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 | 动产担保风险化解之道
2024-11-28



编者按

长期以来,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保持对专业的敬畏与不懈追求,以思想者为师,持续打磨专业,与国内外顶尖高校的教授学者建立紧密的联系与互动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研讨活动。为进一步便利教授学者们的工作与相关交流的开展,借乔迁新址之机,邦信阳专辟空间设立教授工作站,旨在搭建一个更加开放、高效的交流空间与互动平台。未来,邦信阳教授工作站将常态化开展教授工作坊活动,通过定期的专题研讨、案例剖析、学术对话等形式,推动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深度对话,以期在理论与实务的碰撞中打开思路,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疑难杂症。

为记录与分享教授学者们就司法实践疑难复杂问题的真知灼见,我们将开辟邦信阳教授工作坊专栏,以期为法律人的工作提供一些思考与启发。

本篇为邦信阳教授工作坊系列文章的开篇,重点讨论民法典颁布后动产担保面临的风险及应对之策




案情简介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家具销售商)具有一笔金钱债权,债务人乙提出可以其名下的红木家具存货为债权人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问:

债权人甲是否应接受?此动产抵押担保可能面临何种风险?有何风险化解方案?


一、 动产浮动抵押的潜在风险

1. 存货毁损灭失风险

本案中,鉴于动产浮动抵押设立无需移转占有,而债权人甲取得该红木家具抵押担保的目的为债权清偿担保,直接占有控制该红木家具反而导致作为家具销售商的债务人乙清偿能力下降,故浮动抵押下,抵押物仍需受债务人占有处分,抵押物一定程度存在毁损灭失或被转移的风险。

2. 正常经营买受人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案中,债务人乙系家具销售商,故即使其以该批红木家具为债权人甲设定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如该批家具正常销售,则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甲的优先受偿权将丧失。

3. 在后价款优先权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虽然及于抵押人现有以及将有的存货,但其无法排除在后发生的价款优先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该新动产的出卖人、价款融资提供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其权利即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二、 风险化解方案

就上述动产担保风险,我们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进行了交流讨论,现将讨论成果归纳汇总如下:

1. 从存货控制角度可考虑设立动态质押

为尽可能降低红木家具毁损灭失之风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新增规定的动态质押即是一种很好的担保方式选择。

具体而言,债权人甲、债务人乙可与第三方监管主体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债务人乙以其所有的红木家具为债权人甲提供担保,第三方监管主体根据债权人甲的委托指示监管并实际控制该红木家具,此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于第三方监管主体实际控制红木家具之日,债权人甲对该红木家具享有质押权。而如第三方监管主体违反约定向债务人乙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红木家具毁损灭失的,债权人甲也可请求第三方监管主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第三方监管主体存在,也可帮助债权人甲及时了解红木家具存货进出情况,如存在超级价款优先权等问题,也可通过合同审查和货物监管等方式及时获悉,了解风险敞口。

2. 从应收账款控制角度可增设应收账款质押

除监管控制红木家具本身外,为降低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担保造成的风险,债权人甲还可同步设置应收账款质押。即债权人甲可与债务人乙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乙销售红木家具取得的应收账款均为债权人甲设立质押担保,并据此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此时,结合上述动态质押,第三方监管主体可在监管放货时,审核债务人乙是否已通知买受人应收账款质押事宜,以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为放货前提,进一步避免因质押通知无法落实产生的风险。

3. 从资金控制角度可搭配保证金账户质押

为避免上述应收账款质押可能存在的通知未送达及资金挪用风险,债权人甲还可与债务人乙协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十条设立保证金账户质押,即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红木家具销售收款,该账户需确保债权人具有实际控制(既可以由债务人乙设立债权人甲控制,亦可由债权人直接设立,控制权分配一般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甲即可后续主张就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综合以上多种担保方式,债权人甲即可在货物、应收账款与资金层面获得相对完备的优先保护。从以上事例我们也可发现,《民法典》颁布以来,动产担保在面临新一重风险的同时,规则及担保形式也更为灵活。实践中需要更多更有效地利用到法律规定的新型担保方式,使法律制度推动市场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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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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