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沈志芳律师。
1. 外商独资企业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商独资企业一般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它形式。
2.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设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外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中外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董事会。
3. 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形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5. 非企业登记
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经商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3年,驻在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经批准可延期。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中国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国务院商务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部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
上述5种常见外商在华投资形式中,比较特殊且近期比较热门的有:
1. 投资性公司
从事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信誉良好、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实缴出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合计实际出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创业投资企业
专门从事向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制,一般名称表述为“股权投资公司”或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在2-50人之间,且至少有一个是以创投为主营业务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必备投资者。创投合伙企业最低合伙出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创投公司最低认缴出资额为500万美元,且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 BOT项目公司
外国投资者为在华承接高速公路、电力等工业项目或基建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特点是与政府约定,外国投资者在约定期内运营既定项目,并收回投资及费用,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1. 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或禁止类等涉及需要审批、核准的,需先向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依项目情况向规划、环保等部门申请相关批准文件。
2. 名称预先核准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获取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将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法律文件报送商务部门,获取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 工商登记
领取批准证书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5、办理税务、银行等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去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章刻制点刻制公章等印鉴,并办理《开户许可证》、本外币帐户等,再至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登记事项。最后,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上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时,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但值得提醒的是,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不表示凭“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所有涉税事项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须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会同时发放《税务告知书》,企业仍须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存量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收缴其原来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优化各相关部门登记申请文书。企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存档。企业办理注销时,工商部门收取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清税证明文件。
上海统一代码过渡期至2017年底。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后,企业一律使用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营业执照。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搜索首页、经营异常名录查询、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查询、抽查检查公示查询等页面新增统一代码查询的功能。对公示信息内容新增基本信息、出资人及出资信息、备案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销信息等指标项,并调整企业公示填报的出资人及出资信息。
(一)自贸区政策
1. 负面清单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需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不再核发批准证书。
比如,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了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2. 融资租赁企业政策
四大自贸区特有的“宽准入”、“跨境租赁异地监管”两大特殊政策促进了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大量增长。其中,上海自贸区特有的则还有:(1)允许开展全流向租赁业务,即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2)融资租赁企业可兼营商业保理业务;(3)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自贸区管委会审批;(4)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5)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区内资公司可享受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6)区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区内子公司经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7)进口融资租赁,国内承租人保关时,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8)享受浦东新区对金融业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9)多重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二)其他改革措施
1. 外商投资业也可债转股作为出资
为了促进投资便利化,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自2009年起,本市符合条件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以以其对本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2. 境内自然人可出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011年2月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3. 黄浦区实行企业住所集中登记新突破
上海市工商局支持黄浦区搭建“众创空间”开放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采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培育。明确了众创空间的经营场地要求,将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的登记场所范围,并规定对创业初期的创新创业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其中,注册且办公在黄浦区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经指定后,可以作为集中登记地,为服务企业提供住所申办登记。有投资关系的企业、资产关联关系的企业需要在同一场所办公的,可以使用同一地址注册。
(三)未来展望
1. 全面负面清单的施行
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淡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我国将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联合相关审批部门积极整理、拟定负面清单,有望在今年12月1日成为试点城市之一。这意味着将不分国有与非国有、内资和外资,不论规模大小,“法无禁止皆可为”。
2. 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日起,包括“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刻享受500万云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和已有经验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程度,对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账户拓展功能。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等多项改革措施,将进一步提升上我国经济活力,改善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在华的投资环境和税收政策。
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法律法规梳理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行政法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保监会八项措施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上海地方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所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