承包合同在本质上还是属于能够继续履行的,只是确立承包基础条件的客观情况有所变化,会导致承包人收入的一定程度的下降。在维持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不便的前提条件下,公司通过向员工发放临时性补贴的方式解决承包人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带来的困难,不失为一种较为妥帖的补救方法。它既能维系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又能实际解决承包人的暂时性经济困难。


(三)疫情防控期间出租车行业劳动合同履行的救济途径


1、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针对此次疫情给企业造成经营性困难的诸多优惠或扶持政策,以帮助企业渡过暂时性的难关。针对本文所涉及的出租车行业所面临的的困难,国家交通部以及各地地方政府的主管机构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意见,指导出租车行业关注员工的生存困难和切身利益,主动给予企业职工相应的关心。


2、出租车公司的主动关心

出租车公司应当客观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的运营困难,主动变更、调整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相关合同内容,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


3、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有效干预

对于公司内部沟通协商无效的,企业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适时的提出变更(阶段性、临时性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合理诉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客观评析诉辩双方的诉求主张及法律依据,公正裁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出租车行业员工感染病毒的工伤认定



如前所述,出租车行业由于密集接触乘客,且缺乏有效的乘客检测手段,加之车辆空间狭窄,消毒防疫次数受限,驾驶员成为仅次于医务人员的又一个极易受到感染的高位群体。因此,对于驾驶员感染新冠疫情患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人社部等《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文意来看,参与疫情防控的公安干警、政府公务员、社区干部甚至运送防疫物资的工作人员等,因参与防控工作而受到感染的,均已列入保障范围。而对于从事出租车运营的驾驶员疫情期间感染病毒能否属于工伤,现有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出租车行业的驾驶员(以下分析,可以扩展到疫情期间其他行业的在岗员工)在疫情期间感染病毒患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还是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在目前疫情严重的形势下,被病毒感染存在多种可能性,或因为家人亲友患病被感染,或因出入有感染源的公共场合受感染,或因乘客为确诊或疑似患者被感染等等。因此出租车驾驶员感染新冠病毒患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需要甄别其受感染的途径与其从事的驾驶工作是否直接有关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只要能够证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基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且没有法定的除外情形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病毒传播的隐蔽性和潜伏性,增大了相关机构出具医疗证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出租车公司在有争议时进行举证等环节的难度。好在现在科技的进步和大数据的高效便捷,方便我们能根据患者的行动轨迹查找感染源,如果经过接触史调查、医学筛查等手段最终确认,能够确认某出租车乘客为感染者且搭乘过该出租车的,就应该确认驾驶员确系因工作被感染,应当认定属于工伤,按工伤处理。


而对经大数据采集、分析尚不能有效证明乘客为感染源的,即使能排除患病驾驶员的家人亲友等密切接触者有感染者、也能排除驾驶员出入过有感染的公共场所的,驾驶员感染病毒的,一般仍不能轻易作工伤认定。此种情况下,驾驶员患病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作病假处理。



以上就出租车行业在此次疫情中受到的冲击和救济方式进行探讨。疫情当前,在出租车驾驶员的日常运营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相关途径对其收入予以保障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更是特殊时期社会责任的担当。





[1]该《通知》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2]参见《民法通则》第153条、《民法总则》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等。

[3]《民法通则》第107条、《民法总则》180条。

[4]《合同法》第94条。

[5]《合同法》第117条。

[6]《<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作者简介



邱宇

邱宇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律师主要从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在公司法、房地产(买卖、租赁、物业管理)、建设工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服务经验;拥有大量各类合同、婚姻家庭等多种领域的诉讼服务经历,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修改和谈判,参与处理公司企业的内部风控和合规管理,包括公司架构、内部制度、日常经营管理、劳动人事、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领域。

 


邦信阳中建中汇疫情与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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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冠肺炎疫情中破产企业的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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