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跨境破产法律来源:国际规则与域外实践
2025-07-20

在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当下,跨境破产案件的司法协作需求日益凸显,构建统一且灵活的国际破产规则体系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本文聚焦全球跨境破产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与区域实践,上篇以《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为核心,解析其 “程序协作 + 实体保留” 的制度逻辑,及其对欧盟、美国等法域的立法影响;下篇将转向中国跨境破产法治进程,探讨本土制度创新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实践路径。通过这种 “国际规则——域外经验——中国发展” 的递进式分析,力图呈现跨境破产法律体系的全景图谱,为理解全球破产治理的共性挑战与多元路径提供参考视角。


文 | 夏晓萍 赵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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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

全球协作的“黄金标准”

(一)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

1997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下称《示范法》),标志着全球跨境破产规则协调迈出关键一步。作为首个系统性国际破产协作文件,《示范法》授权各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开展司法合作,填补了多数国家立法空白。此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持续完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以三大核心文件为支柱、多部实务指南为支撑的跨境破产法律框架。包括:《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解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中的程序协同与资产整合难题;《承认和执行破产相关判决示范法》,细化破产衍生判决(如撤销权、追收出资)的跨境执行规则;《破产法立法指南》(共五部),提供立法技术指引,涵盖清算、重整、债权人保护等全流程;《跨国界破产合作实务指南》,指导法院、管理人处理信息交换、资产追收等具体问题;《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司法视角》,从法官视角解析COMI认定、平行程序协调等裁判要点。

这一框架通过“程序协作+实体保留”的灵活设计,成为跨境破产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规则体系。《示范法》的价值不仅在于规则统一,更在于为各国提供了“求同存异”的协作范式——在尊重本土破产文化的同时,构建最低限度的程序共识。


(二)核心规则

《示范法》在协调各国跨境破产规则,其核心机制包括:

1、主要利益中心(COMI)推定:《示范法》是通过“主要利益中心原则”(COMI 原则)构建跨境破产管辖权的核心规则。根据《示范法》第16条,债务人的注册办事处或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推定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单一程序覆盖全球资产,避免管辖权冲突。尽管《示范法》未对COMI作出封闭式定义,但通过“可推翻的注册地推定”机制,来平衡破产程序的高效和公平。债权人、管理人或法院可通过以下证据推翻COMI推定:实际决策中心(董事会决议签署地、高管日常办公地)、核心资产分布(50%以上资产位于推定COMI之外)、经营活动重心(主要收入来源地、员工社保缴纳地、税务登记地等)等。

2、主程序与非主程序划分:《示范法》通过区分主要程序与非主要程序,构建了跨境破产效力层级的核心框架。这一机制既追求破产程序的全球统一性,又兼顾本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平衡普遍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制度典范。主程序由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地法院启动,主程序裁决对债务人全球资产具有普遍效力。债务人在某一法域设有“营业所”(即“持续从事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场所”)启动的破产程序,被视为非主要程序。该程序仅能处置债务人位于该法域的财产,需与主程序管理人协商分配方案,注意与主要程序的协调。

3、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示范法》要求采纳本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或外国代表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提供资产保护、信息共享等协助。

4、自动救济机制:《示范法》第20条创设的自动救济制度,为核心破产程序提供“法律防火墙”,防止多重诉讼和资产流失。外国程序被认定为主程序(COMI程序)后,采纳国法院自动触发以下措施:禁止针对债务人资产的起诉、仲裁,暂停财产查封、扣押,禁止资产转让、质押及其他处置。

5、债权人平权保障:外国债权人享有与本国债权人同等的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权利,外国债权人享有与本国债权人同等的异议权、表决权。


(三)局限与突破

《示范法》作为跨境破产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规则框架,为各国破解跨境资产处置僵局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1、填补立法真空,有效弥补了很多国家跨境破产相关法律之不足,该法构建了涵盖管辖权认定、程序承认、债权人保护的全流程制度模板,使采纳国无需从零构建法律体系。

2、规则弹性设计,允许各国结合本土法律传统选择性采纳条款,并通过“公共政策例外条款”保留司法主权,显著降低制度移植阻力。

3、国际合作标准化,确立跨国资产冻结、信息共享、管理人协作等最低限度合作标准。

然而,这一框架仍存在结构性局限:一是《示范法》缺乏强制约束力,其效力完全依赖各国自主采纳。二是各国对COMI认定、自动救济范围等关键条款的差异化解释,导致“选择性遵守”现象。三是对税收债权优先性、国有资产豁免等敏感问题,《示范法》回避实体规则统一,致使核心冲突仍依赖个案谈判。

尽管存在缺陷,《示范法》仍是目前唯一获全球多数国家认可的跨境破产协作框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63个法域(含部分国家海外领地)采纳《示范法》或在其影响下形成了相关立法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规则供给,更在于构建了“最大公约数”式的对话平台——在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这种柔性协调机制恰恰成为平衡效率与主权的最优解。正如欧盟跨境破产条例报告员所言:“《示范法》不是终点,而是各国走向深度协作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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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域外经验

(一)欧盟跨境破产条例

欧盟跨境破产制度以修正普遍主义为基石,通过几次关键立法实现规则迭代。作为跨境破产制度的区域性实践代表,《欧盟破产条例》于2000 年颁布,首次构建主辅程序分级体系,但未明确COMI(主要利益中心)认定标准,集团破产规则缺失。2015年修订时,明确COMI须满足“第三方可识别”标准,要求债务人公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的一致性;增设集团破产协调程序,允许指定集团协调人整合跨国资产;建立全欧盟破产登记系统,强制披露债务人资产清单、债权人会议记录等关键信息。2021年修订,进一步细化数字资产处置、跨境信息共享细则,实现规则与技术同步更新。

最终形成如下核心制度:

1、主程序优先原则:COMI所在国启动的主程序自动覆盖全欧盟资产,其他成员国仅可启动辅程序处理本地财产。同时允许主程序管理人直接对接未启动辅程序国家的债权人,避免重复诉讼;

2、裁决互认:成员国破产裁决(含重整计划、资产分配方案)在其他欧盟国家直接生效,仅可基于“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拒绝承认;

3、破产登记系统制度:建立统一电子登记平台,不仅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础标准,还强制要求各成员国确保破产登记系统内的法定信息资源向公众免费开放。这一举措通过消除信息获取壁垒,显著提升了欧盟区域内破产程序运作的公开性与可监督性,为跨境破产协作营造了透明有序的制度环境 。

4、集团破产协同解决机制:允许母子公司破产程序合并审理,制定跨法域重整计划,提升集团跨境破产案件处理的整体效率。

《欧盟破产条例》通过强制性规则与灵活性机制的平衡,实现了区域破产法律的高度协同。尽管存在对外排他性等局限,其仍为全球跨境破产改革提供了范本。


(二)美国《破产法》第15章

2005年,美国在《破产法》中增设第15章,全面吸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示范法》核心规则采纳了将普遍主义与属地主义融合的方法,形成“修正普遍主义”立法范式。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与《示范法》在程序承认条件、救济措施等关键条款上高度一致。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 章,美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分为两类:(1)境外主要程序:债务人COMI(主要利益中心)位于程序启动国,可向美国法院申请启动辅助程序,境外代表和债权人通过该程序介入美国法院,则自动触发全面救济,包括资产冻结、诉讼中止、信息调取权等,其效力几乎接近于美国境内启动的破产程序。(2)境外非主要程序:债务人存在“营业场所”但非COMI所在地,则可获得限制性救济,仅可处置美国境内资产,且不得对抗主程序。是否为“主要利益中心地”所在国的程序,属于美国法院的审查范围。

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作为 “修正普遍主义” 的立法实践,不仅通过与《示范法》的紧密衔接展现了国际破产规则协调的趋势,更通过差异化的程序承认机制,在保障跨境破产程序有效推进的同时,维护了本国司法主权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这一制度设计为全球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重要范例,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跨境破产问题时如何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效率与公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对完善国际破产法律体系具有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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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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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晓萍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xiaxiaoping@boss-young.com

夏晓萍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和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与会员服务委员会副主任、破易云·法度研究院2023及2024年“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菁英领先人物”、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破产重整领域实力之星、2025年度钱伯斯破产重组领域潜质律师夏律师专注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股权纠纷、保险争议解决等领域。夏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破产实务工作经验,曾作为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处理多起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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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zhaomingyue@boss-young.com


赵明月律师,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并取得美国缅因大学法学院LLM学位。曾担任过大型企业公司法务,了解大型企业合同审核法律风险要点,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协助草拟、制定、审核公司规章制度、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方案,参与诉讼纠纷。现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破产衍生诉讼,民商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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