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天之亡灵的告慰,独刑罚哉?
2015-08-27

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

日前,继公安机关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公布了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结果,责任认定涉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安监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新港海关、天津港(集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检察机关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对相关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此次事故彻查的力度无疑是明显的,多个刑法罪名直指6个部门、11名政府高官以及若干犯罪嫌疑人,可以预见,这些昔日身披官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制下,可能将要面临最长七年的高墙生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其它相关人员,也将依据其构成的罪名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其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认定相关责任人,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并最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处罚,这是依法治国的一层重要体现。从天津爆炸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工作来看,法律尤其是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条防线,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冰冷现实的最后一丝温暖慰藉。

然而,对于“有罪者” 的审判,不会挽回那些已经逝去的鲜活生命,不会抹去生离死别的道道疼痛伤疤。刑罚,远不足以告慰那些在天的亡灵。悲剧之后,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我们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层层把关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控之下,悲剧依然发生。为什么明明存在的规则与法律却形同虚设或者根本性的发生了异变?

企业投资者为了公司的发展,千方百计规避各种政策,寻找各种权利漏洞甚至违法操作。政府管理部门为了政绩或自己的钱袋子,违规审批,睁眼说瞎话。相关部门及企业对技术规范的蔑视和不尊重。危险化学品信息登记备案的缺失,爆炸之初,消防部门未能及时了解所存储危险化学品种类,导致大量消防人员无辜丧命。这一系列因素连锁反应,炸开了我们可怜的制度防线,炸掉我们之于理想生活的憧憬甚至是之于生的机会。

对在天之亡灵的告慰,以刑罚终,却不能独独以刑罚终。而若真正对地之生灵加以敬畏,何不试着把游离在制度之外的权力关进笼子?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回顾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截至2015年8月24日下午3时,共发现遇难者人数129人,失联人员44人。其中,遇难者身份全部确认,包括公安消防人员21人,天津港消防人员55 人,民警7人,其他人员46人。失联人员44人,包括公安消防人员3人,天津港消防人员25人,民警4人,其他人员12人。住院治疗人数610人,其中危 重症11人,重症28人,累计出院187人。

截至2015年8月27下午3时,共发现遇难者145人,已确认身份145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21 人,天津港消防人员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员48人。失联者28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3人,天津港消防人员13人,民警2人,其他人员10人。住院治疗 474人,危重症7人,重症21人。

天津港“8·12”特 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8月14日以来,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8 月20日,依法对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目前,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 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 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尚庆森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监视居住。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 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 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专案组还发 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