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及问题
2018-11-30


龚圣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年来,网约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网约车最初在中国兴起时,神州、滴滴、优步等几个知名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了抢占市场,曾推出过很多的优惠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新兴产业一时间如日中天,深受广大乘客喜爱。


然而当最初的热潮退去,在运营和监管的过程中,问题也开始渐渐暴露出来:网约车是否属于“黑车”?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司机与乘客之间侵权甚至犯罪行为该如何归责?光是在今年,知名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就因为乘客遭到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一再发生,而将其产品中的“顺风车”业务下线整顿了两次。即便如此,社会舆论仍然对“滴滴出行”表现出相当的不满。


为了更加了解网约车运营和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管中窥豹地去寻找一些答案。


一、探究方法&探究问题


我们本次的研究以“滴滴出行”这款知名度最高的网约车平台为主要研究对象,查看了其网站和APP上公开的相关协议、条款,并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法院案例进行多角度的分析。研究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网约车的营运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行为?


2. 在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关系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承运人、中介或其他)?双方的关系是什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


3. 网约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造成乘客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行为,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二、研究内容


在研究前,我们已经知道,许多的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答案。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网约车平台对于自身营运中法律地位的定位、相关规定对于其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及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地位,并不完全一致。我们按照不同的来源,先分别进行分析:


(一)服务协议的内容概要


我们从滴滴出行的官网上找到了三份名为《滴滴平台用户规则》、《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快专豪车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协议内容摘要见文末)。


通过对这三个协议的比较可以看出,滴滴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在其提供的不同种类服务中,其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至少它对于自己的定位是不一样的。


在顺风车的服务中,滴滴认为自己属于承担较轻责任的信息平台,对于非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在快车、专车的服务中,滴滴将其作为一个它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出售给乘客,责任也变成了较重的“除死亡或人身伤害外,对非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即便如此,滴滴也并未明确其对于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如何应该承担责任。仅在其“安全保障服务”中,明确了如下保障服务:垫付费用、住院探望,相关方事后追偿。


虽然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快车车主也应当是属于类似于顺风车车主的法律地位,但是从几份协议的约定来看,两者有着较大区别。在滴滴APP中,专车司机的招募中,明确写着需要面试、培训、考核才能上岗;快车司机的招募只显示满足几个简单的要求,并没有强烈暗示车主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顺风车由于整改,截至完稿时,没有找到有关信息。


(二)法院判例情况


案例检索的情况来看,可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我们总共检索、查阅了超过100个以“滴滴”、“劳动关系”、“网约车”、“侵权”等关键词组合得到的案例,但最终选定与我们希望得到答案有关的案例只有15个。我们能够查到的顺风车的案例最多,对我们研究的焦点参考性也比较强。其他业务种类,比如快车、专车,虽然也能够查到不少案件,但是几乎没有能够给我们的研究提供较多参考的作用。


在我们检索到的所有案件中,认定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的,只有一个案例【(2017)豫0103民初5379号】。法院大多认为平台提供的是居间信息服务,另外也有一个案件认为是挂靠合作关系【(2016)苏0581民初10221号】。


关于网约车营运的合法性,对顺风车这个业务种类,法院的态度比较宽容。但是在其他未明确的“网约车”案件中,被认定为非法营运的为数不少。关于顺风车不属于非法营运,法院在判决中的主要理由是“滴滴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2018)湘03民终445号】以及“滴滴顺风车的性质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2018)粤01民终10587号】


关于侵权发生之后,平台是否要赔偿的问题,法院判决之间体现出来较大的分歧。最严格的判罚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平台为承运人,承担50%的责任,而车主不承担责任【(2017)豫0103民初5379号】;有依据认定的挂靠关系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的有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外承担10%的【(2018)吉0191民初199号】;甚至还有仅因平台为“大众信赖”,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判决承担20%的【(2017)云0114民初2893号】。以上的案例数量大概占检索到总量一半,另一半的案例认为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这个领域,目前我国的立法尚处于一片空白,我们能够查到的,比较重要的规定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个于2016年11月生效的政府规章。其效力并不是很高,我们在检索案例时也看到了,在本规定生效后,法院对于在判决中援引其作为依据的热情并不高。我们在此将其中比较有参考价值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结论


在经过了上述三方面的研究之后,我们有了一个新的基本认识:对于顺风车和其他网约车的服务,不管是双方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定位,还是有关部门以及法院的认定,都倾向于将顺风车与其他网约车服务区分进行评价。这是我们在开始研究时没有预料到的,在此基础上,对于我们刚开始提出的几个问题,有时也需要将这两部分服务分开来看:


1.营运的合法性:对于顺风车,网约车平台将自己认定为是一个第三方的网络平台,仅仅进行信息的共享与使用,大部分法院也基本认可这个观点,不认为顺风车属于营运行为;而对于快车、专车等服务,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于没有取得相关运营证件上路带客的车辆,还是倾向于认为属于非法营运。


2. 平台与司机的关系:虽然现在已经有现行有效政府的规章,规定网约车平台在除顺风车以外的服务项目中扮演承运人的身份,且需与司机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从我们案例研究来看,法院对于该规定的认可程度很低,大部分判决还是认为平台处于一个居间服务的地位。当然,在这一点上,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也有认为两者是挂靠或劳动关系的,但是数量很少。


3. 侵权或犯罪行为的归责:关于侵权行为,基于第2点,法院判决平台承担责任时,往往根据两者的关系进行考量,但总体来看,不同法院的判决平台承担责任的依据并没有呈现明显的一致性。同时,不认为平台应该承担侵权行为的判决是主流;关于司机故意犯罪,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样的案例我们没有找到。我们研究的规定和协议中,对于平台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作为平台对于用户信息的使用、保护的责任和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的责任。


四、总结


通过对本主题的研究,我们虽然得到了一些结论,但同时却发现了更多的问题:像“滴滴出行”这样的网约车平台面世以来,已经经过了数年,但是我们对于其监管,仍未能有统一的、专门的、有效的手段;我们虽然能够从案例中看到多数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却还有相当部分的判决是法官各自进行自由裁量的,这可能也是某种程度的混乱;同时像快车、专车这样的服务,已经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了,而仅在距今一年之内,案例显示还仍有有关部门因其“非法营运”进行处罚。


法律问题往往反映着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在未来,在网约车管理方面做出更多有利于人民的举措。


附:

《滴滴平台用户规则》主要内容:

①滴滴平台的性质属于“信息服务平台”。

②设置了车主用户的准入门槛,对于用户的不当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规则。但本规则中的处罚都是指平台对于用户的警告、禁用服务、降低信用分等处罚。

③也规定了专项服务要同时遵守本通用协议和专项协议。

《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主要内容:

①服务内容及乘客、车主、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

②在本协议中,平台给自己的定位是提供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的共享与使用。

③乘客搭乘顺风车属于民事互助行为。

④责任的承担: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信息平台导致的任何损害,顺风车平台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损害是由顺风车平台的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的)此外,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与信息平台的电子通信手段导致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电子通信传达失败或延时、第三方或用于电子通信的计算机程序对电子通信的拦截或操纵,以及病毒传输导致的损害,顺风车平台不承担责任。

《快专豪车用户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①专车、快车、豪华车预约,统称为协议中的“网约车服务”。

②本协议主要内容是用来约束乘客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客户的承诺,付款及发票(发票由滴滴提供),赔偿(乘客进行的赔偿)。

③责任承担的约定: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网站或滴滴平台导致的任何损害(但排除死亡或人身伤害),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损害是由我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此外,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与网站或滴滴出行平台的电子通信手段导致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电子通信传达失败或延时、第三方或用于电子通信的计算机程序对电子通信的拦截或操纵,以及病毒传输导致的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④服务内容:从需求用户发送订单并由系统成功匹配开始,到订单完成之时,为线上网约车平台交易信息服务区间,其中从乘客肢体接触到线下服务车辆起始,至线下运输服务结束乘客离开运输工具止,为驾驶员为用户提供线下网约车运输服务区间。安全保障服务:垫付费用、住院探望,相关方事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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