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最终结算,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
2022-09-19

就建设工程领域的债权转让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具有较复杂的特性。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务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而在讨论该问题之前,笔者认为首要应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转让后的管辖问题。


 

工程款转让后的管辖规则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债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例:


(2022)苏07民辖终2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系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且债权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适用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就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发包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适用专属管辖。


还比如,在此前更早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22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因案涉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案涉法律关系性质,应按照原合同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此,笔者梳理得出: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的标的实际上来源于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根据原争议合同确定案由,不能定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应按照原合同案由依法确定,亦不能按照债权转让合同再确定管辖法院。该管辖规则是否同样适用到其他合同纠纷呢?答案是肯定的。可参考案例(2021)沪民辖终24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  

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款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笔者认为依法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而进一步分析,对于未进行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在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该工程款债权是否能转让?债务人能否以此抗辩受让人?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裁判就此问题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


肯定观点法院认为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在(2007)民一终字第10号一案中,最高院裁判观点认为:本案中,A公司(债权让与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债务人)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A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C公司(债权受让人)因此受让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


而还有持否定观点的法院则认为因工程款未经结算而存在较大争议,受让人是否享有有效的债权不能确定,依法不应当向债权人主张债权。


一审:(2019)豫08民初34号,二审:(2019)豫民终1185号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债务人)与B公司(债权让与人)的工程价款未经结算,数额不确定,双方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在诉讼当中。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转让不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债权的明确规定,但是,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是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在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存在较大争议、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B公司对A公司是否享有有效的债权不能确定,C个人(债权受让人)受让不能确定为有效的债权,依法不能成立,其以受让人身份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同一审法院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应当是已经确定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转让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



实践中,对于承包人而言,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兼具资金融通的目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工程款债权转让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相反的,对于发包人而言,《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作为在原《合同法》第79条的新增内容,在关于金钱债权的禁止让与特约不得对抗所有第三人。这在工程领域中对于发包人有深远影响,未经结算的工程款一旦被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转让,会额外增加经济风险。为了避免因债权转让而使得债务履行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债权转让上创设约定违约金,增加债权人任意转让债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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