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杨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助理沈睿、实习生杨奕对本文有所贡献。
本篇文章目录:
医药反腐高压仍在持续
目前医药反腐下的政府调查主要有哪些
纪委监委调查如何关联到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企业
纪委监委调查的结果以及监刑衔接、监行衔接、行刑衔接
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如何正确理解当反腐形势下的政府调查
Part.01
医药反腐高压仍在持续

目前医药反腐风暴还在持续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让民众和社会看到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医药腐败行为:8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了某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医疗设备而原院长吃掉1600余万元的案件信息。[1]8月13日,红星新闻报道“被查书记院长升至176位,又有多名医保局长落马。”[2]8月15日,宜宾市医疗反腐已追缴1.5亿;[3]8月16日央视网报道称此次医药领域反腐为“史上最强”。[4]8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医疗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 | 斩断统方数据利益链》的动画,进一步强调销售统方受贿的问题。
当然,需要正确认识的是,国家的医药反腐风暴针对的是医药领域的腐败分子,而不是针对医药行业。因此,国家卫健委在8月15日专门发布了《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医药反腐问答》”),[5]明确强调了此次反腐打击以权寻租、带金销售、医保基金违规使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等其他共计六个方面。
同时卫健委对社会上对于举办学术会议的过度担忧也明确了态度: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Part.02
目前医药反腐下的政府调查主要有哪些

目前开展医药领域反腐的部门主要是中央及各地纪委监委。除此之外,还会涉及公安、卫健委、市监局等。以下我们就不同类型的政府调查进行简单介绍。值得注意的是,与监察机关的调查有所不同,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中,有关人员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这里的侦查机关不包括纪委监察机关。《监察法》中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明确规定,因此在被纪委监委介入留置期间,律师难以介入,当案件从纪委监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律师才可以介入。
政府纪委监委调查
纪委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而监委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即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密切,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共同实现对党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覆盖。其中纪委开展纪律检查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委工作条例》”),而监委开展监察的依据是《监察法》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实施条例》”)。根据《监察法》,监察委在执法中的权限如下:[6]
哪些人会被调查(监察对象)?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此次医药反腐败主打的院长、主任即是本条中“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案件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即使还涉及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也一般由监察机关进行主办,其他机关予以协助。[7]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即便不属于上述监管对象,但是也可能会成为《监察法》下留置的对象,例如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炜,以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之一、董事长范志和(《正确认识医药行业反腐新形势——医药行业贿赂风险解析及合规建议》 点击文字跳转文章链接)。
被调查人可能会被采取哪些措施(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有哪些)
调查、收集证据,此时被调查人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且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要求被调查人做出陈述,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进行留置,即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查询、冻结被调查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搜查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通缉、限制出境。
上述这些调查权限都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例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前提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军队纪委监委的调查
早在此次医药反腐风暴之前的几个月,2023年4月,解放军总医院(北京301医院)举行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活动动员部署会,重申“贪污受贿3万元以上一律移送司法,收受红包累计超过6万元移送司法”的法纪规定和“收受红包回扣1万元以下的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1万元至3万元的予以暂停执业1年 ,超过3万元的吊销执业证书”的行业惩戒规定。[8]而上海长征医院(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也在今年7月份发布了有关处理医药代表(要求调离岗位)的建议函。目前,涉及到军队系统内部腐败的,军队监察机关将按照《军队监察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军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定》等军队特有的监察工作程序开展调查。
公安调查
在监察委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其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包括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此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此外,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除了与监察部门配合开展监察调查外,公安部门还对非监察对象的贪腐行为具有调查权限,例如公办医院的非管理人员贪腐的或者民营医院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贪腐的。在开展此类调查的时候,公安部门遵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调查。
Part.03
纪委监委调查如何关联到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企业

卫健委在《反腐问答》中强调的此次医药反腐主要针对六大方面,其中一个就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根据我们的经验,通常一个贪腐医生的落马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地牵扯出一串与之相关的医药生产或购销企业。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金山公卫中心主任顾某受贿案件就牵导致了至少8家药品流通企业被处罚(“公卫中心案”)。
实践中,很多药品医疗器械品牌企业并不会在纪委监委调查阶段被要求配合调查。在该阶段,纪委监委通常会要求与被查医生有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或其业务人员配合调查,如果涉及到品牌方,一般也仅仅是与品牌方的员工进行沟通,而不会直接联系品牌方。在这个阶段,就会存在品牌方的经销商甚至品牌方的员工被要求协助调查或被调查但是品牌方却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如果最后有证据显示品牌方与医生受贿行为有关,则品牌方可能会成为被调查对象。考虑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是此次医药反腐败主要打击的方面之一,通过医生腐败关联到对应的经销商甚至品牌方员工,最后关联到品牌方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对于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而言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此举可以打击那些采取非法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合规措施完备的企业,其员工是否能够严格遵照其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本身也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确定风险。
Part.04
纪委监委调查的结果以及监刑衔接、监行衔接、行刑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纪委监委的调查并不是独立的,其与公安、检察、市场监管部门一起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一张全面的反腐大网。虽然目前的医药反腐针对的是院长、主任级别的个别医院腐败分子,但是其最后牵扯出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品牌方以及对应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等,都会被覆盖在这张大网之下。
纪委监委调查结果
一般而言,纪委监委调查会有如下几种结果: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违纪处分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问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中的领导人员,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监行衔接
如上图中的第四种结果,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行政违法线索,则会将这些线索移送给市监局等监管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此有详细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对于应当给予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另外《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了“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以前文列举的公卫中心案为例(沪市监金处〔2022〕282020000047号),从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来看,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上海市金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当事人及受贿人的询问笔录”。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监察委会将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给市监局进一步开展调查。这样的移送是很常见的。再例如在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93号)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记载“2021年1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将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移交我局处理”。
如前文所述,一个医生因腐败被调查,可能会牵扯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业务人员、经销商,甚至可能波及到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牌方。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现在医药领域反腐风暴的形势下,落马医生众多,且基本都是院长、主任级别的管理人员。在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后,势必会发现与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商相关的线索。一般而言,这些线索如果不涉嫌刑事犯罪,会移送到市监部门处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会移送到检查机关处理。结合前文《反腐问答》明确强调了此次反腐是打击重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总体来说,此次医药反腐风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商业贿赂的处罚案件,值得企业关注。
监刑衔接
如上图中的第五种结果,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是《监察法》的明确要求。对于具体的衔接方式和工作内容,《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衔接办法》”)和《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衔接意见》”)都有详细的规定。《衔接办法》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几个部分。《衔接意见》则对“管辖”“证据”“留置等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涉案财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两份文件进一步促进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9]因此纪委监委调查结束后,涉嫌刑事犯罪的会被移动到监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行刑衔接
除了上述与监察机关相关的两种衔接“监行衔接”和“监刑衔接”外,行政监管和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也已经非常成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此外《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对于行刑衔接也有非常清楚的规定。基于以上的规定,此次医药反腐风暴监行衔接下可能会发现部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这会导致涉嫌行贿医生的公司或者公司高管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Part.05
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如何正确理解当前反腐形势下的政府调查

对于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特别是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合规体系(《正确认识医药行业反腐新形势(2)—如何有效建立企业合规体系》点击文字跳转文章链接)的企业而言,此次医药反腐风暴实际上是对此类企业的保护,也体现了政府维护医药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决心。但如前文所述,即便是对于合法合规的企业,也难以保证其员工不会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一般而言,如果企业知晓其员工或者经销商被调查的话,可能更有利于企业先开展内部自查,了解实际情况,以评估是否应该采取对应的措施。通常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员工主动告知被调查事项(前提是不违反调查部门的保密规定和要求),以及如果在公司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员工主动告知被调查事项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可能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监察法》有关保密的规定仅针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离岗人员)作出,并未针对被调查人规定保密义务。而《实施条例》在两个地方规定了被调查人的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查询、冻结保密义务
查询、冻结财产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或者《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等单位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严格保密。
第一百二十条:证据材料保密义务
调取证据材料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附《调取证据清单》。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察机关调取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我们理解,一般如果企业员工被调查,主要都是与证据相关的核实类调查,涉及到被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调取证据清单》的情况并不多。企业一般可以要求员工披露被调查的情况,但是不能够违反调查单位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如果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则更为敏感,不能触碰。这同样适用于员工在企业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主动披露的情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企业可以指导员工合法合规应对政府调查,但是切勿引导员工拒绝阻碍调查或实施任何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也不能要求员工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
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具体还需等待权威部门进一步的解释。

[1]http://news.cnr.cn/native/gd/20230808/t20230808_526369389.shtml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4069175489920839&wfr=spider&for=pc
[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4266868403451783
[4]https://quanmin.baidu.com/v/4345057597905373382
[5]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08/f39311862637470ab199f8fa2fef8449.shtml
[6]由于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调查相关事项,因此党内的《纪检工作规则》《纪委工作条例》中的调查权限等不涵盖在本文中。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8]https://mp.weixin.qq.com/s/WqwdrUOcmVLAz8SqFVP5ew
[9]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ExNTkxMQ==&mid=2247502727&idx=7&sn=c2ea99533a0e9b8550161ec7170bb7ed&chksm=979fba6fa0e83379adbea3807e3df3d034a08bc5fc7620b8062d2a43a72d1463c2f01844c9f9&scene=27
本文由杨涛律师执笔,律师助理沈睿、实习生杨奕对本文有所贡献。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合规领域有 8 年以上实务经验,为众多世界 500 强企业提供过法律合规咨询服务,拥有丰富非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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