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下称“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2025年5月20日,下称“《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并拟于2025年第三季度起执行。相比于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2020年8月28日,下称“《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置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将从《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中对于医药企业商业贿赂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的新变化出发,结合近期的政策和执法趋势,以期帮助医药企业因文施策,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和调整自身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
文 |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
转载自公众号Market Regulation Compliance
除商业贿赂以外,可能被认定为招采失信的行为还包括: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属于“善意取得”的除外);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
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但考虑到有限的篇幅,本文仅就《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中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调整进行分析,下文不再赘述。
- 01 -
失信分级体系调整
与《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相比,《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最大的变化是大幅度调整了原有的失信分级体系,包括整体的失信的等级的划分以及对于具体失信的等级的认定裁量基准,具体而言:
《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 | ||
等级 | 基准(万元) | 处置措施 |
暂不列入 | 员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近三年在全国范围仅此一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暂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 |
一般 | 同案行贿数额: 1≤B<15; 单笔行贿数额: 1≤B<10; | · 书面提醒告诫(下称“提醒告诫”) |
中等 | 同案行贿数额: 15≤B<50; 单笔行贿数额: 10≤B<30; | · 提醒告诫 · 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自动提示失信风险信息(下称“提示风险”) |
严重 | 同案行贿数额: 50≤B<200; 单笔行贿数额: 30≤B<200; | · 提醒告诫 · 提示风险 · 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产品的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下称“限制/中止涉案产品资格”) |
特别严重 | 行贿金额: B≥200 | · 提醒告诫; · 提示风险; · 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产品的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下称“限制/中止全部产品资格”) |
《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 | |||
等级 | 基准(万元) | 处置措施 | |
生产企业 | 流通企业 | ||
N/A | N/A | N/A | |
N/A | N/A | N/A | |
失信 | 同案行贿数额: 1≤B<50 | · 提醒告诫 · 提示风险 | 限制/中止所在省份配送资格1年 |
严重失信 | 同案行贿数额: 50≤B<100 | · 提醒告诫 · 提示风险 · 限制/中止涉案产品资格 | 限制/中止所在省份配送资格3年 |
特别严重失信 | 同案行贿数额: B≥100 | · 提醒告诫 · 提示风险 · 本省范围内 · 全国范围内限制/中止涉案产品资格 | 限制/中止所在省份配送资格5年 |
如上表所示,与《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相比,《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的失信等级体系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取消了此前的“一般”档位,即不再有仅提醒告诫的档位,同时不再保留“暂不列入”的豁免情形;
将行贿数额1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的部分合并为一档,为“失信”,使得在《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下,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最轻的招采失信惩戒措施为提醒告诫与提示风险;
将与此前的“特别严重”档位相当的“特别严重失信”的裁量基准(即门槛金额)从此前的200万元大幅下调至100万元,并新增了在全国范围内对涉案产品限制/中止资格的处置措施;
对于配送企业适用了单独的处置措施,被认定失信的配送企业最高可被限制/中止所在省份配送资格5年。
可见,《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取消了此前较为轻缓的档位以及暂不列入的豁免情形,同时对最严重的失信档位适用了大幅降低的门槛金额,并同时适用更为严厉的在全国范围内对涉案产品限制/中止资格的联合惩戒措施。同时,《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还针对配送企业适用单独的处置措施,对于被列入失信的配送企业,最低将面临在所在省份被限制/中止配送资格1年,最高则长达5年。考虑到相较于生产企业,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更常发于配送企业,《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对于商业贿赂的整治态度与力度可见一斑。
- 02 -
费用比率绝对值
被列作新的价格异常因素
除了对失信分级及处置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外,《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还首次将药品销售费用率的绝对值列作价格异常因素。《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在考虑是否存在价格异常时,仅考虑期间费用与销售费用率是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100%,而并未对销售费用率本身适用一个明确的比例限制。而《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则明确将药品的销售费用率超过70%作为一个单独的价格异常因素。这意味着,如果药品企业的销售费用率超过药品出厂价格的70%,则即便该比例并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100%,也仍然可能引发监管部门的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或检查。若药品企业未能充分说明原因或被认定为推诿、拒绝配合且拒绝纠正,则可能构成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还引入了“拟合销售费用率”这一参数。与销售费用率一样,如果企业的拟合销售费用率超过70%,也将被认定为存在价格异常。所谓“拟合销售费用率”,是指药品出厂价格构成中的销售费用与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超过10%的部分合并后,占药品挂网价格的比例。这实质上是在将对于销售费用率的限制延伸到了配送流通环节,以避免某些企业为了不触发销售费用率的限制,而选择将相关费用转嫁到经销和流通环节。
但这或许也意味着,未来在流通环节,10%或许将成为经销配送企业的一条实质上的“加价红线”,并有可能进一步引发药品经销和流通领域对于低效企业的淘汰,从而推动行业的进一步整合。
- 03 -
配送企业的指证
明确为普遍使用的主动纠正措施
《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明确了多种主动修复信用的措施从而允许失信企业在采取某些补救措施后得以修复信用。这一制度在《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中得以以“主动纠正措施”的模式延续,并进一步对具体的纠正措施及其效力的认定进行了调整。
在《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中,对于“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这一信用修复行为,仅适用于价格垄断、价格违法和抗拒监管这三种失信行为,并不适用于商业贿赂。而《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则明确对于配送企业的指证行为作为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未再按照不同的失信行为进行区分,而是统一规定:“配送企业主动纠正措施为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即提供涉案的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及价格等信息。”这意味着,对于配送企业而言,指证相关涉案的生产企业及具体产品将被视为其商业贿赂失信行为的有效纠正行为。
考虑到过往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往往是经销配送企业,而同时在《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下,经销配送企业被认定为失信将面临1-5年被所在省份限制/取消配送资格的严重后果,配送企业将有巨大的压力和动力争取被认定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而《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的这一调整,或将使得后续配送企业更多地选择向集采管理机构指证相关的生产企业以获得认定为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宽大处理,从而在实质上使得招采信用管理体系的穿透性大大增强。
- 04 -
审计机关作用凸显
与《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相比,《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有一个或许不太起眼,但是却可能在后续对招采失信评价体系产生持续影响的调整,即将“审计部门报告或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失信事项的事实来源之一。
自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来,审计机关的作用日益凸显。2024年《中纪委三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要:
“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
而中纪委书记李希在中纪委三中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
“制定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工作流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审计要情》移交线索大起底并加强跟踪督办,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对以上政策精神和监管趋势在本轮医药反腐执法层面的贯彻落实和具体表现,2024年我们得以首次在公开的反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决定中看到明确的披露,显示案件线索来源于审计机关的线索移送,且全部3宗相关案件全部来自于药品行业。
让我们不妨把记忆稍微向前回转到2023年本轮医药反腐整治行动刚刚开始的时候。相信不少行业内的读者或许还记得,在2023年8月,网上流传着一份据称是南方某经济大省卫健委转发的国家审计署出具的《某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下称“网传审计报告”)。在这份网传审计报告中,审计机关直接点名了多家上市及外资知名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同时,该网传审计报告还披露,在该省产值前五十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企业的销售费用中,第三方服务费用占总销售费用的比例达到了64.97%。如果网传审计报告属实,则笔者可以大胆猜测,其中对于第三方销售费用的统计与分析,或许对《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中与销售费用比率和配送企业有关的调整起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由此可见,在本轮医药反腐中,审计机关的角色相较以往显得格外出众。而笔者认为此次《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中将“审计部门报告或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列为失信事项的事实来源之一,正是这一政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使得审计机关的作用得以在招采信用管理中得到进一步发挥的具体体现。而后续审计机关角色的发展和演进,也必将成为医药企业在关注整体的宏观监管环境时,不可忽视的一环。
- 05 -
合规建议
1、全链条、立体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
如上文所述,在《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下,招采信用管理体系对于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和穿透力较《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大大增强。这意味着商业贿赂在给企业带来《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风险的同时,还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维度,更深的层次上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和销售产生更为直接和更为深远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商业贿赂合规已经不仅仅是法务、合规部门的责任,而是应当成为所有业务和职能部门的头等大事,是悬在每一位公司员工头上的德摩克里斯之剑。同时,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也不应再仅仅只满足于对于本组织内部的覆盖,而是要立足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销售和推广的全链条,形成一个囊括企业自身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推广下游渠道的有机统一的合规生态系统。
2、药品行业应加紧调整经营模式,管控期间费用
如前所述,《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对于药品销售费用的考察指标从《2020年招采信用制度》中仅考虑是否相较于行业平均水平畸高,进一步延伸至对销售费用比率本身的直接限制。这表明监管层面对于现阶段销售费用在药品价格中的占比偏高这一判断,已经从个别企业扩展到了行业整体。药品企业应当引起充分重视,加快调整经营模式,彻底摒弃过去依靠费用拉动销量的模式,转而依靠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争取市场份额。同时,药品企业也应对销售费用和期间费用作出更为严格的管控乃至限制,加强对于相关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审查。
3、经销商的筛选及动态管理
考虑到《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大大增强和细化了对于配送企业的失信惩戒,笔者建议生产企业应从以下角度着手,加强对于经销体系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
1)更审慎和有针对性的入库尽职调查:在入库阶段更加注重对于经销商的商业贿赂风险识别。其中,对于独家经销商应适用相较于非独家经销商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动态管理措施,以有效管控企业可能因为独家经销商失去配送资格而面临的巨大风险;
2)经销期内的动态监管:厂商应强化对经销商在经销期间的定期监管,对于特殊的折扣或返利申请应当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进行审查。同时应作为风险因素提起特别注意。同时应当加强内部培训,严格规范员工与经销商之间的互动,同时强调不得向经销商转嫁不当费用。
3)合同管理中合规赔偿责任的必要延伸:考虑到在实践中,经销商,特别是大型的配送商,可能同时配送多家厂商的产品。而一旦这种大型配送企业因为与其他厂商的产品有关的不当行为而被认定为失信时,其本身的配送资格可能被限制乃至取消,因此仅仅将合规赔偿责任限定在经销协议约定的产品范围内已经无法满足《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下厂商的风险管理需要。因此,在对经销商的合同管理中应当考虑加入针对经销商因为商业贿赂及其他行为失去经销资格时对生产企业的赔偿。同时,对于独家经销安排,应当考虑增加一个触发式的协议变更条款,在独家经销商因不当行为被限制或取消配送资格后,赋予厂商将独家经销安排转为非独家经销安排乃至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利。
4、进一步提升配合政府调查的能力
《2025年招采信用制度》明确:“失信事实以司法判决、行政部门处罚或认定、税务和审计等部门信息为基础,企业可提供补充资料对失信事实进行详细说明,但不以补充资料或不知悉情况等为由否认、推翻和更改失信事实。”
因此,行政执法及司法判决的文书中认定的事实,特别是涉案的产品,认定的行贿金额,将对招采失信的认定起到基础性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提示医药企业在配合商业贿赂行政执法调查、刑事案件侦查及监察调查时,应当更为积极主动地向执法、司法及监察机关呈现涉案的事实情况,并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且有效地通过提供材料、作出说明乃至行使陈述、申辩、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等方式,力求使得相关法律文书中的事实认定更为准确。
- 06 -
结语
自2023年7月至今,本轮医药反腐已开展了将近2年。然而,2025年至今,不论是大型药企、知名医院和监管高层的反腐动态,还是政策层面不断推进的医疗、医药、医保体制的深化改革,都无一不在提醒着我们,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建设永远在路上。而随着国家对于医药领域腐败现象标本兼治的态度和取向日渐明确,医药企业更应当立足长远,以反商业贿赂的合规体系建设,带动经营模式乃至企业文化的正向改进,方能因势利导,行稳致远。
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BOSS & YOUNG
作者介绍
本文由甘震乾律师执笔,张士海律师、杨涛律师审校。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人员等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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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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