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中建中汇协办“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法律问题研讨会
2021-03-29


2021年3月26日下午,金融司法论坛第四期“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法律问题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主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诸多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了研讨。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朱晓喆教授对于本次研讨的“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的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指出本案蕴含着信托公司在被动型管理通道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法律问题,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就本案充分发表意见。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
校长助理



会议开始后,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首先发表致辞。郑少华教授首先对金融司法论坛的积极意义表示肯定,而后就本次研讨案件,郑少华教授指出应当从法律内部视角以法律的框架来解决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来研究讨论问题,希望通过与会专家学者的研讨反哺司法实践。



陆春玮

上海仲裁委员会

副秘书长

上海金融仲裁院

院长




随后,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陆春玮发表致辞。陆春玮副秘书长指出,本次研讨的案例对于资管机构交易架构设计的安排、信托合同项下义务及审慎经营界限的把握、投资者请求权选择等具有重要意义。陆春玮副秘书长最后表示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对于金融司法论坛的关注和支持。




杜爱武

邦信阳中建中汇
管理合伙人



最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杜爱武律师发表致辞。杜爱武律师从金融司法论坛创办的初衷出发,对于本次案件研讨的目的进行了解读,希望可以促进法律行业各从业者间积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加强法律对行业的引导,提升法律从业者对法律的敬畏和理解。


会议第一单元由朱晓喆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中,部分法院资深法官从类案的角度,介绍了“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的情况,总结了其中蕴含的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施磊

邦信阳中建中汇
合伙人



随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磊律师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对本研讨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施磊律师认为:第一,《信托法》第25条应当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调整信托当事人内部关系的法律依据,此外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对《信托法》第25条第二款法律精神的解读,也重在营业信托纠纷的审理适用,而非外部纠纷的审理适用。第二,施磊律师归纳了金融机构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过错类型,分别为:一是内部人员管理过错;二是印章及文件管理过错;三是场地管理过错;四是风控管理过错。基于此,施磊律师进一步认为本案应为文件管理失职及风控管理措施不当的过错。第三,数人分别侵权的补充责任形态,本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理应严格适用,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却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因此关于因果关系应严格认定,建议参考“若无,则不”的检验方式认定因果关系;第四,需正视并公允评判补充责任的现实价值。此外,施磊律师还就本次研讨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障碍以及对执行效果的反思发表了观点。




伍坚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教授针对本案发表了观点,伍坚教授从核查资金来源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概念、信托法律关系与《信托法》第25条的关系、信托受托人承担相关义务的起始点等角度对本案发表了见解。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就研讨案件发表了观点,李宇副教授认为:首先,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应适用《信托法》相关规定;其次,不作为侵权下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的合理范围仍存在讨论空间;再者,在认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令承担份责任较为合理;最后,本案难以成为关于通道类信托业务的标志性案件。



许海波

金诚同达(上海)

高级合伙人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律师针对本案提出,根据现行规定和法律实践,信托受托人应当核查信托资金来源,这对日后从业者开展相关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价值。许海波律师认为从相关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通道类信托业务下信托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存在抗辩,一定程度上会对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存在和发展产生影响。




辛正郁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辛正郁律师就本案发表了观点,辛正郁律师认为本案并非是关于通道类信托业务的典型案件,从高度个性化的案件中抽取裁判规则以及将裁判规则政策化的合理性可能有待讨论,并强调正视回归基本法理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第二单元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陆春玮主持。


某法院资深法官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从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等角度对研讨案件进行了分析。




张磊

上海张江公证处
主任



上海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从公证的视角探讨了关于信托受托人的法律问题。张磊主任结合近年公证处受理信托业务的实务现状,指出应充分重视如何运用公证工具来事先防范风险。



方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懿,结合一、二审法院的说理,从本案请求权的选择、侵权责任的过错评价标准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对本次研讨案件发表了意见。




段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对本案发表了观点。段磊副教授从日本法的相关规定引入,结合信托行业的发展,提出可以在信托受托人违反义务的程度上进行限制。




樊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老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老师剖析了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樊健老师从信托受托人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信托受托人的可预见性问题、本案中信托关系的定性等角度,对本次研讨案件发表了观点。




范黎红

同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在自由发言阶段,同济大学法学院范黎红副教授结合现行金融纠纷与传统金融的区别,提出应注意相关金融领域的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而后,李宇副教授和部分资深法官对信托受托人的举证责任和承担责任形式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至此,金融司法论坛第四期“吴曼与华澳信托公司纠纷案”法律问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


(会议内容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徐鲁嘉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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