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苏琬
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过去存在过诸多因办案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先介入,导致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的辩护人无法及时介入案件的情况,其中包括杭州保姆莫某某纵火案、江西劳某某涉嫌杀人案等一系列国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其实,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明确委托辩护优先原则的,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之后《刑事诉讼法》经过历次修改,仍然确定并加强该原则,《法律援助法》亦衔接规定委托辩护优先。
然而实践当中仍然出现法援辩护与委托辩护的“顺位之争“,甚至部分案件因法援律师”占坑“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受损,为此,法律界出现过诸多讨论。
这种讨论未来即将画上句号。
今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这一《批复》从实务层面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带来了明确指引。
保障委托律师的会见权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是律师了解案件的重要渠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沟通的桥梁,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断律师专业性的唯一窗口。在以往实务中,存在因法援律师先行介入,导致委托律师无法会见的情况,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的权利。
《批复》明确指出,不论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已会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都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规定赋予了委托辩护人平等的会见机会,确保他们能直接接触嫌疑人,了解案件详情和嫌疑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嫌疑人而言,能与家属委托的辩护人交流,有助于其全面评估不同辩护人能力,进而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案件的辩护人。从辩护律师角度看,顺利会见是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基础,《批复》为其扫清了会见障碍,使后续辩护策略制定、证据收集等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权
之前在部分案件中,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不满意,想更换为委托辩护人,也会因程序不明确而面临重重困难,甚至无法更换委托辩护人。
《批复》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这一规定一方面,充分尊重了在押人员意愿,让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真正的选择权,能依据自身需求和对辩护人能力的判断来确定辩护人;另一方面,从法律援助角度来看,避免了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对于有意愿也有能力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行使用法律援助的资源也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应有之意。
此次“两高”发布的《批复》系注意到了刑事辩护领域大家讨论度极高的、批评声也较大的“法援律师占坑式辩护“,明确了委托辩护人会见权和在押人员选择权,充分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为委托律师、法援律师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清晰的指引。
BOSS & YOUNG

苏琬,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苏琬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法律业务,曾为刑事案件的诸多被告人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或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撤案处理。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邦·知行于信·大道向阳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转载请注明来自“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8621 23169090,邮箱:shanghai@boss-young.com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