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融资租赁与保理法律动态
2024-11-12

目录

一、 热点法规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对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作出部署

4. 绿色金融迎来重磅政策!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19项重点举措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


二、 行业动态

1.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3-2024)》正式发布

3. 关于公开征求《商业保理行业债务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商业保理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4. 关于推动上海市汽车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倡议书

5. 消费者如何查询金融产品信息?这一官方平台上

6. 香港财政司:在金融市场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


三、 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发电项目收益可认定为应收账款并作为质押标的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中国)公司与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非典型违约责任的认定

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使绿色项目重获新生


一、热点法规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强监管严监管主基调,按照风险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发布了《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差异化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知》明确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五类非银机构实际情况,对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现行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健全法人治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非银机构适用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有利于提升精细化、差异化监管水平,也有助于非银机构提高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各具特色的金融功能,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A:由于非银机构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风险外溢性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目前已出台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制度中均规定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未明确执行标准。为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实施精细化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风险为本、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了《通知》。

Q:《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A:《通知》要求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实践,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监管规定的标准。

主要包括: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四是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五是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六是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

Q:调整适用非银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主要基于哪些原因?

A:与商业银行股权相对分散不同,非银机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权较为集中,很多非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股东数量不到5名,实践中很难做到由不同股东分别提名董事、监事。非银机构也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特定领域或聚焦服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非银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简单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同时,为确保不因差异化适用而放松监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也明确提出,非银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未作出差异化安排的其他监管法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范一股独大、大股东不当干预等风险。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监管引领,及时评估监管要求调整适用情况,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理解不当、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同时,根据非银机构自身性质、功能定位、股权结构、业务经营模式等特点,持续完善非银机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二是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三是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四是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五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对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作出部署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落地见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和推动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要素密集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

《通知》就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率先构建适应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体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完善企业科创属性评价、投融资对接、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二是提升金融支持强度和水平,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扩大辖区科技型企业贷款投放。将承销和投资科技型企业债券情况纳入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推动科创票据发行规模增长。三是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提高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重点科技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集群的金融支持力度。四是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聚焦“贷款+外部直投”、并购贷款、科技保险等重点业务,打通业务堵点,提升服务效能。五是为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高校院所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六是建立科技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引导企业征信机构创新科技金融领域征信增值产品,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提升科技公共信息共享和使用水平。七是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形成正向激励。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将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推动重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科技部门全力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探索创新、优化配套政策,完善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打造科技创新高地,支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网)


4. 绿色金融迎来重磅政策!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19项重点举措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

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并将指导金融机构抓紧落实《意见》要求,持续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

四大重点支持领域

美丽中国建设

· 美丽省域:加大对美丽省域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 美丽城市:鼓励地方探索美丽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

· 美丽乡村:统筹支持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支持打造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示范样板工程,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与生态旅游等绿色低碳产业一体化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

· 清洁能源: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远距离供热示范工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零排放货运车队发展。

· 减污降碳:实施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减污降碳改造、环保装备更新、工艺流程优化等项目。

· 新兴固体废物利用:包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退役及报废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支持区域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 温室气体控排技术:新能源技术,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减排相关技术,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绿色低碳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研发、示范与推广等。

 污染防治攻坚

·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 恶臭污染治理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

·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

· 固体废物无害化治理与综合利用。

·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

·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类项目。

· 化学品环境管理、新污染物治理。

生态保护修复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 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海洋新能源、生态旅游等产业可持续发展。

· 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据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选择上述四个领域的主要考虑:一是聚焦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围绕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支持上述领域能够有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较强的生态环境效益;二是兼具商业可持续性,上述领域资金需求量巨大,通过强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基础设施改造和工艺流程优化等,能够获得较好的市场收益。

《意见》还提出多项保障措施,包括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政银企对接平台和政策保障体系;完善配套基础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标准和方法;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对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融资情况的监测分析等。(商业保理专委会)


二、行业动态

1.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战略目标的部署,服务和支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今天(10月31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本场发布会是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审判现代化的创新实践”系列发布会的第3场,也是上海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30场。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顾全,综合审判三庭庭长王鑫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

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金融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职能,持续完善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加强金融仲裁与诉讼有序衔接,保障《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效实施,助力上海深入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为推动上海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优选地,增强涉外法治话语权、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

白皮书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案件数量、裁判结果、申请事由、纠纷类型等方面归纳了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反映出的总体特点。

相较于上海市仲裁机构同期受理金融仲裁案件8466件的总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05件,作出否定性评价案件为8件,反映出上海金融仲裁质量较优,中外当事人对上海金融仲裁的认可度较高。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资管类纠纷数量居首,其次分别为涉证券纠纷、涉股权投资纠纷、涉融资租赁纠纷、涉保险纠纷。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被申请人多为国内能源、电子、金融等行业企业,纠纷多发生于跨境融资及担保领域。

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口,梳理不同案件类型下的常见争点和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规则预期。

首先,在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案件中,白皮书对境内外金融基础设施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方式是否影响仲裁条款有效性;投保单、保险单约定不一致情形下以及格式合同、关联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在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白皮书对仲裁程序性争议进行了梳理,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在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由于该类案件的跨境特征,“未经适当通知”成为司法审查中最普遍的诉因。白皮书对该类仲裁案件的程序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部分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专项司法审查机制、金融司法仲裁工作衔接机制、金融风险防范诉仲协同机制三项工作机制。

通过机制创新,优化仲裁司法审查职能,提升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质效,增强纠纷多元化解实效,加强纠纷化解数据联通、重点领域风险共防和法律实务理论共研,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部分深入剖析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风向标”和“晴雨表”的作用。

白皮书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和归纳。

第五部分就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对合同当事人,建议明确仲裁条款约定内容;增强关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致性,从降低救济成本、便于纠纷解决角度出发,尽可能使关联争议纳入单一救济渠道解决;明确约定仲裁送达方式,充分发挥仲裁程序自治性较强的优势;正确认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性质。对仲裁机构,建议保障仲裁当事人程序权利,进一步规范仲裁案件审限延长程序,优化仲裁送达和通知程序;持续提升仲裁国际公信力,加强金融仲裁员队伍选任管理,优化仲裁案件内部管理体系,创新典型金融仲裁案例规则披露机制;深化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通过加强“诉仲调”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优化保全执行移送机制等,提升仲裁法律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则示范意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市场的导向作用,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既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又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既涉及外国法的查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又涉及金融基础设施开放式主协议、保险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存在主从合同、关联合同、合同变更等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认定问题,集中反映了该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和新类型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并重的司法立场,以进一步统一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金融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持续提升。

“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将按照中央、市委和上级法院的相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支持仲裁制度依法创新,强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以仲裁‘友好型’金融司法环境助推上海仲裁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金融强国建设。”顾全表示。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lS1xdu9hXUY4QK91W0uYg


2.《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3-2024)》正式发布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3-2024)》(简称《报告》)是中国商业保理行业最权威、最全面、最翔实的报告,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和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国泰金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中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联合编著。

《报告》对商业保理行业进行了全面阐述和系统分析,共分为五部分:“全球保理行业发展情况”“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发展特点、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和“附件”。其中,“附件”包括优秀案例选编、典型风险案例和调研记实等内容。

报告亮点

1.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发布2023年业务量达到2.7万亿元人民币,较2022年增长20.5%,揭示商业保理行业市场规模的惊人增长,以及未来几年的预期增长潜力。报告预计商业保理行业仍将继续保持增长,并在服务实体经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技术创新与突破:深入探讨商业保理行业内的技术创新,以及这些创新如何推动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和变革。

3.政策环境与支持:分析国家政策如何塑造商业保理行业环境,以及这些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4.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本次报告中汇集了本年度十大优秀商业保理行业创新案例和运营经验,以形成示范效应。

5.企业互动和参与:83家商业保理企业参与排行榜的申报和数据提供,从保理业务量、保理余额等几个维度,以排名形式进行发布,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公开或匿名方式发布排名,增加了榜单的互动性和参与度。

6.行业发展趋势:预测商业保理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技术、市场和客户行为的变化。

7.宏观经济影响:探讨宏观经济因素如何影响商业保理行业,以及这些因素对商业保理企业的战略意义。

8.细分市场分析:报告采用问卷调研方式采集相关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信息,共收回调研问卷86份,其中有效调研问卷83份,为分析商业保理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提供参考。

9.战略布局与风险:识别商业保理行业内的机会和潜在风险,帮助商业保理企业做出明智的战略选择。

10.行业报告调研大事记:回顾2023年-2024年行业报告调研中的所有企业,展示了当前商业保理行业调研企业的发展历史和未来方向。(商业保理专委会)


3. 关于公开征求《商业保理行业债务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商业保理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商业保理行业债务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商业保理行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商业保理专委会)


4. 关于推动上海市汽车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倡议书


近年来,在国家汽车政策的大力鼓励下,汽车消费金融市场得以蓬勃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各类优质汽车金融服务。为落实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2号)等监管规定,规范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共同提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一)优化合作模式。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汽车金融业务的管理,不以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推销汽车金融产品,或诱导消费者选择高佣金汽车金融产品。

(二)规范佣金支付。相关单位应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规范佣金支付和退回行为。同时,在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如消费者提前还款时,汽车经销商应当退回相应佣金,杜绝汽车经销商强制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汽车金融产品,杜绝利用高佣金故意压低汽车销售价格并诱导消费者提前归还贷款或扭曲消费者真实贷款期限需求,从而损害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利益。

(三)合理确定价格。相关单位应严格汽车金融产品定价,对客利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利率水平与汽车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应明确不同期限汽车金融产品的利率价格,不得授权汽车经销商进行业务定价。

(四)强化经销商管理。相关单位要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强化汽车经销商准入,加强对其行为及其相关金融服务人员的管理。在选取合作汽车经销商时要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合作双方要加强对金融服务人员的规范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确保服务人员具备合法合规的从业资格;共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和业务数据,共同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

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自觉遵守行业规则。相关单位和汽车经销商应当强化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等行业规则的贯彻落实,合规开展汽车金融业务。

(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汽车金融业务的监管机制。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引导其合规开展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营造更加合理有序的竞争与合作氛围。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等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共同规范汽车金融市场。

三、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相关单位与汽车经销商应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通过建设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披露汽车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并自主选择金融产品与服务。

(二)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相关单位与汽车经销商应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消费者的投诉。可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对投诉渠道、投诉流程和救济途径进行公示;以及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我们倡议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汽车经销商及广大消费者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通过加强行业交流、分享经验应对挑战,携手共创公平、有序的汽车金融市场环境,推动汽车金融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建设而努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2024年10月


5. 消费者如何查询金融产品信息?这一官方平台上线!

为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简单、便利、快捷查询金融产品信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建设了金融产品查询平台,并于2024年10月31日正式面向消费者上线运行。金融产品查询平台作为行业基础设施,统一汇集多类金融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查询合法金融产品信息提供权威渠道。

消费者可以登录网址“https://www.jrcpcx.cn”、微信小程序以及手机APP搜索“金融产品查询平台”进行产品信息查询。目前,平台支持银行理财、保险、信托、保险资管四类金融产品的信息查询,未来将逐步拓展更多金融产品品类,不断完善金融产品查询服务。(金融时报客户端)


6. 香港财政司:在金融市场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

10月28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举行的“全球论坛”上,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发表了有关在金融市场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的政策宣言。

陈茂波表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对在金融市场应用人工智能抱开放和审慎的态度。政策宣言清晰阐明香港政府的政策立场及方针,推动金融市场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我们会密切关注市场发展,以及参考海内外经验,充分利用香港汇聚内地和国际数据、信息自由流通的独有优势,推动金融服务业应用人工智能,因地制宜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 陈茂波说。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说,现在已有不少可供金融机构、会计公司及方案供应商使用的人工智能模型,我们鼓励金融服务业积极利用有关市场资源。

陈茂波认为,在金融市场应用人工智能具有三大特性:

一是数据导向。金融服务业是数据导向,而人工智能可以协助分析数据。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金融服务业将显著提升效率和竞争力。

二是双面效果。人工智能可以带来庞大潜能,但不当使用人工智能也可以带来很大风险,金融机构应全面防范相关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不应该取代人类的判断和分析。人工智能应被视为补充和增强人类能力的工具,达到更明智和更有效率的决策过程。

三是充满活力。人工智能有助于培育更多创新业务,从而丰富金融服务业的生态圈。

“因此,政府会采取双轨模式,促进金融服务业采用及发展人工智能,并同时应对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潜在的挑战。”陈茂波表示。

陈茂波认为,金融机构应制定人工智能管治策略,为如何实施及使用人工智能指明方向。在人工智能系统的采购、使用及管理上应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同时人为监督对缓解潜在风险也至关重要。

陈茂波谈到,香港科技大学将会开放其研发的人工智能模型及运算资源予香港金融服务业使用,为金融机构在部署内部系统或开发应用时提供顾问等服务。

陈茂波表示,就受监管的金融机构而言,人工智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已适当地在金融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法规指引中体现。为配合人工智能的最新发展及国际做法,包括可解释人工智能的出现,金融监管机构将持续检视及更新现行的相关法规指引。(金融时报客户端)


三、案例分享

【案件导览】“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绿色金融高速创新发展,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2024年涉绿色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有三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入选。


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发电项目收益可认定为应收账款并作为质押标的
典型意义

绿色融资担保方式包括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绿色设备抵押担保、绿色企业不动产抵押担保等。对于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效力判断,一方面,需要对应收账款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即对诸如风力、沼气、水力发电、绿色基站等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确定其可期待性及可确定性,具体可从绿色项目的应收帐款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基础交易关系、绿色债权实现的基础条件是否已具备、绿色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得以稳定实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另一方面,要审查绿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及出质登记情况,质押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及质押担保的范围与出质登记是否一致等。此外,本案裁判亦反映出,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特定收款账户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实现应收账款质权,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应收账款未合理识别、未特定化问题,也可直接确定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从而降低诉讼维权成本。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4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共同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约定: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向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出租一批沼气发电设备,租赁期限为60个月,自起租日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同时约定了租赁利率和回购价款。同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约定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以“内蒙古某沼气发电项目&沼气提纯项目中被告某能源科技公司的电费、沼气、有机肥销售等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并设置特定收款账户,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该质押于2021年3月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上进行质押登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发放融资款。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起逾期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宣布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前到期,请求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等款项,并要求实现应收账款质权以清偿上述债务。

审理过程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质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了案涉租赁物购买价款,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行使二被告享有的相应项目电费、沼气、有机肥销售等收益权的质权主张,因上述收益具有可期待性及可确定性,原告的该项主张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中国)公司与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非典型违约责任的认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的方向转型。融资租赁企业在支持个人及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提升新能源汽车普及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以新能源汽车为租赁物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租赁物的转移风险亦不可忽视。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一旦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则不仅违反了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的约定,也会对租赁物的担保功能产生严重损害。相较于逾期支付租金等常见违约情况,该行为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非典型违约情形。对此,法院应综合承租人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出租人权利受损的情况,依法保障金融机构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在相应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尊重各方约定,出租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原告某融资租赁(中国)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黄某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融资租赁某新能源汽车一辆,并约定了租赁期限、每期租金、逾期违约金以及出租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所有权及租赁期满后的处理”第1款约定,租赁期间,租赁车辆无论登记在出租人(原告)或承租人(被告黄某)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车辆的)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均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对租赁车辆及其零部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抵押、投资或使其被留置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第九条“违约和救济”第1款约定,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承租人违约:…(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发生任何对租赁车辆及其零部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抵押、投资或使其被留置或被有权机构查封、扣押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的;…合同签署后,原告某融资租赁(中国)公司依约放款,并将租赁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黄某在履约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将案涉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租赁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现该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案外人胡某。

【审理过程】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依约支付了车辆转让价款,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被告也已接收了租赁物并将租赁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应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该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约定,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对租赁车辆及其零部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抵押、投资或使其被留置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归属于出租人。但是,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一旦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将会对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发生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如此,出租人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也消失殆尽。被告黄某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允许即转让案涉租赁车辆,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宣布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三:

典型意义

当前,绿色发展理念深人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行动目标。绿色发展并非仅关注经济效益,而是要努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及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形成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优质绿色企业匹配优质金融资源、绿色发展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的良性发展循环。然而,在绿色发展项目推进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类风险挑战。本案中,企业由于对绿色项目经营风险估计不足和对土地利用政策掌握不全,融资人风电项目被当地政府责令停工,存在无法建成并网的风险,导致绿色项目未能有效开展,进而形成违约。为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东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坚持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绿色项目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为挽救该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浦东法院积极联络协调各方当事人,通过案外人担保以及履行期限调整的方式最终达成调解方案,促成案涉新能源纠纷矛盾化解,一方面为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提供更多保障,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为债务人解除暂时的困境、促进案涉风电新能源项目施工争取了宝贵时间。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7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向被告某新能源公司购买某风电项目项下风电机组设备,并回租给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使用,同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第15.1条还约定:“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7)承租人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自行提出清算或破产申请、被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被接管或托管、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类似情况,或已开始磋商安排此类事项或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批准或决定;……(17)承租人经营、管理或财务等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任何重大事件或情况,出租人认为可能影响承租人经营能力、清偿能力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并交付租赁物。2022年10月31日,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主动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通知函》称,因项目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而被当地政府责令停工,存在无法建成并网风险,决定于2022年11月1日停止项目工作。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作为承租人发生该等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经营能力、清偿能力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足以认定承租人已经构成租赁合同项下违约,故诉至法院,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到期应付款项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中,浦东法院了解到涉案风力发电项目及配套储能项目系一项重大绿色环保项目,对促进当地风能利用、风电产业聚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土地审批手续暂未能完备导致暂停施工,目前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以及其股东被告某低碳投资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主动接洽相关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要求持续督促涉案项目加快建设,项目复工启动在即。若原告坚持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可能会导致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短期内面临着巨额还款压力,整个项目将无法正常推进,企业生存也将面临重大挑战。为此,本案承办法官积极联络当事人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本案调解方案。经过数轮艰苦的沟通协商,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的关联公司最终同意为该公司履行调解方案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担保责任,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也主动调整履行租金期限,豁免了迟延违约金。在浦东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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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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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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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冰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并购、债务重组、融资租赁与保理,具有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同样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金融业务纠纷、公司股东内部争议、股权和资产交易及处置纠纷等问题上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徐律师常年为十余家地方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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