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员工出差、强行离开现场、暴力抢夺设备,制药公司及相关个人因拒绝、阻碍调查被罚近440万!
2025-06-22

2025年5月2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1~7号),分别对四川某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当事公司”)及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事公司员工及当事公司关联公司四川某特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特公司”)的员工(被处罚的当事公司员工及四川某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下称“当事个人”)在反垄断调查案件中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公司按2022年度销售额的0.8%,处以罚款2,790,713.49元,对6名当事个人分别处以200,000.00元或400,000.00元罚款。上述罚款总计达到4,390,713.49元。

本次系列处罚是罕见的在行政执法调查当中对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进行批量处罚并科处高额罚款的案例。我们将在下文中为读者进行简单的梳理并就配合政府调查的注意要点提出我们的建议。


文 |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

转载自公众号Market Regulation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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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根据决定书中披露的内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江苏市监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定,于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企业于2022年底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期间,涉嫌垄断原料药,导致大量防疫急需药品供应紧张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和指定管辖要求,2023年5月31日,江苏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参与某原料药垄断问题开展反垄断调查。2023年11月30日,江苏市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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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根据江苏市监局在处罚决定中的事实认定,在江苏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前往当事公司位于成都的办公地点调查的过程中,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当事公司和某特公司的部分员工拒不配合,严重阻碍案件调查工作。具体而言,江苏市监局认定当事公司和各当事个人分别存在下列拒绝、阻碍调查的违法行为:

1.谎称员工不在办公地点

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被执法机关要求安排员工万某、胡某到场配合调查时,谎称该二员工于前一日前往外地出差,不在办公场所内,并以此为由拒绝安排该二员工到场配合调查。然而经执法机关查实,万某、胡某在执法人员在当事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现场调查时,多次在该办公地点出现。

2.拒绝配合执法机关安排,强行离开调查现场

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被执法机关多次要求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后,仍以“有事”为由强行离开现场,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甚至在张某强行离开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为掩护张某离开,在阻拦执法人员的过程中,导致执法人员手部被夹伤。

3.暴力抢夺可能载有关键证据的设备

当事公司员工,同时也是当事个人的万某纠集当事公司及某特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当事个人的殷某、王某、贾某、付某等,通过强行进入调查组所在会议室,暴力抢夺执法人员准备检查的笔记本电脑、以强行搂抱、推搡等方式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等方式,将上述笔记本电脑夺得扔到楼下,导致该笔记本电脑最终被转移销毁,致使案件调查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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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根据江苏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江苏市监局最终根据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公司罚款2,790,713.49元;对张某、万某分别罚款400,000.00元;对殷某、王某、贾某、付某分别罚款200,000.00元。

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个人实施上述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时,现场报警。最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4年3月分别对张某、万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对殷某、王某、贾某、付某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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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合规建议要点

1.拒绝阻碍调查的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拒绝、阻碍调查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拒绝、阻碍行政执法调查的行为的罚则,散见于各部门法中。而在市场监管领域,则主要见于本案中涉及的《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2月25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在现行法下对于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分别从对个人5,000元以下,对单位50,000元以下提高至对个人10,000元以下,对单位100,000元以下,从而大幅加大了对拒绝、阻碍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处罚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对于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原本针对实体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相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在罚款以外还应“责令改正”。因此,当事人在因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被处罚后,仍有义务继续配合执法机关的原有调查。

此外,尽管目前还没有在公开的渠道看到同一个当事人在同一个调查被处以多个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但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若当事人在因拒绝、阻碍调查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不配合调查,则执法机关有权对于当事人新的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给予新的行政处罚。

同时,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当事公司的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区分也值得探讨。在本案中,作为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当事公司与另一涉事的某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张某深度参与其中。这或许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当事公司对于拒绝、阻碍调查的主观意志。本案对于当事公司的处罚也提醒企业,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为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因此企业应尤为注意加强员工在配合政府调查方面的培训,并建立完备的指引和流程,避免在配合政府调查的过程中因个别个人的不当行为而使单位遭受行政处罚。当然,相关员工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下的单位行为,还是要结合意思形成、组织实施具体情况等角度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判断。

2.拒绝、阻碍调查的治安处罚及刑事法律责任

在上述行政责任以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本案中,当事个人张某及万某,即因其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其余当事个人,也被处以警告处罚。

而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因此,如果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足够严重,甚至有可能为相关行为人招致刑事风险。

3.合规启发及注意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国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执法机关在反垄断、反不商业贿赂、税务合规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的加强,企业如何完善配合政府调查的机制,提高依法配合政府调查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有效控制法律与合规风险并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与合法权益,显得愈发重要。结合本案及笔者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建议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体系化地提升自身合法、合规配合政府调查的能力。

1)依法依规、积极配合调查

企业在配合政府调查时,有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严禁实施或指使、默许他人实施以下行为:

  • 拒绝或无故拖延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检查;

  •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销毁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电子数据或物证;

  • 指使员工串供或封锁信息,干扰执法过程;

  • 以其他非正式手段妨碍正常执法(如舆情施压、施加不当影响)。

2)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积极配合政府调查的同时,企业亦有权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 在配合调查过程中,通过公司授权代表或授权委托的外部法律顾问与执法机关沟通,确保所有对外信息传递清晰、准确、专业;

  • 以合法及专业的方式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提出陈述与申辩,或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决定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 如发现执法程序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情形(如无证执法、执法人员人数不足、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权利义务等),可依法提出异议或请求记录在案;

  • 在提交材料确有困难时,可依法向执法机关说明情况,请求缓期提交;

  • 在遭遇违反法律规定执法或执法中的保密信息外泄等情形时,企业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3)加强相关合规建设

  • 建立系统化的配合政府调查政策与流程;

  • 针对不同条线、不同层级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

  • 探索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合法、合规沟通机制以便更为顺畅地传达公司的合理诉求;

  • 聘请专业的外部律师团队,结合公司实际建议配合政府调查的应急机制。

综上,企业在配合政府调查时既要履行法定义务,防止因不配合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同时也应注意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将“配合政府调查”纳入整体合规体系,进行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和组织培训,从而真正实现依法、合规、高效、有序的风险管理目标。


注:文中观点供交流讨论和参考,不代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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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本文由甘震乾律师执笔,张士海律师、杨涛律师审校。

邦信阳合规与政府监管业务团队由前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官员、前公司法律与合规顾问、具有留学背景人员等律师构成。主要从事合规业务,包括广告合规、促销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含反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反垄断、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关系、商标保护、白领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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